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劳动合同法对员工罚款有何规定

公司可以制订奖惩制度,可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罚款。但扣罚金额不能超过职工月工资的20%。根据你说的情况,你的工资是2000,400元刚好是扣罚界限,单位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员工罚款有何规定

2,合同法规定罚款不能超过多少

法律分析:罚款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合同法规定罚款不能超过多少

3,关于合同的违约罚款数额大小有什么规定范围吗

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之。关于定金的数额限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商定。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关于合同的违约罚款数额大小有什么规定范围吗

4,违反合同法的处罚

对于违法合同的处理办法,通常情况下法律会使该合同无效,并要求违约方向另一方进行违约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若是合同的订立已经违反了法律,则该合同自始无效,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受到损失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订立合同的一方进行违约赔偿,该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应该以无过错方受到的实际损失为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建设施工合同中罚款条款是否有效

建设单位罚款几乎成了工程界一个不成文的惯例,但是,这个问题值得探讨:首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因此,有权罚款的机关只能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法》还对有权作出罚款处罚的机关及其罚款的限额和罚款的程序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其次,《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的条款,作为平等关系的合同一方建设单位,也不能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施工企业面临建设单位。

6,违反劳动合同法五十九条六十六条怎么处罚

见以下劳动合同法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劳动合同 罚款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除了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外,用人单位不得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符合处罚条件的,每月扣除的处罚不能超过工资的20%,法律依据如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劳动合同是一定要签的。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支付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不签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是有权处罚你的。各地规定不一样,上海这边是可以按每人500至1000元的给予单位罚款处罚。这个罚款的规定劳动法里没有明确规定的,在各地方性法规是可以找到的。3.虽然员工的流动性比较大,但你最好还是要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设计上,很多风险是可以规避的。4.最好不要对劳动部门搞僵。他们对劳动法的熟悉程序一点不亚于法官和专业律师。把他们搞毛了,用“合法”手段搞你没商量。
这种情况你可以直接跟员工签个一年或两年的合同,规定一个月或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也是必需签合同的,但试用期内可以随时中止合同,也不需要赔偿给劳动者。员工如果不愿意你可以跟他在合同里写清楚,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走。根据现在的劳动法合同是一定要签的。
一定要签,但不签合同并不罚款。。
1、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没有针对不签合同的行政处罚,只有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2、你不必担心,如果他要罚款,必须走法定程序,调查、告知、下达处罚决定等,其实他没有依据下达处罚决定。就是下达了处罚决定,你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

8,违约买卖合同应该怎么处罚

违约的情况下,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报法院按合同上违约金进行处罚
直接上报法院按合同上所说的违约金进行处罚.
编辑:上周案例中,开发商逾期办证,本周又一逾期交房问题,实际我们在电话或信箱中接到不少这样的咨询问题,而违约不管是基于主观还是客观原因都有发生。而违约金的性质和作用又是怎样的呢? 付春华律师:违约金是一种责任形式,同时也是一种独特的担保方式,在性质上具有补偿性与处罚性,虽然属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自治范围,但也不是绝对的,是要受到一定条件制约和限制的,不能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因为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的,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完全知道将来在合同履行中会出现什么情况,合同能否履行以及履行到什么程度,会不会造成损失,以及实际损失的多少。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大大低于损失,就使得违约金条款难以起到制裁和处罚违约行为并补偿守约方的损失的作用;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则容易导致守约方获得不当利益,使得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成为一种博弈,从而不利于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编辑:约定适当的违约金,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保障对方当事人合同目的实现,像本案中,违约金与实际损失有悬殊时,即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违约一方认为违约金过高而且能证明所造成的损失时,是否只能按损失的30%计算违约金? 付春华律师:不能。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该损失是可以预见的可能损失。但正如我们所说违约金除具有补偿性外,还带有处罚性,不是一旦“过高”就应当调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条件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强调的是“过分高”,并且是“适当减少”,而不是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违约金。再说,违约金的给付并不以守约方有实际损失为前提,而是只要对方有违约行为,不管守约方有没有损失都可依据违约金条款请求给付违约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只是提供了调整违约金高低的参考,即以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如何减少、减少多少应当以具体案件分析,并且其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即只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9,施工合同中罚款条款的使用是否有规定

我所在项目,和发包方有点纠纷,现在我们工程施工都完了,只剩余一点尾工和消缺了。我们项目经理2018年3月份就离开工地了,由常务副经理代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这半年多时间,发包方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我们常务副经理签发的文件他们也正常接收并回复了。但由于我们元旦前写了个要求他们纠正违约行为的函(与项目经理事件无任何联系),他们恼羞成怒,出于报复心理,就要根据合同约定,要就项目经理不在场进行罚款。我想想都不合理吧: 1、常务经理代履期间,双方业务一切正常,对常务经理签发的文件他们也是正常回复,这应该算默许吧? 2、发包方都知道项目经理走了半年多了,没提出任何异议,这应该逾期失权了吧? 3、现在项目都正常投入商业运行了,常务经理代履期间,未造成任何事故,也未对发包方造成任何损失。以结果为导向来看,这罚款也不合理吧? 请问,从法律上,发包方这个罚款能成立吗?有没有什么法律条款对此有规定?
建设单位不可以对施工企业罚款。首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因此,有权罚款的机关只能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法》还对有权作出罚款处罚的机关及其罚款的限额和罚款的程序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 其次,《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的条款,作为平等关系的合同一方建设单位,也不能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
合同是双方意志的体现,合同签订前晚于合同施工工期,应当是双方对之前工期的状态达成了一致,只要参照合同条款就行,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一般都是合法的。相应的影响,也就是对付款进度之类的有影响吧,但是既然签订时候已经晚了,相关的进度就应当是在考虑之中,其实也就无所谓影响了。
建设单位不可以对施工企业罚款。  首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因此,有权罚款的机关只能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法》还对有权作出罚款处罚的机关及其罚款的限额和罚款的程序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 其次,《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的条款,作为平等关系的合同一方建设单位,也不能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
提问百度知道 施工合同中罚款条款的使用是否有规定我所在项目,和发包方有点纠纷,现在我们工程施工都完了,只剩余一点尾工和消缺了。我们项目经理2018年3月份就离开工地了,由常务副经理代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这半年多时间,发包方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我们常务副经理签发的文件他们也正常接收并回复了。但由于我们元旦前写了个要求他们纠正违约行为的函(与项目经理事件无任何联系),他们恼羞成怒,出于报复心理,就要根据合同约定,要就项目经理不在场进行罚款。我想想都不合理吧:1、常务经理代履期间,双方业务一切正常,对常务经理签发的文件他们也是正常回复,这应该算默许吧?2、发包方都知道项目经理走了半年多了,没提出任何异议,这应该逾期失权了吧?3、现在项目都正常投入商业运行了,常务经理代履期间,未造成任何事故,也未对发包方造成任何损失。以结果为导向来看,这罚款也不合理吧?请问,从法律上,发包方这个罚款能成立吗?有没有什么法律条款对此有规定?展开 建设单位不可以对施工企业罚款。首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因此,有权罚款的机关只能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法》还对有权作出罚款处罚的机关及其罚款的限额和罚款的程序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其次,《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的条款,作为平等关系的合同一方建设单位,也不能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

文章TAG:合同法罚款条款合同  合同法  罚款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