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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不加刑范围是什么

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为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来看,在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只有被告人或其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进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也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也提出上诉的,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2,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你好: 上诉不加刑是适用刑事案件中的。意思就是说,一审中的被告人如果对*判决的有意见,那么他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而上一级人民*在审理案件中,如果罪名不变的情况下,认为原审人民*判决过轻,那么在判决时,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比如:一审判决三年,二审认为三年轻了,应该判决5年,那么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二审*不得以原审*判决过轻为由,改判为5年。这就是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但有一点需要着重强调,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上诉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没有上诉,只有检察院抗诉或者被告人上诉的同时,检察院也同时申请抗诉,那么就不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了。

3,如何理解上述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试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及其在适用上应受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3分) 上诉不加刑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人民*都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1分)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中,第二审*就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4分
个人总结如下: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下列情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1.被告人一方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或者同时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和检察机关抗诉的;2.被告人一方没有提出上诉,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或者同时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和自诉人的上诉的;3.二审*审理时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发回原审*重审,原审*查明新的犯罪事实后,应当适用刑罚的。关于一审量刑畸轻,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人民*可否先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然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的问题,在理论界有争论,大多数学者持肯定看法。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所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而提起的重新审理的程序,而二审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所做的维持原判的裁定,应当认为是正确的裁定,而不应当认为是确有错误的裁定,所以不存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根据。相反,如果二审做出了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的判决,恰恰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确有错误的判决,被告人可以此为理由提出申诉,要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坚持这一观点,才能保证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彻底贯彻执行。

5,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是第二审*要遵守的一个原则 只有在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时候,上诉不加刑才能使用。(检察院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抗诉的也不得加刑) 上诉不加刑的刑包括三个内容。刑种,刑期,刑罚的执行方法。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9)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属于第一审人民*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重新审判。―――第一审*重审的可以加重被告刑罚
是指在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情况下二审*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6,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审判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中国法律中的体现。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解除其上诉的思想顾虑,切实保障和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运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种情况: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被告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 (三)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五)对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经过重新审理后有变化,如果只是由于被告人一方上诉才引起二审的案件,一审*不得加重刑罚。实践中曾存在的二审*对于当事人上诉,认为一审量刑偏轻就以事实不清为由判决发回重审,并告知原审*改判加刑的情况,被认为是公然违背“上诉不加刑”而为最高*司法解释明令禁止。第二审人民*不能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而发回重审或指定再审。 (六)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只是定性不准、认定罪名不当,在二审改判重新确定罪名时,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为了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免除被告人因害怕上诉后被加重刑罚的顾虑,从而通过上诉案件的审理保证办案质量,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条件,经过审理决定改判的,对被告人只能适用比原判轻的刑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七)人民检察院抗诉要求二审*减轻被告人刑罚的案件,二审中也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没有加重刑罚的诉因,也是对抗诉的不尊重。(一)上诉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不仅在一审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二审中仍然可以行使。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申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理由,如果他们上诉后,二审*不仅未减轻刑罚,反而加重了刑罚,就必然会增加被告人一方对上诉的思想顾虑,在客观上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因上诉权是其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可以消除被告人担心加重处罚而不敢提出上诉的顾虑,敢于依法上诉,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辩护权。而且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近亲属也不必担心加重被告人的处罚,而不敢提出上诉。 (二)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障*正确行使审判权。 被告人等提出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得以开始的主要依据。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可以疏通一审通往二审的渠道;消除被告人等上诉的障碍,才有利于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防止流于虚设;使上级*及时发现下级*审判中的错误,才有得于错误的判决、裁定及时得到纠正,保障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不仅可以纠正个案的错误,而且可以从总体上提高审判水平和质量;上诉不加刑,还可以保证两审制的贯彻执行,全面发挥二审的作用,也可以促进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三)有利于促使一审*的审判人员加强责任心,努力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同时也可促使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一审判决的错误,不仅仅是*的问题,而且有些也与侦查、公诉有关。有的确有错误而检察机关却没有发现和提出抗诉的一审判决可以被二审*纠正,检察机关就可以从二审判决的结果中总结公诉和抗诉的经验和教训,对确有错误而对被告人判刑失当的判决及时提出抗诉,以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是指上诉人有新的证据或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或在上诉期间公诉方或诉讼方有新的证据证明被诉方不应只负一审判决的刑罚的,上诉*不对一审*的判决结果进行定论,只作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不当的定论,而发回原审*进行重新审理,这就是“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但重新审理的案件的结果可能是:与第一次审理的结果相符合;比第一次审理的结果加重;比第一次审理的结果轻。但不管什么结果,都与受理上诉的*没有关系,
民事案件没有“上诉不加刑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于b来说有四种二审结果: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二审依法改判。(判决还多少不一定。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 3、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判决还多少不一定。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 4、发回重审。 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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