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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哪里可以找到专利代理机构名录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总名录。如果再了解代理人还可以去专利协会网站查询得到。
你是要申请专利的吗?还是要找中兴达代理机构出售专利?
专利代理人协会的网站上可以查到,无锡的代理机构有十来家,只有英特东华是双证所,既有代理机构资质又有律师事务所资格。
网上收索就可以,然后您在挑选您感兴趣的机构问一下情况,一般都是有 代理资质的

在哪里可以找到专利代理机构名录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没有查询到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信任吗

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专利检索系统,通过专利表格检索的申请人找到该申请人的所有专利,然后根据上述专利对应的著作目录查找代理机构。例如,在专利检索系统中输入某家公司的名称,然后找到对应的专利,查看著作目录即可找到代理机构。
你好!专利代理机构最好到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网站上查询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或者所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没有查询到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信任吗

3,无专利代理资格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专利局和协会只能公示警告,其他的处罚等措施手段只能针对其中的有资质的代理人,再有其他处罚,需要工商等配合进行执法~~~
问题太不具体,给出的条件太少,无法判断。但是可以悄悄告诉你一点哈,专利代理协会 只能管有代理资质的,处罚有代理资质的机构的违规行为,但是管不了没有代理资质的。

无专利代理资格如何处罚

4,专利代理人年检费用多少

年费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此年费可由申请人自己缴纳,也可以由我们代为缴纳。收费标准及依据(一)申请费1、发明专利900印刷费50 2、实用新型专利500 3、外观设计专利500(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300(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2500(四)复审费1、发明专利1000 2、实用新型专利300 3、外观设计专利300(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200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50(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七)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八)撤销请求费1、发明专利权30 2、实用新型专利权20 3、外观设计专利权20(九)无效宣告请求费1、发明专利权3000 2、实用新型专利权1500 3、外观设计专利权1500(十)强制许可请求费1、发明专利300 2、实用新型专利200(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300(十二)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1、发明专利255 2、实用新型专利205 3、外观设计专利205(十三)附加费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2000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150 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包括说明书附图)50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包括说明书附图)100(十四)年费1、发明专利1--3年900 4--6年1200 7--9年2000 10--12年4000 13--15年6000 16--20年8000 2、实用新型专利1--3年600 4--5年900 6--8年1200 9--10年2000 3、外观设计专利1--3年600 4--5年900 6--8年1200 9--10年2000注:1费用减缓项目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2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为70%,非职务发明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相关条例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年检规定如下:  第三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及国防专利局具体实施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  凡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应当参加年检。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随其专利代理机构参加年检,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配合参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  第三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  第三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内容包括:  (一)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在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是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是否按照要求参加执业培训;  (四)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是否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专利代理机构自前次年检完毕以来的专利代理业务数量;  (六)专利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七)应当予以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四)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五)财务报表;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内容。  第三十四条 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予以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给予惩戒。  第三十五条 年检合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注册证以及该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上加盖该年度年检合格的印章;年检不合格的,加盖年检不合格的印章。  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下次年检合格之前不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知识产权局办理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完成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之日起的10日内将年检情况总结和年检登记表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年检结果送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备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向社会公布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果。  第三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专利代理机构年检中不予公开的内容保密。

5,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http://www.sipo.gov.cn/zwgg/jl/201504/t20150430_1111398.html应当遵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其中: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聘请任用,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专利代理人应当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受聘的专利代理人订立聘用协议。订立聘用协议的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协议。第二十一条 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三)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四)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六)品行良好。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三)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二十三条 申请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表;(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三)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件复印件;(四)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五)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应提交该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证明;(六)首次申请颁发专利代理执业证的,应提交其实习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参加上岗培训的证明。第二十四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认为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颁发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辞退专利代理人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该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人解除聘用关系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收回其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出具解聘证明,并在出具解聘证明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第二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内,收回其全部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第二十八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在颁发、变更或者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之日起的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上报有关材料,同时抄送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第二十九条 未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第三十条 专利代理人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
这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 既然你要求撇开主观上的职业道德不谈,那么我就先讲一下如何从客观上尽可能维护自己的利益,以下: 1. 首先,要找具有代理资质的专利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有资质的事务所,在行业内所受的约束是很大的,如果被发现泄露委托人秘密信息的情况,对代理人和事务所所造成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代理人被踢出这个行业,事务所赔款并失去公信力和客户。) 各地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名单可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页上查到,网站可以baidu搜索。 2. 确定要合作的代理机构后,可以要求签订保密协议,正规的代理机构都会签署这样的协议。 但仅仅这样还不够,因为你的情况比较特殊,具你所述,你的创意发明还没有能够具体化保存,也就说缺乏物质证据,连书面的描述都没有,这样很难证明你是初始发明人。 我的建议是,即使你不能将全部的技术描述的面面俱到,至少也把核心思想内容和所有相关材料整合成可以保存的证据。 推荐你一个方法,将技术内容整合成任意格式的电子文档,然后加盖“时间戳”,这样可以成为一个硬性的证据。 “时间戳”是由第三方“时间戳”服务中心为电子文件出具的一个能证明电子文件内容完整性和加盖时间戳时间的电子凭证,相当于“出生证明”。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原创者即可通过“时间戳”的加盖时间证明自己是创作的最早拥有者。 tsa时间戳的主页自己baidu下,费用很低,其法律效力也已经得到证明,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最后还是要说一下职业道德之类的“p话”,没有职业道德,没有委托人和代理人良好的信任关系,没有很好的沟通,是很难办好专利申请的,特别是像你这样口述的创意,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一个良好的沟通是十分必要的。 专利的资金方面,根据你技术难度,各所的情况,各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在欧洲,专利代理人是按工作时间来收费的,所谓投入多少收获多少。而国内是按件来收费的,所以投入的那部分依靠的就是你所说的“职业道德之类的p话”。 流程方面代理机构会搞定,你现在还是先“输出”保存你的创意思想吧。

6,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是国家知识产权举办的从事专利代理行业的职业资格考试,开始于199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11月全国十几个考点城市同时进行。应试人员自取得某一部分成绩合格记录当年起三年内,两部分均合格的,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总成绩合格通知单。应试人员在收到总成绩合格通知单后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工作证明原件   5.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6.考试报名费   报考人员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报名表。 编辑本段考试内容   报考人员可依据每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进行复习、备考。   内容包括: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专利代理实务。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没有组织长期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只有像盘古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网这样的机构开办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 编辑本段试卷科目   考试包括专利法律知识[1](总分为150分)、相关法律知识(总分为100分)和专利代理实务(总分为150分)三门考试科目。   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门科目采用填涂机读答题卡方式,专利代理实务科目采用论述答题和实际撰写方式。 编辑本段考试录取   采用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总和(称为“法律知识”部分)确定一个分数线、专利代理实务(称为“代理实务”部分)单独确定一个分数线,双合格分数线择优通过的录取方式。每年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根据专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当年试题的难易程度,分别确定法律知识部分和代理实务部分的合格分数线。   如果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部分或者代理实务部分的考试成绩通过该部分当年的合格分数线,则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出该部分考试合格成绩单,成绩合格的记录自当年起三年内有效。应试人员需在接下来的两年内补考并通过另一部分的考试。如果应试人员在三年内未能通过两部分的考试,则再次参加考试的,重新起算合格成绩记录周期。 编辑本段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三)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   (四)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六个月之前发出通知,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六条   各考点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成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承办受理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等项工作。 第七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的。 第八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标准缴纳考试报名费。 第九条   各地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及有关机构、组织可以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但是不得强制性地要求考试报名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制性地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十条   参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出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出题、审题人员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 第十一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由监考人员予以制止并提出警告。 第十二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传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串通考试工作人员改动答题卡或者答卷的。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确定,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十五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试卷运送和保管、考试规则、监考、阅卷、成绩核查的具体考务规则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考务规则的要求,进行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各项工作。参与出题、试卷运送和保管、监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参与阅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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