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道路运输管理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道路运输管理主要包括哪些方面?(BCD)A.行政复议B.行政许可C.监督检查D.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管理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2,运管部门主要管理哪些方面

运管应该管理高速公路下面客运、货客。超员、超载。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也分客运、货客。营运车辆的年检。
运政主要管理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考核发放..

运管部门主要管理哪些方面

3,道路运输管理主要包括什么

对从事公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格、行为、运输质量、运价和运输法规的制定及实施进行统筹、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公路运输管理的宗旨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提高行业经济效益,为广大用户、货主、旅客及运输经营者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公路运输管理的目标是培育和发展公路运输事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体系。
道路运输管理主要包括哪些方面?(bcd)a.行政复议b.行政许可c.监督检查d.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管理主要包括什么

4,公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具体内容主要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授权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当地运输市场中的:货物运输、货运站管理;旅客运输、客运站的管理;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管理;出租车、公交车行业的管理。有的地方根据当地政府,人大的授权还管理汽车租赁市场。
主要学习机电学、系统工程学、交通运输学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交通运输技术管理、组织管理、信息管理的基本训练,具有合理运用交通运输技术设备、组织运输生产经营的基本能力,同时具备交通运输规划、设计、试验研究的能力。

5,如何做好公路运输管理

一、严把两个源头关:车辆与驾驶员,车辆一定要符合技术条件,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经常跑长途的车更要多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保证车辆每一次上路都是健康的;驾驶员要严格考核,一般聘请的司机都是有驾驶证和运输资格证之类的,但是公司自己要从严再把一次关,尽量聘请从事货物运输驾龄长的司机,有经验的司机,没有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的司机,最好就是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其次要与司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强化责任感与危机感。二、不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运输公司应多与交警部门合作,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或者讲座,针对车主及司机开展宣传教育,强化他们的自觉自律性。三、加强监督,落实奖惩制度。通过成立监督部门或者社会监督,对车主及司机的交通行为进行监督,如果有交通违法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当根据规定严格处理,给予通报及其他处罚。对于文明司机、车主,多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机,应适当给予奖励,鼓励他们继续开好车,文明行车,为公司做贡献。
公路运输管理费以月为单位计征。具体征收方法为:1、客货运输由车籍所在地的运管机关按其运输收入计征,运输企业按独立核算单位所在地统交运管费,驻外省、市的车辆超过一个月的在当地交纳运管费、外省市驻我省的车辆,超过一个月的在驻地交纳运管费。本省车辆从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港站、厂矿起运货物跨市地运输的,由起运管机关按运输营业额的0.5%征收运管费,车辆所在地运管机关负责凭据办理冲减。2、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业由生产作业地的运管机关按营业收入计征。(3)对无健全统计资料,运输营业额难以核算的运输业户,其运管费按营运车辆的标记吨位和座位数计征:载货汽车(含半挂货车、客货两用车)每吨位每月征收8.50元;挂车、机动三轮及拖拉机每吨每月征收7.00元;人、畜力车每吨位每月征收3.50元;客运汽车按其级型和营运线路实行差额征收;出租客车每座每月征收7.00元。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内容由于涉及的其他条款也会因此随之变动,因此国务院法制办在修订时仅将二十一条删除,其他条款不做调整。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 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二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 货 运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文章TAG:公路  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管理  运输  公路运输管理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