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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有什么区别

简言之,委托开发是你委托别人替你做事,别人用的是你的名号、资质,只是资金等可能是被委托者支付或垫付,最后你买单。合作开发是大家都有利益和责任义务在合同中,关系是平等或按出资决定的。

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有什么区别

2,委托他人开发软件有什么注意事项

知识产权是不是归你所有,软件开发后的维护等后续服务要有所约定。
在委托开发协议写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有开完完成后的软件的权属问题,免费起纠纷。同事最好将开发好的软件做软件著作权登记,用法律确定这个软件的归属问题

3,企业委托开发有什么好处哪些公司可以办这个

企业委托开发的好处:(1)费用低——委托企业提前介入,所需研究费用较购买临床批件或新药证书大大降低。(2)风险小——委托企业参与研发全程中,切实了解研究细节,保证工艺、质量标准的可行性,可避免购买终端产品(临床批件或生产批件)不易或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的风险。(3)效益好——企业自主立项、量身定做,符合企业自身发展需求,与既定经营方针和销售渠道相吻合,更容易做大做强。我只知道一个,就是广州国健医药研究有限公司
(1)费用低——委托企业提前介入,所需研究费用较购买临床批件或新药证书大大降低。 (2)风险小——委托企业参与研发全程中,切实了解研究细节,保证工艺、质量标准的可行性,可避免购买终端产品(临床批件或生产批件)不易或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的风险。 (3)效益好——企业自主立项、量身定做,符合企业自身发展需求,与既定经营方针和销售渠道相吻合,更容易做大做强。 在gjpc(国健医药咨询)有得办理.

企业委托开发有什么好处哪些公司可以办这个

4,软件委托开发版权

没做特别说明是双方共有,但是软件外包合同一般都会声明软件版权的归属。
软件委托开发版权属于委托发明的一种。 我国专利发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委托发明要注意以下事项: 1、委托合同的解除权非常特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的订立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互相信任为前提的,所以,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不信任,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委托合同不能涉及一些与人身关系极为密切的,不可分的委托,比如婚姻登记就不得委托。 3、我国法律有委托发明,即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这类发明的权利归属于专利法和合同法采取了合同优先的原则,如果合同约定不明或合同未对权利归属予以约定时,法律作了对接受委托的一方更为有利的规定,即权利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 4、谁先申请专利,专利权属于谁。如果都有技术资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如果是定制软件,当然版权归别人拉,不过还是以合同为准,很显然的事情,如果你没有版权就意味着你下次在把这套软件买给别人,或则你只是做了简单的代码改动(后台程序,和前台页面都还和以前的大致相同),那么人家就可以告你侵权并要求赔偿。另一方面,对方有了版权就可以在出卖。没有一点法律知识,很吃亏的尤其是高新技术
对于该软件的版权归属,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版权归受托方(你)所有。(但委托方此时享有在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该软件的权利,这个,我想你也不会反对)版权人拥有的法律权益较多,对你来说,比较重要的是:署名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是说,该软件只能属你的名字,你可以发行或授权他人发行,你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该软件或授权他人传播。别人未经许可实施这些行为是违法的。附:我觉得你给的悬赏分有点少

5,委托开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用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具体的纠纷处理方式: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二、产生纠纷原因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有哪些主要权利义务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着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开发人权利,而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当然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只有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各方都具有研究开发能力,而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方具有科研能力。3.研究开发成果归属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因而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而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成果是归委托人所有。
也不知道你这里所谓的主当事人和其他当事人指哪些,我查到百度百科有一些,和你分享一下(感觉信用证涉及的各方已经列的比较全了,不知道你到底想知道谁的权利义务): (1)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 义务:根据合同开证;向银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时付款赎单 权利:验、退赎单;验、退货(均以信用证为依据) 说明:开证申请书有两部分即对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和对开证行的声明和保证(申明赎单付款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开证行及其代理行只付单据表面是否合格之责;开证行对单据传递中的差错不负责;对“不可抗力”不负责;保证到期付款赎单;保证支付各项费用;开证行有权随时追加押金;有权决定货物代办保险和增加保险级别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义务:正确、及时开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权利:收取手续费和押金;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是出口地所在银行。 还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 转递行只负责照转。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义务: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如接受则发货并通知收货人,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行开证行改单指示并仍在信用证规定期限交单。权利:被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权在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绝信用证;交单后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可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收款前若开证申请人破产可停止货物装运并自行处理;若开证行倒闭时信用证还未使用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另开。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又称购票行、押汇行和贴现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议付和自由议付)。 义务:严格审单;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背批信用证; 权利:可议付也可不议付;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垫款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行)。 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一经付款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善意持有人追索 (7)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 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 (8) 承兑行(accepting bank) 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 (9) 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 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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