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劳动合同法知识

一般不会的,你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辞职的。
是什么原因要离开呢?如果是老板苛刻 你可以举证 离开就没问题
不是签订的服务期限或者带培训费用的合同的话,只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辞职了。

劳动合同法知识

2,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

《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_____实施。
请把问题补充完整。
2008年1月1日

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

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所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那么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每满 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按在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劳动合同法

4,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没有此规定,因为有不定时工作制。 2、可以这样理解。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未做特殊规定,仍可沿用《劳动法》第4章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1、工时和休息制度 根据《劳动法》和1995年5月1日发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原则上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为每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述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5,劳动法合同法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2)由于你与公司没有签订合同,公司除了支付给你工资外,还要赔偿3个多月的工资(即第一个月只领一份工资,第二个月开始到解除合同,领双份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不满六个月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发货币形式全额外负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基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才税务机关责令限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被缴欠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5)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建议你辞职时,对平时比较友好的工友说一声,以便留下“离开时间”的证据证明人;对老板(公司法人代表,或主持工作的领导)提出辞职,以便老板交接工作(也是出于礼貌),如老板不同意的,你再以“劳动没有签订合同”等理由表示将要离开。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公司在支付工资的同时,支付工资赔偿金(赔偿三个多月工资)、经济补偿金(补偿半个月工资),办理补缴社保费用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你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如果公司不同意你的这些要求,那么你就向当地劳动局内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在申请中,除了上述要求外,要求工资算到劳动仲裁生效时,并加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赔偿要求。

6,2010年劳动合同法普法知识问答题谁能帮我解决一下 问

关于第一、二个问题我懒得去复制劳动法了,我记忆中里面应该都有详细说明;第三个问题小弟愚见:1、合同期两年,试用六个月不合法;2、试用期解除合同的只能是应聘者不能适应或完成本岗位工作,即使是试用一个月后也应享受的社保,患病有医院证明应视为病假;并不影响其病愈后继续履行合同;3、即病情好转公司即不能以此为借口来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未好那更不能解除了,只要医院证明其还需要治疗在此期间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试用还是正式;(附:李某病愈后其实可以另安排工作,以工作重要为由不能留太久的空缺,而当李某病愈,原岗位已经有人,只能另安排工作,如李某不接受再解除合同,那A公司责任就小了,而且如果合同里明确了相应的竞业限制那李某就要承担很大责任了)4、限制期可以签订,但要看公司具体条款的约定,一般来说要签订这样的条款,那意味着李某离开公司前应得到相应的补尝,否则就可以申请法院支持该合约无效,因为明显有失公平,这是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如在李某离开前公司补尝了其相应的费用那么李某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5、即是试用期被解聘(不管是否合理的解聘),那证明该员工并未涉及太多公司机密,故我认为B公司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是A违约,B公司也不需要负什么责任;故个人看法:本案A公司应负主要责任,且A公司的人力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违法情节太明显;李某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要看合同及其离开A公司时签订的相应材料来具体判断,不好断言;但B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从简单描述的情况看A公司有点自打嘴巴的意思,如果李某告其违反劳动法,A公司也有麻烦;以上观点仅代表个人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这些问题在2008年1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法》里都有答案,你要认真找找法律条文研究看看,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1、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2、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即终止劳动合同;3、(1)试用期的约定违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解除理由、程序违法。(2)、李某和B公司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他们双方并没有签订竞业限制,也没有约定违约金,A公司也未每月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3)、A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希望对你有帮助。
我是因为工资太少去问上面的人。就这样被解雇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7,劳动合同法

你好,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个人原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如果一时找不到新的工作还领不到失业金。 二是,依据第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用扣工资的方法作为赔偿。 2、所以,辞职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拒绝,当然,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单位也会找你的麻烦,得不到补偿金不说,还会要你交违约金,不给你办离职手续,对你今后的就业会有麻烦。 3、辞职理由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收取押金、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 4、辞职通知可以这样写:兹有某某部门某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列举上述违法事项任意一条或两条都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清工作期间的工资及时办理离职手续。特此通知 5、当然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任何理由,到时即可要求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走人。 6、通知书可以这样写:兹有某某部门某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于本人的原因,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辞职,将于30天后离开单位,请单位做好接替工作,我会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工作移交,请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特此通知 7、“通知”必须让单位签收,他不签就以挂号信或快递的方式送达,确保留下通知送达的证据。望采纳!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你本人没签过劳动合同,是你同学帮你代签的,她没书面委托的话,首先订立合同的主体就不合格了! 二、协商一致原则。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三、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四、等价有偿原则。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据你所说,才上了几天班,那劳动合同里面约定了试用期了吗?就算没约定了试用期,那公司为你办理了相关社保了吗?没办理的话,那你同样可以辞职走人。 至于说公司向劳动管理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刘芳赔偿损失,那就让他提起吧!由公司自己举证出来证明造成损失就行。 个人观点,供参考。 谢谢!

文章TAG:劳动合同法普法课件劳动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