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计税价格公式,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收回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4-01-03 10: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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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收回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
2,请问大家下列消费税组成的计税价格到底是怎么计算的为什么不直接
消费税是价内税,税额是包含在售价中的。计税价格中已经包含了消费税应该是:(发出的材料成本+支付的加工费)/(1-消费税率10%)
3,渴求解释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率税率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组成计税价格应该是含消费税的价格
(成本+加工费)这个你应该没有疑问吧?
那么
(成本+加工费)+消费税=货物价格
也就是
货物价格=(成本+加工费)+货物价格*消费税税率
货物价格-货物价格*消费税税率=(成本+加工费)
货物价格(1-消费税税率)=(成本+加工费)
货物价格=(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呵呵,看了这个过程应该明白了吧
4,什么是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是指在没有实际销售价格时,按照税法规定组成专门用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价格。我国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当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时,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额。则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成本×(1+成本利润率)×[1+(1÷(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 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纳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也须按一定的计算公式所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消费税
5,委托加工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率税率
你开始混淆了。A委托B加工一批应消费税物资的,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计税基础应按以下顺序确定计税价格:1.按B加工厂同期同类物资的公允销售价格确定;(不是按照委托方收回后的销售价格确定)2.如果没有以上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公式:(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所以不管收回后是不是直接销售,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都是按以上方法计算。按这种方法来说,就是不管收回后,A企业要卖多高的价格,都不关委托加工环节的事(当然,理论上是这样,但如果价格相差太远,税局会核定计税价格的)。只是现在大多数的练习册,为了增强考生的印像,都出一些组成计税价的题目。另外,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的,按A企业对外销售时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因为A企业加工了嘛,产品增加了价值,不能让税款流失,所以要按新价格计税)。委托加工时候被B加工厂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抵扣。我这样说,不知道你的逻辑可以转过来没有?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组成计税价格应该是含消费税的价格(成本+加工费)这个你应该没有疑问吧?那么(成本+加工费)+消费税=货物价格也就是货物价格=(成本+加工费)+货物价格*消费税税率货物价格-货物价格*消费税税率=(成本+加工费)货物价格(1-消费税税率)=(成本+加工费)货物价格=(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呵呵,看了这个过程应该明白了吧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组成计税价格应该是含消费税的价格(成本+加工费)这个你应该没有疑问吧?那么(成本+加工费)+消费税=货物价格也就是货物价格=(成本+加工费)+货物价格*消费税税率货物价格-货物价格*消费税税率=(成本+加工费)货物价格(1-消费税税率)=(成本+加工费)货物价格=(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呵呵,看了这个过程应该明白了吧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收回直接出售不是收回后按委托加工产品的成本直接出售,可以如题所说以160出售,但是出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了那怎么还有多出两元的一说。出售时只需缴纳增值税就行了呗 。
6,举例解说税法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没见过这个组价公式呀。话说税法组价公式里面也没有这个。你是不是把公式记错了。《税法》:三大流转税组价公式归纳一、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细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当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一)单一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按数量计算2、增值税=[成本+(1+10%)+消费税]×17%二)单一从价消费税:1、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2、增值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17%三)复合计税消费税:进口环节:1、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2、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17%自产自用1、消费税=(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2、增值税=(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17%二、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细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当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1、代收代缴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辅料+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2、增值税=不含税加工费×17%三、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或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照下列公式核定:营业税组价=(成本+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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