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教2003年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是否废止

没有看到废止它的文件。但基本上以《监督管理条例》和《风险处置条例》为准了,后两条例为行政法规,高于《治理准则》。
回复 1# 这个准则没有废止,依然是目前证券公司需要遵守的。不过的确是存在与其他规章制度有抵触的地方,只能是说在实际业务中酌情处理了。
没有吧,这个文件中的一些规定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明显冲突,不知道如何把握。
证监会对国务院制订的条例反应明显迟钝,都试行7年了,有以下犯上之嫌,呵呵

求教2003年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是否废止

2,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第六章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数额和发放方式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会决定。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期、绩效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第六十五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由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应当遵循等分原则。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向股东会就董事、监事的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就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第六十七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其进行内部责任追究。证券公司不得代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罚款或者赔偿金。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或者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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