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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你好,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一部分,与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是一致的,这一程序在《立法法》中有详细的规定。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
按《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2,国务院批复一个条例要多长时间

一个法律条例从审查到批复没有具体时间规定,主要是根据起草条例的条件成熟与否,如果不成熟需要多次调研论证。
根据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条例只有在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后才能正式成立而成为行政法规。条例在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前只是条例草案,而条例草案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前只是条例送审稿。而条例草案和送审稿都还没有正式成为条例而生效,既然还没有成为条例而生效当然也就谈不上作废了!

国务院批复一个条例要多长时间

3,行政立法和行政规定的区别

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作为立法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具有行政性,它是一种主体活动,所以具有立法性,它的内容主要为贯彻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采取行政措施,所以主工具有执行性和从属性特点,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按《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其制定程序可分为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四个步骤。 (1)立项。国务院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提前向国务院申请立项,并说明申请立项的依据,立当项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编制,并报国务院审批。 (2)起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由国务院的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具体起草工作,也可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起草行政法规除应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原则、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外,还应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转变;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行政机关权责统一原则。起草时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负责起草的部门还应就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起草完毕,起草部门应将草案送审稿,连同各种不同意见的情况说明,涉及有关管理体制和政策方针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国务院审查决定。 (3)审查。行政法规的送审稿先由国务院的法制机构免责审查。审查中如发现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不成熟或者对规定的制度争议较大,或者送审手续不完备的,国务院法律机构可以缓办或者追回起草部门。对准备送审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将其(或者其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还可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对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国务院法制机构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对其所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当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进行协调,办求达成一致,不能一致的,法制机构应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法制机构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法制机构经认真调查研究,并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应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批,对其中调整范围单一,各方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 (4)决定与公布。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国务院审批的行政法规草案经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后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行政法规一般在公布之日起的30日后施行。有些涉及国家安全、货币政策、外汇汇率的确定,以及其他设立即施行的行政法规,也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立法和行政规定的区别

4,集体土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多少年

没有年限限制。一,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综上所述,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时间限制。而且可以出卖、继承。
农村房屋并不是只有房屋使用权,符合条件的房屋是有所有权。国家征收土地的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您好!(一)《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并非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仅是对农民宅基地分配申请资格上的限制。《民法通则》第80条第3款“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是1987年开始实施法律规定,这里的“土地”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还是仅指土地所有权,抑或两种权利兼而有之?1988年通过的《宪法》第2条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宪法》第2条修正案并没有顾及土地的不同类别,也没有考虑土地的不同所有权主体,而是规定“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都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民法通则》第80条第3款的规定只能理解为对土地所有权的转让限制,否则违宪。因此,此款规定并非属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规定。(二)行政法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作出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年5月6日发布)(下称《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这是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但该《通知》并不是行政法规。依据现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关于决定与公布的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 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依据当时生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第三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总理审批。”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 从名称上来看,该《通知》的名称不符合法规的制定程序规定;从通过的程序来看,该《通知》仅经过国务院办公会议,未经过法定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总理审批程序;从发布的程序来看,该《通知》仅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未符合法定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程序。另外,该通知也未公布施行日期。因此,该《通知》并不是行政法规,现行行政法规没有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作出禁止性规定。(三) 行政规章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作出的规定目前关于宅基地转让问题的规章级规定有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69条“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这里禁止的是单独转让,但其效力只是行政规章。(四 )结论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法无禁止的皆可为,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4]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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