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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解散的条件有哪些

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的条件有哪些

2,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3,合伙协议的解除条件有哪些解除合伙协议要什么条件

1、个人合伙协议可以自行约定出现某情形的时候拥有解除的权利。则合同约定情形出现,协议双方可以依照合同予以解除。2、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具备,可以要求解除。3、合伙各方就解除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解除该合伙协议。以上只是 法律规定。在实际生活怎样可以 解除合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到百度 贴吧 ,和 法律援助贴吧的 专家人士 ——律师不免 详细 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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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补充一点,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方面。

5,怎么解除合伙协议

目前我国调整合伙纠纷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一般来说退伙有两种方法: 1.按照合伙协议中关于百退伙的约定,当退伙的条件成就时可以要求对方退伙。具体对于您提出的问题,就是1年以后双方才可度以退伙。所以建议您等3个月,满1年后可以向对方提出退伙。 2.您可以诉讼到法院要求对方退伙,您的诉求是合理的话(即对方由于身体原因,无法达到合伙的专目的),则可以退出合伙。 3.关于要求对方退出后的赔偿问题,建议您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话诉讼到法院。如果诉讼到法院的话,首先会按照合伙协议中关于赔偿的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类似的约定,那么就需要您举证实际由对方造成的损失是多少。 综上,您的情况最好是能协商解决,诉讼到法院的话时间成本和属诉讼成本较高,请谨慎抉择。

6,合伙协议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合伙协议解除的条件有以下两种:1、全体合伙人协商解除;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合伙协议解除需要看合伙协议中的约定,在合伙过程中出现问题后大家可以协商解除,所以在拟定合伙协议时要明确解除条件。当然,合伙协议也是一种合同,是可以适用合同解除条件的,如:《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有哪些条款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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