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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一些法医最基本最常用的一些解剖知识

太多了 这是讲不清楚的 建议去书店买几本相关书籍看看。推荐《人体解剖学》和《法医学》。
可以。但最好不要看,正常人是受不了这样的刺激的,而且会留下永远无法抹去的痛苦记忆,到时后悔都来不及。

2,法医解刨刑事案件尸体可不可以在尸体倒下去现场

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过一般来说还是不会直接在现场进行医学解刨。
是《sign》吗?是朴信阳、金雅中主演的,以韩国国立科学搜查研究所为舞台,述说在国立科学搜查研究所所发生的法医们的苦痛和生活,还有围绕在他们当中的疑问事件的医学搜查物,破解各种疑案的过程,案件背后隐藏的真相以及组织内部的明争暗斗的故事。

3,司法解剖和行政解剖的区别

①司法解剖(司法解剖):与犯罪有关的死亡或疑与犯罪有关的尸体解剖,由*和检察的法医部门承担。②行政解剖(行政解剖):异常死亡虽被认为与犯罪无关,但须解剖明确死因的尸体(如猝死、死因不明、工伤、交通肇事、医疗纠纷、损伤与疾病有关或对死因有争议的尸体)解剖,由医学院校的法医鉴定机构承担。
好像是进行调查的部门不一样病人家属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对存在的疑惑进行要求解剖的要求直接向司法部门要求的就是司法解剖向行政部门要求的就是行政解剖
同问。。。

4,法医要解剖动物吗

要的,比如法医病理学中,学习高坠(跳楼)时,要把兔子从五楼扔下去,然后解剖。这就是法医系一年一度的扔兔子行动,甚为壮观。其他的,在前几年学习基础医学的时候,比如生理学实验,就没少解剖过动物,兔子猫狗蟾蜍老鼠不在话下。。。通过研究动物来研究人体,这是所有医学专业学生(包括法医)所必经的一个阶段。
会的!应该也会解剖人的尸体,当然这些都是捐献。不多说了,阴森森的话题。
会的 先从解剖小白鼠和兔子开始
法医解剖的目的再于弄清事实真相,比如死亡原因等等,所以很多案子比如故意*之类的就必须进行法医鉴定,也就是要解剖。

5,什么是遗体解剖

尸体解剖分为: 普通解剖、法医解剖、病理解剖。(一)普通解剖:限于医学院校和其它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2)无主认领的尸体。(二)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局以及医学院校设置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尸体解剖:(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三)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因进行病理解剖:(1)死因不清楚者;(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4)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上述两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征得家属或负责人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 ,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写好遗书,证明不是他杀,应该就不会解剖了。世界这么美好,没见过没去过没经过的事情还有很多,没事别瞎想。去外边看看,很有趣。

6,屍体解剖的步骤

……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  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  2.无主认领的尸体。  二、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三、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  1.死因不清楚者;  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  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  4.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第三条 解剖尸体必须经过医师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供普通解剖使用的无主尸体,应保存一个月后方可使用。在此一个月内,如发现姓名及通讯地点时,应及时通知尸主,在限期内前来认领。逾期不领者,在呈报主管机关或*部门批准后,即可解剖。  第五条 病理解剖科(室)只接受医疗、预防、科研、卫生行政机构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委托进行尸体解剖。  第六条 在实行病理解剖时,如发现有他杀或自杀可疑时,病理解剖单位应报请*局派法医进行解剖或由法医与病理医师共同解剖。  第七条 凡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的尸体,可以留取部分组织或器官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但应以尽量保持外形完整为原则。如有损坏外形的必要时,应征得家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八条 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如发现其死因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定诊断后十二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病理解剖应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要积极宣传病理解剖的科学意义,提倡移风易俗。  第十条 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如系自费医疗,医院可酌情补助火葬费(每例不超过四十元为限)。  第十一条 凡开展病理解剖和法医解剖的单位,应建立解剖簿,登记下列事项:  1.尸体编号、姓名、年龄、性别、籍贯;  2.尸体来历;  3.附解剖原因;  4.临床诊断;  5.解剖年、月、日;  6.解剖人姓名;  7.解剖后诊断;  8.解剖报告日期;  如无法知其姓名、籍贯者,第1项可仅列编号、性别以及估计年龄,其余可填未详字样。  第十二条 施行病理解剖和法医解剖的单位,应将解剖尸体的情况(包括尸体解剖诊断),每年至少向其主管部门书面汇报一次。  第十三条 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过去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实行。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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