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招投标法修正时间,最新招投标法修改条例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07 23: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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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招投标法修改条例
我所知道的最新的招投标法修改条例就是2015颁布的《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详细内容你自己查看一下吧。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一建 法规 招投标制度
选项C的表述是错误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选项D的表述是正确的。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在15日内,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3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新,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3,延期开标那投标时间还用修改么
当然需要说明,延期公告需对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做出明确说明,如未确定延期的具体时间,应写明“另行通知”。
您的提问我有些不明白,您单位到底是投标商还是业主单位或是招标代理机构?您要知道投标、开标是2个概念,开标时由业主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投标是投标商行为。
如您是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则您所发布的延期公告格式错误,漏掉了对投标截止时间的具体说明。如您是投标商,则您无权决定是否延期,只能通过书面告知业主,请业主考虑是否延期。
4,招投标法对于招投标中的那些时间节点做了规定这些规定有什么好处
避免投标人错过时间,也给投标人留下足够的时间准备文件,资料,参加开标会。招标文件发售期五日包括在二十日内。资格预审发售期和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时间累计应为十日。1、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为一天。2、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3、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4、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5、开标和评标时间,一般为一天。6、结果公示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避免投标人错过时间,也给投标人留下足够的时间准备文件,资料,参加开标会
5,电子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澄清网上回复时间规定
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2113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5261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4102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个,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1653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回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答活动按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固定。截标前10日前提出。1、投标人有权就招标文件不清的地方,请招标人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招标人据此进行的书面回复为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属于招标文件的一部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如果不限制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将导致招标项目开标时间不断变化。因为需要根据投标人的问题进行回复(即使问题在开标前一天提出),但回复应保证在开标前15天发出(导致开标时间不短延迟)。
6,关于招标文件的修改问题
可以,但是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回答投标人提出各种问题。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修订。 在法定的时间里,招标人有权对已经发出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为了实现采购目标,拥有修改和澄清招标文件的权利是必要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由于受到所获得的信息、时间、经验、专业知识的限制,招标文件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如果使用错误的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必然会影响招标的效果,甚至导致招标失败。因此招标人可以出于任何理由,主动地或者根据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要求,对一些条款表述不清,或者容易产生误解的内容,甚至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错误,可以在本法规定的时间里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本条对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和通知形式作了规定。为了使得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对招标文件全部作出响应,并编制出有质量的投标文件,该条款要求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截止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购买招标文件的人。也就是说招标文件收受者至少在投标文件截止的十五日前获得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对2.不能修改。举个例子:如果是电梯的邀请招标,每家公司的产品性能指标差距是差距较大的,一旦提高技术要求,就可能导致部分投标人由于产品指标打不到要求,而导致不进行投标,最终有可能因为参加投标的人数不够3家,而导致招标失败。其实,还是有很多因素能控制让谁中标的,这个相信你有办法,可能修改招标文件把握大些是吧!呵呵这样可以么?
7,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第三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是关于禁止排斥和限制投标人的规定。允许潜在投标人公平地参与投标竞争,是招标制度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前提和保障。受地方、部门利益影响,甚至招标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践中存在着以各种方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现象;阻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的形成。针对这一情况,本条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做了细化规定,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合理的;以各种借口阻挠潜在投标人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和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投标人递交超过规定比例的投标保证金等。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有差别地提供招标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应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特定行政区域 是指某省、某市、或者更小范围内的业绩,一般招标文件不会规定区域范围的,只要是国内的业绩,基本都认可。特定行业 是指 指定某个范围内的行业,比如教育类的高校、机电设备类的电梯等,一般招标文件对这块规定是按招标项目的同类型行业业绩,范围放大一些就不算特定了。个人认为“与某某单位有合作经验者有先”应该属于特定行业限制,如果被列入资格要求或者加分条件,可以提出质疑,是排斥那些未与某某单位合作过的潜在投标人,合作过不代表就有能力实施这个项目。无直接对应具体的招标投标法里相关法律条文,如果非要说,就是招标原则,“公平公正公开诚信以及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相关潜在投标人”等条款,这个条款实际上根据现实招标中出现的问题加以提出来,目的就是防止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围标、串标行为,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个政府投资为1亿的房建工程,假如为深圳政府财政投资的,那么招标时,除了项目经理以及企业资质要求外,另外要求具有深圳相当规模房建的经验”,此时一大部分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就因为没在深圳做过就不可以投标,这不是很明显的排斥,这个就是利用特定行政区域来限制投标人,而且这样做的话,以后该类的工程就恒久是某家或几家单位做,因为只有他们有经验,所以法律需要禁止,因此如果你设置这样的招标条件,是无法通过建设局备案的,当然有些东西不能绝对,因为我们在中国,你懂的;另外特定业绩也是一样,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不明白,可以追问,晚点有时间回答1、即使《条例》实施以前也不允许指定品牌,仅是允许引用说明。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2、根据《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我理解:如果“常用的甲控乙供指定品牌的做法”的结果,没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那么应该就没有违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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