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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k小说签约后断更可以吗我是一个学生

断更可以 但是断更了就没全勤了
签约没什么了不起的,了不起的是上架,那些编辑恨不得找到作者来签约,怎么可能会被取消!还有一个问题你要知道,签约后并不代表你就可以有收入,签约还有一个上架,所谓的上架就是入vip,就是可以设置vip了,你要问清楚编编,要什么样的条件可以上架,就是多少订阅,多少收藏之类的(这个17k 我并不了解)。个人觉得楼主不适合签约,写小说最忌讳的就是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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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拟遗产是什么如果原来qq原主人死亡了还可以用虚拟遗产方式转让

一.什么是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二.虚拟财产的继承和转让我们知道,在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民法典草案二审公布的最新稿中,原草案中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条款全部被删除。而上一版的征求意见稿中曾经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虚拟财产,指的是用户在互联网上留存的一切信息内容,包括他们在虚拟世界中的一切痕迹,甚至还包括虚拟货币。从2003年的游戏装备红月案算起,虚拟财产案件进入公众视野迄今已有13年了。此后,又发生了亡妻要求继承丈夫QQ案和淘宝过世店主亲人要求继承店铺案,但并未形成规模。从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典草案进进出出的过程可以看出,直到今天,法学界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依然未达成共识。这不仅影响了一些案件的判定,也可能在未来影响每一个现代人的生活。 猴岛 强势者旗帜 为你解答 望采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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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总则草案新旧不同

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草案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即未成年人年满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用的民事活动。草案扩大了被监护人范围。草案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
1. 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3. 法律明确“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须得到监护”  4. 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5. 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可担任监护人。  6. 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7. 法人将只有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8. 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9. 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民法总则草案新旧不同

4,如何在保存Word文档时保存到指定文件夹下自动编号

增加对WORD文档的统计并加1的功能:Sub 宏1() ChangeFileOpenDirectory "D:\合同单\" iCnt = 1 p = "D:\合同单\" f = Dir(p & "*.doc") Do While f <> "" iCnt = iCnt + 1 f = Dir Loop ActiveDocument.SaveAs filename:="01020" & iCnt, FileFormat:= _ wdFormatDocument, LockComments:=False, Password:="", AddToRecentFiles:= _ True, WritePassword:="", ReadOnlyRecommended:=False, EmbedTrueTypeFonts:= _ False, SaveNativePictureFormat:=False, SaveFormsData:=False, _ SaveAsAOCELetter:=FalseEnd Sub祝你成功!
第一种,很方便的就是用软件,我推荐 文件加密大师,很好用的,下载地址: http://www.gougou.com/search?search=%e5%8a%a0%e5%af%86%e5%a4%a7%e5%b8%88&id=0 第二种:word本身的加密 文件菜单设置:1、打开需要加密的word文档。2、选“文件”的“另存为”,出现“另存为”对话框,在“工具”中选“常规选项”,出现“保存”选项卡。3、分别在“打开权限密码”和“修改权限密码”中输入密码(这两种密码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4、再次确认“打开权限密码”和“修改权限密码”。按“确定”退出“保存”选项卡。5、文件存盘。 由工具菜单设置:1、打开需要加密的word文档。2、选“工具”菜单的“选项”命令,出现“选项对话框”。3、在“选项”对话框中选“保存”选项卡。4、分别在“打开权限密码”和“修改权限密码”中输入密码,点“确定”退出。5、将文件保存。 (【还可以对模板加密 】 1、打开通用模板文件(文件名是narmal.dot,通常可以在c:\programfiles\mi-crosoft\templetas文件夹中找到)。2、按上面的两种方法设置密码。3、点“工具栏”中的保存(或选“文件”菜单的“保存”)。以后每次启动word时,就会提示你输入密码。) 有什么不明白的你可以接着问我哦o(∩_∩)o

5,SCI论文一般会被拒稿几次

根据达晋的一般规律,拒稿1次,修改2次,一般就能发表了。你可以去搜下“达晋”
有SCI的需求的话,你去试试百度下“云医学”看能不能帮上你 不用感谢我!采纳就行
首先,诚恳的态度是至关重要的,提交文章修改后要附上一个cover letter。里面包含这些内容:感谢编辑安排审稿以及审稿人提出的宝贵意见。作者已经认真按照审稿人的要求对问题一一作答,并对文章进行了仔细的修改,文章的所有修改都着重标出。因为你们的建议,经过修改后的文章变得更好,读者们可以获得更有价值的信息。再次感谢编辑和审稿人的帮助。虽然cover letter的内容也都是客套话,但是编辑跟审稿人看着也会舒心不少。特别是审稿人,需要认真地无偿地审阅文章,难能可贵的是还需要找出不足的地方。即便有时因为研究方向不是很一致,他们有的问题有点业余,又或者提意见时比较不客气,回复审稿意见的时候也一定要尊重他们。第二,另外起草一个单独的response letter。 在这里用问答式一一列出每个审稿人的意见并且一一作答。对于文字的修改要求,直接接受就行了。有的审稿人要求增加参考文献,也许这是审稿人唯一显示他私心的地方——比如要求引用他的文章,不是很离谱的情况下也可以照办,或者打个折嘛,要求引用三篇最后加上一篇嘛。回答问题的时候,最好简洁和就事论事,不要拖泥带水。要注意不要为了回答某个问题而导致更多的疑问,尽量将讨论局限在有限的范围内。第三,有的审稿人与文章的研究方向有差异,或者没有认真读文章,导致对文章的理解有误,从而提出一些莫名其妙的问题。回答这些问题的时候,可以首先引用一下文章的相关句子,然后指出文章的真正意思。接着承认是自己的表达出现问题了,让审稿人曲解了意思,最后指出句子已经重写,表达的意思已经更准确了。这样的回答,既巧妙地回答了该问题,也避免了让审稿人尴尬。第四,如果遇到了非常难回答的问题,比如审稿人质疑文章的创新性有限,价值不大。这些是文章的硬伤,是没有办法修改的。赞同审稿人的意见肯定不好,但是用回避的方式不回答更不好,既不礼貌也侧面赞同了审稿人。这个问题尽管很难回答,但是还是要去争取一下,比如再强调一下文章里面相关的几个句子。要知道每个人的见解不同,虽然一个审稿人觉得意义不大,但是决定权毕竟是在编辑手里,只要编辑在综合多个审稿人意见之后还觉得文章有可取之处,也就没有问题。而response letter是所有审稿人都可以看到的,诚恳的回答会获得其他审稿人的好感。第五,审稿意见里面经常出现的问题是要求补充信息,比如更多的实验结果或者与该文章相关的另外的一些信息。这样的问题需要仔细斟酌一下,如果仅仅是审稿人出于自己的好奇,是可以选择在response letter 里提供而不是直接添加到文章里面。而如果对所有读者都有用,则需要加到文章里面。对于审稿人提出的不合理的建议,可以心平气和地找个客观的理由委婉地拒绝或者提供一些参考资料,不要让审稿人觉得你对他的问题视而不见。最後,若还是不放心,可以请专业的论文润色公司如英论阁 www.enago.cn提供协助

6,硬座能去硬卧的车厢找人吗

车厢之间都是相互连通的,白天的时候硬座票的乘客可以到硬卧车厢里面。但是到了晚上,出于安全和休息方面的考虑,卧铺车厢的车门都是关闭的。原则上来说,不允许硬座乘客进入卧铺车厢。另外,车硬座和卧铺之间有餐车的。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一个火车卧铺上只能一个人使用,但是火车上的人绝对不会让你拿着硬座票进入卧铺车厢的,而且一张票对应一张卡,上车后车票要换成床铺卡的。白天以下情况可以被允许:1、路过的卧铺车厢。2、到卧铺车厢找朋友找人。3、到卧铺车厢参观一下。扩展资料: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的二审稿中新增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针对格式合同问题,草案二审稿也进行了修改。草案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有意见提出,本条规定旨在保护处于弱势的格式条款相对方利益,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情形下,应当由格式条款相对方决定该条款是否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旅客对号入座拟写入民法典
亲身经历:不可以。列车员说是提前十分钟到站可以,或者补办卧铺票可以。反正刚上车肯定不可以!软卧车厢那就拦住不让再过了。
车厢之间都是相互连通的,白天的时候硬座票的乘客可以到硬卧车厢里面。但是到了晚上,出于安全和休息方面的考虑,卧铺车厢的车门都是关闭的。原则上来说,不允许硬座乘客进入卧铺车厢。另外,车硬座和卧铺之间有餐车的。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一个火车卧铺上只能一个人使用,但是火车上的人绝对不会让你拿着硬座票进入卧铺车厢的,而且一张票对应一张卡,上车后车票要换成床铺卡的。白天以下情况可以被允许:1、路过的卧铺车厢。2、到卧铺车厢找朋友找人。3、到卧铺车厢参观一下。4、在卧铺车厢朋友那坐也可以,不过晚上大约九点后要清人,不是卧铺车厢的旅客要离开。扩展资料:新中国成立后实现“对号入座”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铁路逐渐开始实现对号入座。卧铺车较早,硬座车稍晚。在改为计算机售票之前,新中国铁路使用车票也和民国一样,是硬板火车票。这种车票提前在印刷厂印好,票面只有车站、票价等信息,没有标明座位号。实行对号入座以后,旅客到车站买票时,售票员会根据旅客需求,在硬板车票后面贴一张印有车次、发车时间和铺位(或座位)号的小纸条。硬板车票和小纸条结合起来,才是一张信息完整的火车票。在当时铁路部门提供了铺(座)位,不再另外收取预订手续费。在硬板车票时代,实行“以无座票为基础,有座票作为补充”的制度。随着计算机售票的大规模使用和铁路的不断发展,铁路客票格局也变成了“以有座票为基础,无座票作为补充”。有座成了常态,无座票全价开始饱受争议。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旅客对号入座拟写入民法典
1、路过可以的。2、到卧铺车厢找朋友找人可以的。3、到卧铺车厢参观一下也可以的。4、在卧铺车厢朋友那坐也可以,不过晚上大约九点后要清人,不是卧铺车厢的旅客要离开。
这种情况 肯定 不能去卧铺车厢一直坐着 要看列车员的心情遇到个不好说话的 不叫你到卧铺车厢找人 遇到个好说话的 允许你到卧铺车厢找人但是到了晚上就会把你撵走

7,什么是侵权责任关系

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的关系,一般的侵权行为如下: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大道的大道的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加害行为?大道的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大道的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损害事实?大道的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大道的大道的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害,如车辆被盗,也包括间接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大道的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  大道的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大道的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大道的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  在民法上,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意义不大。因为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通常取决于损害的有无或大小,并不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不同。?大道的  当然,区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形式也并非毫无意义。在特定的情况下,如在混合过错、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形式与过错程度,对确定其赔偿责任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刍议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赔偿原则 作者: 陈茂琴 发布时间: 2003-10-22 15:15:32 随着市场经济的转轨,社会劳动分工日益细化,各种类型的劳动关系层出不穷。其中存在最为根本和普遍的是雇佣关系,其隐藏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一旦不平衡,便会引发诉讼。在审判实践中对一些雇佣关系中产生的侵权赔偿纠纷,我国目前仅有民法通则作出原则性条款予以规范。对雇主与雇工间承担侵权责任的分配原则如何理解和具体操作,笔者认为较难把握,值得探讨。 雇佣关系一般指雇主与雇工约定,由雇工提供劳务,雇主支付报酬的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劳务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它有别于加工承揽关系,雇工仅需按雇主的指示提供劳务即可获得报酬,而不追求是否达到雇主期望的目的,不需投入自己的技术、物资;它也有别于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双方的主体地位平等,一旦劳务完成,获取报酬,雇佣关系即告终结。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另外,雇佣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达到一致即成立,可以口头约定、书面订立等不拘形式,对雇佣合同的生效要件及形式要件法律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雇佣合同属诺成的不要式和同,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如何分配赔偿责任则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尤其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之下。 雇佣关系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一)雇主有义务对雇工在提供劳务期间的生命、健康负有保护义务,应当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保障,雇工在受雇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除其本人故意所致外,雇主对雇工一般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雇工对其遭受的损害时有重大的过失可酌情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二)雇工有义务亲自以自己的某种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并且在约定的期限内服从雇主的指示完成任务。同时,负有保守秘密、告知重大情况和照顾雇主的利益的义务。一旦因雇工自己的过失致使雇主遭受重大损失,雇主可以中止合同并要求雇工负责赔偿其损失。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上述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遇到的纠纷较多,例举的第二种情况的侵权赔偿纠纷一般较少遇到。在此,笔者主要探讨的是第一种情况下的纠纷如何合理分配雇主与雇工间的赔偿原则。 在司法界一般认为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原则主要是适用无过错原则,即除雇主能证明雇工是故意而为或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主可以免除、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否则雇主对雇工所受到的人身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义务。这种赔偿义务免除的条件是相当苛刻的。雇工即使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作为雇主来举证证明是比较困难的,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之间、故意与过失之间的界定没有可以计量的标准,这个难题往往需要法官来通过自由裁量认定。对于确实属于雇工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主可以减轻、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但对于一般的过失也要求雇主无条件的赔偿则是让人费解的。按照无过错原则的要求,即“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对与雇主来说,有可能在他与雇工订立的协议时即尽可能告知注意义务,提供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但在实际损害发生后,对于雇主来说,由于其处于财产状况上的主导地位和受益方,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补偿。其主要方法有二,一是争取社会救助,如单位补助和社会捐款;二是通过调解,动员受益人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在可能的范围内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但是由于按照民事责任承担的必要前提是有过错才有责任的一般理论理解,雇主即使处于受益方或因其他因素,如为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经济能力的强势地位等,他在承担损失时会感到委屈,有抵触思想,即使判决往往也较难执行。 因此,笔者认为对雇主承担责任是应加以明确,雇工的故意和重大过失如何确认,应作出相应的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规范,才可以让当事人心服可服。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雇主在与雇工订立协议是提前明确要求雇工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并提供了必要的劳动安全措施,在此期间,雇工由于自己的一般过失如未穿戴安全衣帽、在劳动中互相嬉闹等导致发生的人身损害事件,雇主可以减轻直至免除责任。但按照我国国情,雇主很难完全免除责任,一般法官多以调解结案,使之按公平原则和扶危济困等传统信条予以适当的补偿。在此情况下,雇主即使不存在过错在先,也会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无可归责于各方当事人是的损失分配问题,目的在于利益的平衡,途径却是情感的平衡。由于我国特有的仁义至上的道德传统,使得审判实践中对此类纠纷的处理较为模糊,介于既不违背过错原则,同时又借助过错原则,由情感平衡达到利益平衡。这是有悖我国法治原则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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