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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禹锡在哪位皇帝在位期间考中进士

贞元九年(793年),进士及第贞元(785年正月—805年八月)是唐德宗李适的年号,共计21年
刘禹锡为贞元九年进士,即唐德宗李适时期。

2,北京奥运会安保标志

根据历届奥运会惯例和北京奥运安保工作需要,经北京奥运会(北京奥运会新闻,北京奥运会说吧)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小组和北京奥组委同意,北京奥运安保部门于2006年底启动了第29届奥运会安保标志设计工作。 经过半年多的反复论证、修改,最终确定了第29届奥运会安保标志。该标志外形为国际通行、广为人知的安保盾形图案。标志图案基本形象为中文“人”字;三个“人”字叠加形成“众”字,以“众人加入,参与安保”之意突出公众参与共保奥运安全的含义。标志的色彩使用第29届奥运会专用色彩之一的青花蓝。第29届奥运会安保标志不仅易于识别,而且展现出统一、规范、文明的奥运安保形象。第29届奥运会安保标志将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一般在奥运安保工作设备、设施、旗帜、服装等上面使用,不允许利用其进行任何商业行为。安保人员配戴、使用奥运安保标志,必须与安保人员证件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国务院副秘书长李适时,北京奥运会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小组、北京奥组委和河北、辽宁、山东省委以及上海、天津、青岛、沈阳、秦皇岛赛区安保机构有关负责人参加了揭牌仪式。

北京奥运会安保标志

3,工伤事故赔偿中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的关系

1、 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关系关于工伤的概念,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也就是说,职工是在从事本职工作或者与工作有内在联系的活动时受到的伤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因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员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员工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获得法定的物质补偿。员工受到伤害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则可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工伤保险经办处获得补偿,这种补偿又叫工伤保险赔偿。[2]本案中的原告廖某正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而造成了事故,因此认定为工伤是毋庸置疑的。2、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侵权行为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可能造成很多种损害和损失。损害,是指对人体的实质性伤害后果;损失,是指造成人体的损害以后所产生的财产上的负面利益,以及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3]本案中,因为某钢绳有限公司在生产时,没有按照规定对机器采取应有的安保措施,导致廖某在工作时受伤,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依法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廖某与某钢绳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二) 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安全生产法》第48条虽然未对相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但还是确立了我国工伤事故处理中工伤保险法和民事侵权法复合适用的原则,如何“复合适用”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一种理解是“补偿说”,即民事侵权法是工伤保险法之补充,如卞耀武等提到:实行工伤保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解决,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还有可能难以完全补偿因生产安全事故所受到的伤害,这样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就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赔偿[4];另一种理解,二者应双重相加适用,即得工伤社会保险之同时,亦得侵权损害赔偿。如李适时等认为: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相互取代,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双重保障[5]。但《安全生产法》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12条第1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笔者认为,《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与《解释》第12条的规定并不冲突。《解释》这两条只是说明了因工伤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的赔偿方案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并未明确规定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完之后,劳动者不能向人民*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法律为劳动者保留了向用人单位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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