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明律是如何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是历来皇家的大忌 是不需要写入律法的 这些都是灭族的罪过..
没有什么固定律例 主要看皇帝吧 像老朱 朱棣 你就别玩了。。。像明神宗。。。参见张居正。

明律是如何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2,请说一下大明律具体内容

《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请说一下大明律具体内容

3,明律确定什么刑罚原则

关于明代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答案:cA.明朱元璋认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 B.明律确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则 C.《大明会典》仿《元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 D.明会审制度为九卿会审、朝审、大审明律(《大明会典》);立法思想与刑法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会审 [解析] 《大明会典》属行政法典,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它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执掌和事例.故C错.
罪刑法定的原则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明律确定什么刑罚原则

4,与唐律比较明律在量刑上有什么变化

1. 对比唐律,明律在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特点是“轻其所轻,重其所重”。2. 所谓“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处罚。如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于唐律。特别对“盗贼”、“乱臣贼子”不仅据律加株,且大量法外用刑,可谓枉株滥罚。具体讲,所谓对谋反大逆者,唐律只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岁以上),其他可以收取为奴;明律则以凌迟处死,连坐处绞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可见,明代明显加重了对政治犯的犯罪处罚。3. 轻其所轻,是指明律在对原来相对的较罪都减轻了处罚。如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等方面的犯罪,唐律对“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列为不孝,判徒刑三年,而明律仅杖八十。这就明显体现出了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意图。
你好!明确各种罪名的处罚方法,并且加重了刑罚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5,六律的详解

六律规分律正文,是律典各条的正文部分,它是关于某一犯罪及处罚的原始、正式、一般规定。明律有460条这样的规定,清律有459条这样的规定。如明清两律的中的“子孙违犯教令”条:“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这就是律条正文。它规定了什么是一种具体犯罪及应受何种处罚。律注或律解,是各条正文的必要注解,一般以小字夹编在各律条相应的文字之间。它的作用是弥补了正文因语言太简略而带来的缺漏,或消除由简约而产生的歧义。如明清律的“子孙违反教令”条,在正文之后均有“谓教令可从而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的注解。这一注解消除了下列误解:祖父母父母非法的命令也不得违反;家道贫困无力供养父祖者也要受罚;外人也可以告发此罪。在明代,律注可能有多家,官方曾把它认可的各家律注集中起来,附编在律典中,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就是汇集各种解释。清初,仍有“集解”之名,但马上就取消了。此后律文中夹存的小字注解,实际上都是官方统一作出的正式注解。例,是刑事特别法规。它们大多是在特殊的形势背景下为惩治特别类型的犯罪而创制。在明代,它叫“问刑条例”或“拟罪条例”;在清代,它叫“条例”、“附例”或“定例”。例的产生,不外三种情形:一是直接来自皇帝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判决,判决中的一般规范性文字被抽离出来作为今后处理同类型的案件应遵行的法律规范。二是刑部根据皇帝的有关诏令、批示草拟出某类案件的处理规则,报皇帝批准后颁行。三是刑部或律例馆根据司法实践中显露的法律漏洞拟出补充或解释性规范,报皇帝批准后颁行。在明代中叶以前,“问刑条例”单独编为一书行用。万历年间(1573-1614)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清代一直采取律例合编的方式。将例附编在律条正文之后,实际上起到了对律文进行补充或解释的作用:“律为正文,例为附注”[4]。如清律“子孙违反教令”条后附有三条例文。如第一条例文:“子贫不能养赡父母,因致父母自缢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这条例文是对律条正文的补充,把表面上没有“违反教令”但客观上造成了与“违反教令”一样的后果的行为视同“违反教令”加重处理。

6,请问谁知道大明律和大清律的具体内容

《大明律》基本内容   包括:《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是全律的纲领。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它规定了对不同等级﹑不同犯罪行为论罪判刑的基本原则。其中“五刑”条规定刑有五种,即笞、杖、徒、流、死;在“六律”的具体条款中又有凌迟处死、边远充军、迁徙、刺字等刑罚﹔“十恶”条规定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种所谓“常赦所不原”的重罪,集中地表明了明律维护封建统治和纲常名教的阶级实质。“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爵一品及文武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议宾(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确定了皇族、贵戚、官绅的法律特权。这八种人犯罪,法司皆不许擅自鞫问,须实封奏闻﹐取自上裁。但《明律》“八议”中文武官员的特权与前代比较有所下降。   《吏律》包括《职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条。主要规定文武官吏应该遵循的职司法规及公务职责。其中“大臣专擅选官”、“文官封公侯”、“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死罪条款为明律所特有,反映出明代君权及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日趋强化的历史特点。   《户律》分为《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共九十五条。此律是人口、户籍、宗族、田土、赋税、徭役、婚姻、钞法、库藏、盐法、茶法、矾法、商税、外贸、借贷、市场等有关社会经济、人身关系及婚姻民事内容的立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大为增加,《课程》《钱债》《市廛》专篇﹐反映出明代封建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宗法关系等方面也有时代特点。不限制私人土地拥有量,但严禁“欺隐田粮”;允许土地买卖﹐但规定典卖田宅必须税契、过割,并严禁正常土地买卖之外的土地兼并。有关钱粮等事明律科罪较唐律重﹐但“脱漏户口”、“商嫡子违法”、“别籍异财”﹑“居丧嫁娶”、“良贱为婚”等科罪却较轻。另外,还规定庶民不准蓄,田主不得随意役使佃客抬轿,佃户对田主只行“以少事长”(即以弟事兄)之礼。   《礼律》分《祭祀》《仪制》二卷,二十六条。此律是对祭祀天地、宗庙、社稷、山川及君臣、父子、夫妇之间各种礼仪的法律规定。律中除“留难朝见官员”、“阻挡上书陈言”、“假降邪神惑众”等直接侵犯皇权的行为外,对其馀“亏礼废节”行为(有的尚属“十恶”)的科罪大都较轻,“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造御膳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等,尽管属“十恶”范围,但仅定杖罪。“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亦属“十恶”,仅为徒罪。   《兵律》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卷﹐共七十五条,此律是有关军戎兵事的立法。对军人犯法科罪较重﹐除在《名例律》中增立“军官有犯”、“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等律条外,复设此专篇。   《刑律》分为《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十一卷,共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对刑事犯罪的论罪定刑及诉讼、追捕、审判的原则,是全律的重点。其中对“谋反”、“大逆”“造妖书妖言”、“强盗”、“官吏受赃”以及“强奸”等论罪均较重。如“谋反大逆”罪﹐唐律规定本人处斩﹐父子年十六以上者绞;明律规定本人“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皆斩;“强盗”罪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官吏受赃”罪,明之死罪起点比唐低得多,此举意在加重制裁直接触犯封建统治的犯罪,与此同时,对“子孙违犯教令”、“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和奸”以及雇工人殴、骂、奸、告家主等间接危害封建名教的罪罚则有所减轻。   《工律》分《营造》《河防》二卷,十三条,是关于工程营建、官局造作以及河防、道路、桥梁方面的立法。工律设置专篇为明代所独有。   此外﹐又有丧服图和五刑图。
大明律第一卷第一条:繁育闹事者·那啥
〔清〕沈之奇撰 三十卷,十册 (1函),清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刊刻。扉页中题书名,书前有清世祖御制序、康熙乙未(五十四年)蒋陈锡叙、顺治四年刚林题疏、康熙九年对哈纳题疏、作者沈之奇康熙五十四年自识,惟此二页"自识"无标题,书口处刻"凡例"二字,而观其内容、格式则又似自序。书后有康熙五十四年许大定《大清律辑注后序》。正文前有总目、目录、"例分八字之义"、诸律图、制义等。正文卷四《户律·户役》律下有 "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条,律上注明"此俱有刑部督捕新例"。是书作者沈之奇,字天易,浙江秀水县人,积游幕三十余载之经验,"阅六七寒暑"撰成此书,"集诸家之说,参与折中之见",堪称清代律学经典著述之一。此书另有乾隆十年(乙丑)刻本,六册(1函),该本首载张嗣昌序,次为乾隆十年朱介圭序,继接康熙本之原序,书后无"后序"。(苏亦工) 大清律笺释合钞 〔清〕钱之青(凤文)、 陆凤来编校 六册(1函),三十卷,律文459条。康熙四十四年刻本。扉页中题书名 "大清律笺释合钞",右上刻"淛西钱凤文、古吴陆凤来同校",左下刻"遵道堂藏板",天头横书"康熙四十四年镌"。卷首载清世祖序、刚林疏、康熙九年对哈纳等疏。卷首内载《大清律附》。钱之青自述编校是书之缘起谓:"金沙王氏原本虽失,而传写至今不衰。……偶与尘事之暇,同友陆凤来手加校订,命童子合而钞之,并附慎刑、医救诸说,推广圣天子与贤当事刑期无刑至意,亦聊以便自览也,乃诸同人辄劝赴剞劂,以公世之留心仕学者……康熙四十四年立春日吴兴布衣臣钱之青谨识于东官公署"。 是书保留顺治初颁律早期面目颇多,于研究清入关初年之法制实况不无价值。 大清律例朱注广汇全书 清世祖敕纂,万古斋主人辑注 三十卷,十册(1函),律文458条。听松楼朱墨套印刻本,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重刊。书内扉页中题书名曰"大清律",右上刻有"附例集解原本"六字,右下朱色套印"六部则例,全判即出",左上套印"朱钞各家笺释备载",天头横书"康熙四十五年镌"。扉页后空白夹页中钤有"寓书铺廊东首奇望街听松楼发兑"和"大清律例朱批注释定价纹银贰两肆钱"印记。封面题名"大清律朱注广汇全书",书口上刻有"大清律",下接朱字"例",再下两行小字"批注""集解",合为"大清律例批注集解"。卷一首行题《大清律集解附例》。按:武新立《明清稀见史籍叙录》录同书,上述特征基本一致,惟武氏本为五册,法所本为十册。再,武氏本扉页左下钤"听松楼"方印,法所本则无。右下朱色套印"六部则例,全刊即出",法所本"全刊"作"全判"。 大清律朱注广汇全书 清世祖敕纂,万古斋主人辑注 三十卷,十册(1函),律文458条,康熙间朱墨套印刻本。各册以十天干依次编号,封面题名《大清律朱注广汇全书》。卷首一册,依次载清世祖序、刚林疏、对哈纳康熙九年疏、总目、目录、诸律图。其刚林疏无"皇叔父摄政王"字样。该册自总目结尾页始有朱色套印,该页之后半页落款有"京都琉璃厂万古斋主人谨述"朱字。册"乙"为《律附》,以下自"丙"册至"癸"册为为正文。 大清律朱注广汇全书 清世祖敕纂,万古斋主人辑注 三十卷,十册(2函),律文458条,康熙间朱墨套印刻本。格式内容与前本同,惟因该本多页残缺,经重修装裱后成十大巨册,兰封,甚精美;然与听松楼本外观大不相同,扉页等处钤记、镌刻年份、书商名号等俱已不见,无从窥知原本详情。
大清律 清世祖敕纂 三十卷,十册(2函),律文459条。法学所旧卡片目录注明为"吴达海等纂,清顺治三年(1646)刻本",此即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所称之法所甲本。检阅该本,知其曾经人重新装订和修缮。卷首一册,《律附》一册,正文八册,每半页九行二十字。卷首扉页中题书名"大清律",右上刻"钦定颁行",左下刻"武进县藏"。其中"律"及"藏"皆残下半边,但清晰可辨。诸律图中"同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它本皆作"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明律亦作"本宗"。卷四《户律·户役》律内有"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一条,此律名下之"一"当为条例特有标识。或谓此条即顺治三年(实在四年)初颁律之标志也。清代曾于顺治、雍正、乾隆间三度颁定律书,惟顺治律之初颁原貌至今扑朔迷离,争议颇多。此本无顺治四年以后增补之显迹,然亦略存疑点。 清世祖敕纂 三十卷,六册(1函),律文458条。法学所旧卡片目录注明为"吴达海编,顺治四年(1647)刻本",此即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所称之法所乙本。卷首一册,含《律附》在内,正文五册,每半页九行二十字。卷首开篇载世祖《御制大清律序》,该页粘签,上有墨笔手书"此书系前清刑部赵浚川先生用朱墨笔批也"。各律图之后为刚林题疏,疏内有"皇叔父摄政王"字样。此题疏不置于《御制序文》后而置于律图之后,与其它各本不同,颇为怪异,或许也是装订错误所致。题疏后是《大清律附》。该本亦无顺治四年以后增补之明显痕迹。 清世祖敕纂 三十卷,十二册(1函),律文459条。法学所旧卡片目录注明为"吴达海等编,清康熙刻本",即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所称之法所丙本。卷首一册,首列顺治三年五月《御制大清律序》,后为刚林题本,亦有"皇叔父摄政王"字样。《大清律附》一册,《大清律集解附例》正文九册,九行二十字。"钦定逃人事宜"及"大清律新例"合为一册,即第十二册,该册有标明为康熙初年奏定的新例和督捕事宜。该律卷四《户律·户役》律内亦有"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条,格式与"甲本"同。 清世祖敕纂,对哈纳等校订 三十卷,十册(1函),律文458条。首冠世祖御制序,继载刚林疏,吴达海疏,对哈纳疏,《大清律总目》。总目之后是顺治二年奏定的《大清律附》。其中第10-21页错排至第36-47页之间。第二册首列诸律图,然后是律例正文卷之一名例。以后八册依次为《吏律》至《工律》。法学所旧卡片目录注录该本为"吴达海等编,康熙九年(1670)校定刻本",此即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所称之"沈跋本",或"法所丁本"。该本总目小字注明"凡四百五十九条",目录结尾同体字注"以上通计四百五十八条",前后不一,显由异本混订所致。该本刚林题疏内亦有"皇叔父摄政王"字样,其所收吴达海疏为他本不载。该本卷首扉页之后半页粘有白签,上有10行手书,落款书"壬寅菊秋子敦记"。"子敦",即沈家本之字。核其内容大致可推定为沈氏作《顺治律跋》之底稿。该律卷四《户律·户役》律内亦有"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条,格式与"甲本"同。顺治律颁行后,惟于律外增修条例,而于律文未尝更易。康熙九年,刑部尚书对哈纳等以旧律内参差遗漏,请详酌校正,奉旨依议,遂有康熙九年校订刻本传世。然此本几经剜补、复经后人重行装订,已然面目全非,是否尽合对哈纳校订本之原貌已不可知矣。 清世祖敕纂,对哈纳等校订 三十卷,十二册(1函),律文459条。法学所旧卡片目录注明为"《大清律》,吴达海等纂,康熙刻本",此即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所称之法所戊本。卷首载世祖序,目录及诸图,扉页中题"大清律",右上刻小字"奉",左上刻小字"旨增添入律",天头横书"钦定颁行"。正文计九册,《律附》一册。"兵部督捕钦定逃人事宜"及"大清律新例康熙三年三月十二日奉旨增添入律"合为一册。律文卷四《户律·户役》律内亦有"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条,格式与"甲本"同;卷二十三第"又三"页插补顺治十二年十月十八日及同年十一月初七日上谕两道;卷二十四第"又四"页插补顺治十二年十月初七日上谕一道。 清世祖敕纂,对哈纳等校订 三十卷,六册(1函),律文458。法学所旧卡片目录注录为:"《大清律》,吴达海等编,康熙九年(1670)校定刻本,六册,一函,三十卷。"书内首揭清世祖序,以下依次为《大清律例总目》、《大清律例目录》、康熙九年对哈纳等题本、顺治四年刚林题本,"例分八字之义"及诸图、《大清律附》。刚林疏内有"皇叔父摄政王"字样。该本多页空白处有大量手写抄补或批语。 大清律辑注

文章TAG:如何  严禁  臣下  结党  明律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