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不合法案例,物业管理与业主发生的法律纠纷有哪些案例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22 06: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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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与业主发生的法律纠纷有哪些案例
主要是合同纠纷,有无数案例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物业费纠纷案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赔偿损失案例、业委会要求解除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案例、物业公司要求业委会支付专项维修资金案例、前期物业管理物业公司要求开发商支付拖欠的空置房物业费案例、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合同到期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案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乱收费案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案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案例、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修改物业服务合同不合理的条款案例等等非常多的案例。
2,前期物业合同无效的典型案例
法律分析: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为顾某所在小区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等级为四级。某日,顾某房屋所在单元上下楼排污管道堵塞,污水从顾某家中厨房下水管道口倒流至屋内,造成顾某家中木地板、门套、壁橱、皮床等家具受损。后顾某诉至射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我物业公司中标某高校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合同未正式签订现甲方就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相当于的对具体合同内容的确定,但不构成承诺的法律效力,所以此时由于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并非固有利益或者履行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你好!合同没签订,不能按照合同办理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4,物业案例当中的经典范例有哪些
在购买小区住宅时为了保障住户的生活环境与居家安全,在 购房 的同时也会匹配相关的物业服务。在物业管理当中,由于物业管理状况的突发性,经常会发生矛盾与冲突,实际生活中就有许多物业管理当中的经典案例。下文中就针对 物业案例当中的经典范例有哪些 该问题进行了解释与说明。 物业案例当中的经典范例有哪些? 案例1:物业要求刷卡进出小区不买车位车就难回家 案例介绍: 不买 停车位 ,就不让业主的车进小区。一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有车业主刷卡进出小区,但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不能办理出入卡,也就不能进入小区。十多天来,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们只能将车停在小区外。高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规定。 高女士去年搬进了新买的 商品房 ,私家车一直就随意停放在小区里。从上个月开始,情况出现了变化,物业公司贴出告示说小区内停车得交车位费。每月交了120元停车费后,物业就给一张门禁卡,业主开车进小区直接打卡进门。如果不交钱,从10月1日起就不让开车进小区了。高女士对物业的做法非常生气,她认为,物业公司只是进行一些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物业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就是“行为越位”。自己作为小区的业主,王女士有进出小区的自由和权利,物业公司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物业公司辩称:此举主要是为了维护小区的环境,制止车辆乱停乱放。 案例分析: 让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和业主买不买车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物业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这侵犯了业主的自由出入权。业主购买了商品房,对小区院落内的处地享有共同使用权,车位只是商品房的附属物,业主有商品房就是物权所有人。该物业公司以不购买车位为由不让业主开车进入小区的做法侵犯了业主的物权。 如果小区内要收取车位费首先应由业委会通过,按照物价部门的价格标准,并报街道办、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备案。如果小区内没有业主的合法组织,则需由全体业主协商通过。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定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案例2:在小区内摔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介绍: 徐某去厂房上班,在通往厂房载货电梯的台阶上走,因当天厂房三楼漏水正好滴在台阶上,由于天气寒冷出现结冰。徐某走上台阶滑倒摔伤。医院诊断为:左肩肱骨骨折伴肩关节脱位。 徐某摔伤当天,该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派人员前去探望。徐某要求物业公司对此事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认为没有义务承担,双方各执已见,因次起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原告作为公司员工,上下班应走人行通道,白天行走,也应看到台阶上有结冰,并应当预见到滑冰的危险性,故应对摔伤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但被告作为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对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完好起保养维修的责任,在接到厂房漏水报修通知后,理应及时修理,但未提供及时安排修理的有效 证据 ,发现结冰后未及时清除或积极的防范措施,故对原告滑倒致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3:物业合同争执 案例介绍: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原由小区开发商聘请,业主入住后对该物业管理公司不满意,双方矛盾很大,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解聘该公司,但该公司称:其与开发商有委托管理合同,且业主购楼时与开发商的契约中已订明:“同意开发商委托的管理公司管理”,因此,业主现在无权解聘管理公司,业主称服务质量不好,无法举证,且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没有统一标准,所以物业管理公司不存在违约,如果业主坚持解聘,就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为此,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争执不下,诉诸于法院。 1、试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2、对此类纠纷应如何解决。 案例分析: 1、本案涉及的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问题; 2、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的基础是协议委托。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权来自于产权人的委托授权。在物业开发阶段,产权是开发商的,因而这时只有开发商有权决定请哪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参与开发和日后过渡期的管理;在业主入主后,由于产权的转移,物业管理的决定权也随之转移了,由业主的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管理权或委托管理权自然也属于业主,因此,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完成了过渡期的管理后,物业管理的决定权就随即从开发商手上转移到了业主手上,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对原开发商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考察来决定是续聘还是改聘别的更好的物业管理公司。 3、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拒绝交出管理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公司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调处或提起司法 诉讼 。 综上所述,从以上物业案例当中的经典范例内可以看出在物业管理的过程当中许多时候需要的是双方的协商与合作。在物业案例当中,楼房漏水案例以及停车位事件所引发的争执都是可以在物业管理的过程当中避免的,只需要及时发现这些情况,并进行合理的中间协调,解决问题即可。
5,物业纠纷案例
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你应尽的义务。依据有三:
一、国家《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主要职责,就是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你虽然没有入住,但对共有部分,比如:供电设备、供水设备、区内绿化、环境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等等并没有因为你没有入住而停止工作。
二、依照建设部购房合同范本。对物业管理费用起缴时限应该有明确的规定,一般都是在开放商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开始计收的。(除非因开发商原因未按时交付使用房屋,那么在实际交付使用时间前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三、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委员会签订)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开发商签订)相关条款。一般来说,都会明确业主的费用交纳义务。
法律支持: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综上所述:如果进入法律诉讼,你是绝对要败诉的,甚至有可能要支付合同约定额度的滞纳金。
建议:以房屋空置为理由,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就所欠交的物业服务费适当打折。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都会选择协商解决的,除非你迁都强硬并拒不缴纳。
一定会输的,建议庭外和解。如一但开庭物业公司一定会追收滞纳金。庭外和解就可以和物业公司协商是否可以灼情减少一点费用。这样对大家都好,其实物业公司也不愿意和业主搞得太将你肯定要输啊 没住 你没享受服务 可物业一直在运行啊 公共区域的保洁 外围保安 绿化 美化 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 你房子在这就要交 物业法明确规定的 但是你可以办个空置房协议 物业费按70%收取 建议啊 建议你和物业公司协商把物业费补齐 如果打官司你必输 物业费还要追缴你的滞纳金 协商没有滞纳金的 现在不是以前交个卫生费 物业法都是明文出台的
6,物业合同有问题我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
回答所有问题之前,自己应当先考虑,我想要什么?这点比较关键!
就物业管理费的这个案子来说,考虑如何打赢意义不是很大,因为一般很难赢,几乎所有的有利证据都在物业公司一边,所以建议不在这个案子上花很多时间,你也不用请律师,直接告诉法官,我可以补交管理费即可。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你要什么的问题了。是想让物业公司走人,还是说既然合同已签还是把服务做上来。
在说如何解决之前,有个前提请注意,无论你想要什么,可能靠你一个人的力量都是不够的,如果不能联合其他业主一起行动,并且不付出一定的努力,你将无法改变现状,更不可能拿到你想要的东西。这也是许多小区不能被改变而纵容物业公司明目张胆侵害业主利益的重要原因。
如果是想让物业公司走人,那么:
1、查看物业公司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过程是否合法,首先要找到一个熟悉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的业主或朋友,查看成立的整个流程是否合法,如果物业公司不配合,你可以直接去房产管理局的物业管理科查询,跳过物业管理处操作。因为合法的业主委员会必定在政府机构有备案,可以从他们备案的资料查查。
2、如果能够证明业主委员会成立是非法的,那么签订的合同自然非法,此时物业公司走人的可能性已经比较大了,不过之前你还应当考虑谁来接替新物业公司的问题,比如进行招投标选取新的物业公司等等。
3、如果通过查询物业公司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做法确实是合法的,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要想让物业公司走人就比较难了,因此建议让物业公司提供合格的服务,也就是把服务做上来。
4、将小区内发现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进行记录(文字、音频、视频、图片等方式),反馈给业主委员会,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公司进行整改,提交记录应当有编号和时间记录,如果物业公司能够整改,那么皆大欢喜,不管他们之前操作是否合法至少现在能够满足你们的要求。如果他们不能按照要求整改,你保存的记录就可以成为改选业主委员会以及炒掉物业公司的重要依据。
无论怎么操作,这个过程都是艰辛的,毕竟我们与物业公司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如果做好了也是推进物业公司改进和发展的一件大好事。
祝你成功!
7,有关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内容详细一点
被告:史先生、达女士(本所委托人) 承办律师:牛公庆、张由 争议焦点: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 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系上海市杏山路某弄某号902、901室的户主。901室与902室为同单元相邻的两套房子,为了把两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两套房子门外的走廊处安装了一道防盗门。上海S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认为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造成公共妨碍,将两夫妇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双方主要观点: 原告方认为: 史先生、达女士开始装修购置的房屋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按协议约定,两被告不得在公用部位安装防盗门。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且造成了公共妨碍。 我方认为: 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影响到相邻关系,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起诉权。 二、被告安装的防盗门并非公共走廊,而是901、902两套房子之间的共用走廊,由于901、902两套房子是一户人家购买,走廊也实际上是由一户人家使用,对大楼内其它业主没有任何影响。此观点也已得到大楼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同意,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条例,委托合同随时可以解除。被告当庭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诉讼结果: 对于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一审案件的承办法官以“办过三百多个案子,都是这样判的”为理由,不予采信,判决原告胜诉。我所律师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二中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我方即向二中院申请再审。再审中,法官认为一审二审对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的确认是错误的,但是为了维护法院的名誉,建议我方撤诉,并亲自至委托人家中通知,可以安装防盗门。后上海市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产生的纠纷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意义: 在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我所律师通过正确理解《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通过不懈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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