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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在权威与服从关系基础上表现为一种权力支配关系的是

政治权力是一种政治能力,也是一种政治工具,它反映的是一种政治关系,即支配与服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政治权力在政治生活中还更多的表现为国家权力,

建立在权威与服从关系基础上表现为一种权力支配关系的是

2,权利是存在于人们之间的一种支配与服从的A生产关系B生活关系

d社会关系权利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主要体现着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说到底就是如何在人与人之间划分利益的关系。...

权利是存在于人们之间的一种支配与服从的A生产关系B生活关系

3,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

1、概念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3、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雇佣关系中,依现代民法原则,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而不存在免责事由。 而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

4,ABO设定里的番到底是什么搜索不到而且别人给的解释目前

emmm前面的前辈有说番的设定是樱花妹的设定 就是说一个alpha和一个omega是命中注定的其实欧美圈那里好像也有类似的设定比如说A或O到一定的年纪 O会发情 那么他/她命定的A会有感应 会来找O 标记O 如果命定的伴侣去世了或根本没有来那么这个A或O可以和别人结合但是相性可能不如命定的好其实就是相当于灵魂伴侣啦ABO的文大部分都有私设 即使是同一个设定名称都可能有轻微不同
:☆ABO:欧美同人文三大设定之一, Alpha/beta/omega性别设定,简单来讲,就是总攻/0.5/总受,不过总受有吸引总攻的特质,且不受人格上的尊重。【其余两设定为:哨兵与向导,支配与服从】☆哨兵与向导: 设定出自一部96年的电影。 简单来说,哨兵就是各能力比常人高很多的人,向导就是可以用精神力引导、辅助哨兵,安抚其情绪的。哨兵向导有很深的羁绊。☆支配与服从: 源自DISC测试,支配性,和服从性。借鉴了关于人格类型分析的部分。这种设定比较少见,同人文里也比较难把握。
番的设定是日本樱花妹的设定,并不是原本ABO的欧美设定里的。 樱花妹设定的A标记O后,O可以通过手术解除标记(但是对身体伤害很大)。而进行手术的前提就是,omega遇到了自己的番。“番”,大概就是命中注定的意思。 就是说一个alpha和一个omega都是命中注定的,只是有的人一生都遇不到自己的番,就和其他人结合了。如果已经被标记,但是标记的人不是自己的番,就可以解除标记。
结合前面答主说源自日本abo设定,我查了一下日语的“番”的含义。有这两种比较相关的解释:【ばん】【bann】【名词】1. 第……号。(顺序。等级。)成绩はクラスで2番。/成绩在班里第二。1番で试験に合格した。/考上第一名。3番打者。/第三号打球员。【つがい】【tsugai】【名词】1. (成双或雌雄的)一对。(二つ组むこと。また、そのもの。くみ。动物の雄おすと雌めすとの一対。)番の小鸟。/一对小鸟。番にする。/配成对。

5,几个法律关系

1.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一、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二、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始终。而在雇佣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三、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争议的处理受《劳动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通则》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2.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3.不能一概而论,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就可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依法予以受理:(1)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在依法予以受理。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应该是是第三人,而不是第三者吧 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原告,被告是双方当事人,是诉讼开始的必备条件,尤其是原告,
你想解决什么问题的
1.雇佣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 2.雇佣合同是法人对自然人的雇佣,属劳资关系。承揽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之间的信托民事行为,双方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3.雇员受伤是否有精神赔偿这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资方没有明显的过失或责任一般是不会有精神赔偿的; 4.你这条说的什么意思啊?
你是要区分几个法律关系的区别是吧?
1、劳动合同使用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雇佣合同使用人损相关的法律规定。 2、雇佣合同是雇主承担责任,承揽合同是定做人不承担责任,但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只要伤害达到一定的程度是可以要求的。 原告是受损害人,被告是要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关的人不一定承担责任。 你想解决什么问题的?

6,工伤责任如区分

一、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要件。确定某一事故是否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是否应按无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工伤事故要件:1、职工与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劳动关系;2、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3、职工的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4、事故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5、事故不是由于职工自身故意引起的。二、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1、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2、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参考以下因素:双方是否有隶属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职工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按约定参加生产和工作; 由用人单位组织工资分配,按规定或约定为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职工一般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工作三、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1、首先,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害是人身损害;2、其次,职工是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承受者。四、事故不是由职工故意引起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一定的伤害后果,而去积极地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或者对结果是否发生持放任态度。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用人单位不管是否有过错,都应该对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的职工或职工家属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非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则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分配责任。确定某一事故是否为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是否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是处理工伤事故纠纷的关键。 一、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事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中所遭受的人身伤亡事故,被害人是用人单位的职工是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具有构成劳动事故的潜在可能;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无论受到何种程度的何种伤害,都不属于工伤事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判断: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各类企业(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三资企业)以及个人雇工(包括个体户或者个人合伙),凡使用劳动力,均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包括个人雇工)的职工。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也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按我国法律的规定,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劳动合同书),而对于一般的个人雇工等,依据社会惯例,法律允许口头约定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在很多单位用工很不规范,用人单位出于自身的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这样劳动者的权利便容易被“忽悠”。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即使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只要二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当确认这种劳动关系的有效性。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事实上已经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了有偿劳动。判断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无,可以参考下面几个因素:(1)双方是否有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职工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按约定参加生产和工作;(2)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组织工资分配,按规定或约定为职工支付劳动报酬;(3)职工一般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工作,当然也有非固定场所工作的情况,要综合考虑。 应当注意的是,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有区别的,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对承揽人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以雇佣关系为例予以说明: 案例1 送货完毕返回途中,发生车祸,向谁索赔?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的一天,张某打电话让郭某把樊某家的老母猪送到自己家用于饲养,郭某就开着自家的专门带运猪笼的三轮车将猪送到张某家,张某按行情给付郭某运费10元。郭某在饭后开着三轮车回家的路上,撞上了停在路边的货车,当场死亡。现郭某家人起诉张某称张某是雇主,张某应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在履行合同中,完成工作的一方自身致损的风险负担在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中截然不同,我国合同法中没有规定雇佣合同,但《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承揽关系中的风险在第10条中有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如认定郭某、张某为雇佣关系,则郭某在完成运猪行为后回家应为雇佣活动的延续,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要求张某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如认定郭某、张某为承揽关系,则郭某在完成承揽活动中遭受的自身损害不能要求张某赔偿。 因此,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至关重要。雇佣关系是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按照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253条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员的工作,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定作人对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无权干预。《合同法》中规定,定作人有必要的监督核验权,但又规定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2.双方成立合同的前提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在选择雇员时,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符合工作要求为标准,雇员则直接看劳动报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应允提供劳务。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选任承揽方要考虑对方的设备、技能、信誉、劳力是否能胜任工作,承揽方则要考虑自己的技能和现有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和获利多少来缔结合同。 3.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 4.提供工作的一方对劳动设施依赖性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需提供劳动设备,主要由其自身提供劳动力;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劳动条件以便于完成劳动成果,定作人不需提供劳动设备。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选任郭某的主要原因是张某买猪是用于自养,而郭某有一专门带猪笼的三轮车,郭某有明显优于其他人的完成工作的技能和条件,这是双方缔约的前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张某并未随车跟从,也未指示如何运猪,只是要求郭某将猪运到自己家,具体如何运输由郭某自己决定,张某则无须干涉,郭某只需将猪安全运到,所以张某与郭某形成承揽关系,在承揽关系中,张某对郭某的死亡不负责任。 总的来说,判断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于,在劳动关系中,职工与用人单位地位是不平等的,职工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之下有偿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不仅要向职工支付工资,还要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购买劳动保险;在承揽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承揽人)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他方,他方(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这就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定作人无权要求承揽人按时上班工作,也无义务为承揽人提供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劳动任务,在交付劳动成果之前,承担一切风险。所以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约定的劳动任务过程中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没有权利要求定作人作出工伤事故赔偿,如果损害是由于定作人的过错引起,承揽人可以要求定作人按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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