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简述合同法分则具体包括的十五种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简述合同法分则具体包括的十五种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种类主要有几种

中国《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了十五类有名合同基本合同类型,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合同法》又规定具体合同的类型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凭样另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都zd属于买卖合同中特殊类型,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是建设合同中的具体类型,这些具体合同类型也属有名合同。《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种类主要有几种

3,在线等急结合合同法总则和分则论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

合同相对性原则 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没看懂o(╯□╰)o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在线等急结合合同法总则和分则论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

4,关于合同法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是出租物出售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承租人到期续租的优先续租权。结论是:如果合同没有额外约定,出租人的行为合法,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一租借方不能续约营业,第二租借方的损失由第一租借方根据双方之间的转租合同来赔偿。

5,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主要有以下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主要有以下分类: (1) 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2) 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3) 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4) 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5) 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6) 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 《合同法》按照合同业务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同,将合同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同时,《合同法》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说明《合同法》也承认无名合同其他特别法上的债权合同。

6,合同法分则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合同法分论概念性的需要背

概念必须背起来。
1,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出卖人义务:1支付标的物,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3瑕疵担保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标的物未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有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有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有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2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特征:1是双方行为,2是诺成行为,3是无偿行为 主要义务:1转移赠与标的物的权利,2瑕疵担保义务 种类: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出租人义务:1交付出租物,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3瑕疵担保义务 承租人义务:1支付租金,2按照约定的方法适用租赁物,3妥善保管租赁物,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5通知义务,6返还租赁物 4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 特征:1已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标的物具有特定性,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4具有一定人身性 承揽人义务:1按约定完成工作,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3及时通知和保密义务,4接受监督检查,5交付工作成果,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 定作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2支付报酬,3协助义务,4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 5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的合同 特征: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2保管合同是临时性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3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管人义务: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2亲自保管义务,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应当履行,6承担责任 寄存人的义务: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注意保管人的留置权,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6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3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4委托合同即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5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人义务:1支付费用的义务,2付酬义务,3赔偿义务 受托人义务: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3报告的义务,4转移利益的义务,5转移权利的义务

文章TAG:合同法分则ppt合同  合同法  分则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