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法律规定,招标单位在招标截止前10分种撤标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16 03: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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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单位在招标截止前10分种撤标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为招标程序一旦启动,各主体都会付出相应的成本,这些成本不能恣意的浪费。终止招标需要达到两个条件才能做出,一是有合理的理由,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招标。二是发生不可抗力。这个在大部分法律法规及规章中被认定为最重要的法定理由,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综上所述,判定招标人终止招标是否合理的依据是其是否有法定终止招标事由,如不符合法定条件,则属于擅自终止招标,对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招标人终止招标6种情形
法律分析:1、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或发现招标原则出现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2、因为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有变化调整,原招标项目需要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技术要求才能重新招标;3、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难以维持经营,因此需要取消招标项目的;4、招标人的经营方向改变或生产任务需要调整的;5、由于重大设计变更,需要重新划分招标项目标段的;。6、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法定的三人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招投标知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根据以上法规要求,招标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撤销某项招标活动。但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废标。
4,终止招标的六种情形法律规定
终止招标的六种情形法律规定如下:1、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或发现招标原则出现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2、因为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有变化调整,原招标项目需要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技术要求才能重新招标;3、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难以维持经营,因此需要取消招标项目的;4、招标人的经营方向改变或生产任务需要调整的;5、由于重大设计变更,需要重新划分招标项目标段的;6、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法定的三人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也就是说,招标人可以决定终止招标,也即取消招标活动,已经经过的招标投标程序都废止,不再继续进行。招标行为仅仅处于要约邀请阶段,对双方约束力弱,招标人决定终止招标程序的,应及时通知投标人,同时退还有关费用和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随意终止招标程序,须有合适的理由,可惜《条例》对此没有规定,给招标人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以灵活适应招标活动中的不同需要。结合招标投标实践,一般可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招标活动不能继续往下进行,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二是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调整后,原招标项目需要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技术要求,或者需要取消招标项目不再继续建设时,必须终止招标活动;三是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维持该项目的投入;四是招标人调整经营方向或生产任务,停止招标项目建设,等等。这些情况下,因招标人的原因或者外部环境政策因素变化导致招标项目必须进行调整后重新招标,或者招标项目取消的,招标人都可决定终止招标。
6,招标单位不说明原因停止招标如何办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项目因故中止的,招标人一般应发布终止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一般都会说明“参加投标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想获得赔偿是不太可能的。你方可按楼上程序走:---------------------------------意见1: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答复。意见2:未得到答复的可以书面方式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答复。-----------------------------------结果1:违规的,重新招标,你方可以继续投标结果2:因故中止,不太可能获得赔偿......你好!略书己见:按照招投标法及铁路项目招标投标相应法规这种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意见1: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答复。意见2:未得到答复的可以书面方式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答复。结果:依据答复另做打算。分析:是不是对承包商已有侧重,忽感......(只是猜测,见谅)。如有疑问,请追问。对方明确表示不招标了呢,还是暂时停止以后还会继续呢?你应该先搞清楚了再处理问题。有的只是招标人的原因导致暂时停止,以后还会重新开始,我们还有停了半年又开始的项目呢。你先弄弄清楚
7,终止招标违法需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招2113标投标实施条例(613号文)规定如下: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5261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4102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另外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原因要进行分析,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行为。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视为要约。 招标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当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招标人是否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1653行为。如果有那么应当根据招标阶段的不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文件发售阶段承担招标人内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可主张为本次招标所做的设备准备、人员差旅费、投标文件编制费等。也容依据2004年8月1日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进行行政处罚。招标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也依据2004年8月1日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如果有那么应当根据招标阶段的不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根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613号文)规定如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知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道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另外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原因要进行分析,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行为。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视为要约。招标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当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专规定,招标人是否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果有那么应当根据招标阶段的不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文件发售阶段承担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属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可主张为本次招标所做的设备准备、人员差旅费、投标文件编制费等。也依据2004年8月1日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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