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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签订买卖合同 对方要求退货但是没把货物发到指定地方

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是达成口头协议,对方要求退货但没把货物发到指定地方,还让物流等通知放货,让你先打款,如果你不同意,也从来也没有答应对方,对方起诉你,你不怕。对方不会胜诉的。因为合同没有成立。但是,你要是口头答应了对方,对方有录音,你可能败诉,口头协议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没有签订买卖合同 对方要求退货但是没把货物发到指定地方

2,没有签订采购合同产生纠纷怎么办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你们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你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付款),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对方不按双方约定或国家规定履行,你们可以发律师函,或向对方工商机关投诉,或直接起诉对方。

没有签订采购合同产生纠纷怎么办

3,在商品买卖过程中由于没签书面合同实际旅行买卖行为欠余款怎么追

即使没有合同,总会有其他证据的,比如送货单,入库单,这些决定你的货物价值,你收货款给人开具的发票和收据都可以让对方提供的,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追讨欠款的,但是下次尽量还是要有合同,这样才能够在法庭上提出最为强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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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买卖过程中由于没签书面合同实际旅行买卖行为欠余款怎么追

4,我与一家公司买卖货物没有签书面合同我连续交付了几次货物

有没有对方有效的收货签收单呢,最好是要有对方盖公章的签收单或者是有对方授权的某人签收的单子,如果都没的,你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1、欠条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与合同在哪里履行无直接关系;2、诉讼管辖一般是原告就被告,但合同纠纷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诉讼。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口头合同一般不可能证明约定了哪里管辖,所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都可诉,不必折腾欠条的事。
他们不会不认得。强烈鄙视为了挣积分不懂装懂乱发言的人不用担心,不能给钱时在让他们打欠条就是了,你的磅单就是他们收货的证据,直接找他们要求付款

5,客户欠货款不还当时没有签订合同有欠条问能不能在发货地起诉

客户欠货款不还当时没有签订合同有欠条,需要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在发货地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你好!可以在发货地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6,没有书面合同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应当怎样证明

律达网:没有书面合同应该如何举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首先,在司法实践中,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包括:1、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4、根据《合同法》第33条只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因此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5、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例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如果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仅提供由其自己签发的送货单而无对方的签章,则最多只能证明自己已经发送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为对方所接收,当然不能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诉讼中,双方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成立,另一方主张合同不成立。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已经提交交货凭证、结算凭证或者债权凭证的证据场合,仅凭另一方的否定性抗辩能否直接否认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或要求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进一步举证,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举证负担过重及公平原则,法院一般不会直接根据另一方的否定性抗辩就直接否定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而会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也就是说,在必要时,法院会要求主张合同不成立的一方就买卖合同不成立的事实进行举证。

7,买卖关系没有书面合同卖方能不能要回货款

合作之初,B公司按双方口头约定按时支付每批货物的货款,但A公司交付最后一批货物后,B公司却以最后三批货物质量有问题而拒绝支付最后三批货物的货款,并要求A公司赔偿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A公司经再三催款后,B公司仍拒绝支付,A公司担心因双方没有书面合同而无法要回货款。A公司负责人找到本律师后,本律师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分析,发现虽然A公司没有书面合同证明,但其他证据已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证据材料虽然比较简单,但支持A公司要回货款的证据基本具有。因此,A公司将该合同纠纷委托本律师,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要回货款。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准备好相关的材料隧将B公司起诉到法院。经查,货物的交付方式是由A公司负责送货上门,经B公司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B公司收货并同时向A公司出具收货凭证,并在收货凭证上注明该批货物的价款。验收人员系B公司实际负责人的一亲戚,但A公司无法证明其是否系B公司的员工。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提出反诉,认为A公司送的最后三批货物因质量不合格而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A公司对此进行赔偿,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庭审过程中,B公司代理人辩称,A公司出具收货单上签名的人并非B公司的员工,其无权代表B公司验货和收货,也无权约定货款的金额。庭审过程中双方出具的证据如下:A公司出具三组证据材料:一、收货单:拟证明本诉被告对诉争货物已验收,诉争货物质量符合本诉被告的要求,并约定货款金额,以及双方交易习惯的事实。二、银行收款证明:拟证明双方的交易习惯,并证明本诉被告授权收货单签字人验收货物和约定货款金额权利的事实。B公司出具二组证据材料:一、拒绝付款的公证书:拟证明诉争货物质量不合格并给反诉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二、仓库租赁协议、第三方机器维修费用凭证:拟证明因反诉被告供应的货物质量不合格而给反诉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本律师参与了庭审,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对双方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并结合查明的事实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一、事实证明B公司已授权收货单签名人验收货物并约定价款的权利,该验收人员有权代表B公司验收货物并约定价款,其权利的获得与其是否系B公司的员工无关。A公司和B公司双方的买卖关系并非只有诉争的三批货物,之前双方已有多次成功交易的记录。成功交易中收货单的签名人和诉争交易中收货单的签名人均是同一人,B公司对先前成功交易中收货单签名人的验收权和约定价金权从没有提出异议,均对此人签字的收货单对应的货款进行了支付,诉争货物交付前B公司也没有通知A公司已取消该验收人的权利,因此,该验收人完全能代表B公司履行验收货物并约定价款。二、A公司供应的货物质量不存在问题,完全符合B公司的要求。A公司每批货物交付前B公司均要经过验收,按照交易习惯验收的方式是当场验收,如果验收不合格B公司应当场拒收或提出异议,但B公司对诉争货物当场验收后从没提出异议并收取了货物,即使B公司当场验收不能确定货物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也应保存有A公司签字确认的样品,以便再次检测有依据。事后如发现诉争货物质量有问题,也应在合理期限内向A公司提出,但B公司却将货物出售给第三方并使用后才向A公司提出质量的异议,已远远超过了合理期限,并且B公司也没有保存有A公司签字确认诉争货物的样品。三、针对B公司的反诉,A公司完全不能认可其主张的事实。B公司既不能证明A公司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其要求,更不能证明其出售给第三方的货物系A公司供应,即使A公司的货物不符合其要求,B公司也有防止损失夸大的义务,而不应等到第三方使用后才提出质量问题。综上,本代理人认为B公司应完全支付诉争的货款,其提出反诉的赔偿请求毫无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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