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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履行是怎样的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怎样的

2,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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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是什么

3,合同的履行一般原则是什么

一、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三、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四、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合同的履行一般原则是什么

4,合同法实际履行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 实际履行原则是什么?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际履行原则强调 债务人 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因此,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 债务 的履行原则。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 合同债务 , 债权人 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 合同纠纷 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如: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合理期限履行合同,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 解除合同 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命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承认了该原则,在我国《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有规定,但该法在最后通过时删除了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须有情事变更原则的事实。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 合同成立 以后,履行完毕以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1、变更合同,使 合同履行 公平合理。 2、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中,对于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是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在合同依法成立了之后,有些不可抗拒的因素都有可能会导致合同当中的部分约定甚至全部约定都得进行变更,所,各方在履行的时候,如果能够谨遵这几个实际履行原则,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的。

5,保险合同履行原则是什么

一、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 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 三、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6,我在捷信买手机办理分期付款由于工资没发几个月没还合同到期了欠款

捷信贷款逾期未还,确实违约,追究违约责任,而被付诸法律是很正常的。 通常情况下,因经济或其它问题短时间不还款,最多被追究滞纳金。但长期不还,捷信将通过不同形式催收。催收无果时,将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而法院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依法判决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若因此导致征信受损,将对工作、生活造成极大不便。 因此,如果经济能力允许,可直接与捷信联系,还上欠款后,由捷信撤诉即可。 如果力不从心,建议按时出庭应诉,陈述未能按时还款的原因,承诺将欠款分期分批偿还,争取与捷信达成和解。 若能够让捷信撤诉,还可以少负担一半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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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何规避劳动合同责任几点建议的博客

我会继续学习,争取下次回答你
答复如下;  一、合同的目的是平等、自由、诚信的设定各自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通过履行合同来实现设定的权利,而设定的义务则是权利得以顺利实现的保障。  二、违约责任是违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后果,不论事前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当出现纠纷时,法定的违约责任规范直接适用于对违约行为的处理。  三、通过书面的约定是根本无法规避违约责任的风险的,避免产生违约责任的最好方法就是大家都诚信的履行合同义务,控制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发生。  四、关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是简单的事情。守约方有没有损失,可不是违约方想象的那样!现实中的绝大部分合同都是与财产、金钱有关的合同,一旦出现重大违约,赔偿损失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五、合同不因为守约方没有损失、违约方不想再履行合同就自然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你好,1、全面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法律谚语中有“契约必须遵守”的说法,而我国早先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也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尽管《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相对应的规定在用词上有“全部”和“全面”的差别,但实际上表达了相同的意思。可以认为,新《合同法》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确认全面履行原则是对合同法基本原理的强调和重申。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我国曾经奉行过实际履行原则,是否全面履行原则就是实际履行原则呢?答案是否定的。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尽管有相同之处,但两者不是从同一个角度来认识履行的。按照实际履行原则,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合同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不允许以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代替实际履行。计划经济是决定实际履行原则的原因和主要理由,一旦脱离了计划经济,实际履行就失去了其作为原则的意义,而只是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方法。全面履行原则在要求合同当事人按合同标的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点上和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相同,但其并不禁止合同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也允许通过承担违约责任来代替实际履行,因为这也是合同自由的一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应该注意的是,全面履行原则尽管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但这只是一个总体性的要求,我们要避免以单一、片面的观点来理解全面履行原则,而这也正是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的履行中规定另一个重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2、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确定的内涵,因而有无限的适用范围。即它实际上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内容极富于弹性和不确定,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体化,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修正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从功能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在当事人就合同发生争执时,赋予法官较大的公平裁量权,如同给予了法官一张空白委任书,可以由法官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解释,直接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体现的是人们可以期待的交易的基础;也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求得利益的调和;另有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谋求利益的公平,而公平就是市场交易中的道德。究其实质,法律不过是借用了“诚实信用”这个带有强烈道德色彩的词来寻求利益的均衡,促进交易,实现交易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功能,是一种高超的法律技术。诚实信用原则最初在《德国民法典》就被作为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实践的丰富及理论研究的深化,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只有遵守诚实信用才是维护当事人自身利益的最佳方式,才是交易成功的最好保障。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合同的履行,而且扩及合同的订立、解释及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权利的行使及义务的履行,成为整个合同法甚至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合同法以至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之为“帝王原则”或“帝王条款”。正因如此,《民法通则》第4条就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一切权利的行使和所有义务的履行,而《合同法》第6条又再次将其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1、债务人不得履行自己已知有害于债权人的合同,于此种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2、在以给付特定物为义务的合同中,债务人于交付物之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存该物;3、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预定条件履行时,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便双方协商处理合同债务;4、在合同就某一有关事项未规定明确时,债务人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了具体化规定,即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护等义务。在传统民法上,这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义务被称为附随义务。此类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发展,于具体情形下要求当事一方有所为或有所不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于任何合同都可发生,而不受合同类型的限制。3、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9,合同法中必须提到因为一些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时怎样解决权利义务

解答如下: 第一、合同法中已经有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怎样维护权利的条款,如合同法第107条到122条的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是享有诉权,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 第二、关于你说的“法律合法么?”的概念,我还真是孤陋寡闻了,一般来说,直说法律合理么?是正义的法律么?法律违宪么?没有法律合不合法的说法,因为法律本身就是法,它还合哪门子的法。所以如果没有这样的权利救济条款,合同法肯定是不合理并且不完善的。但合同法有权利救济条款。
合同的作用就是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就不是合同。 如果没有约定就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提起仲裁或诉讼。
合同权利义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内容就为合同权利义务。合同权利义务是由合同条款确定的。因此,作为合同内容的合同权利义务与作为合同内容的合同条款是相互联系的,都是合同的不同含义中的合同内容。合同法中的权利:合同权利,是合同债权人一方依合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合同权利为财产权,包括以下权能:1.请求给付权请求给付,也就是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权利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这是合同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实现 订 约 目的的 基本方式。因为合同权利人的利益只能通过义务人义务的履行才能实现,因此,请求给付权是合同权利的基本权能,也是合同权利的基本效力。2.受领给付权受领给付权,又称接受履行权,是合同权利人接受义务人给付的权利。合同权利人不仅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并且又接受债务人给付的权利。由于权利人只有受领债务人的给付,才能实现其利益,因此受领给付权也为合同权利的基本权能,是合同权利的基本效力。受领给付权,是权利人保持从义务人的给付取得利益的原因或根据,因此,合同权利人得受领给付的效力又被称为合同权利的保持力。3.保全合同权利的权利合同权利虽具有相对性,一般只对合同义务人发生效力。但是,在发生有可能损害合同权利的情形下,合同权利人有保全合同权利的权利,得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合同权利的保全权,虽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它是保障合同权利的实现的必要手段,因此,也为合同权利的法定权能。4.合同权利保护请求权任何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尽管合同权利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但只要它是依法约定的,在受到侵害时同样受法律保护。合同权利保护请求权,指的就是在合同义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强制义务人履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合同权利保护请求权为合同权利的应有之义,因为它是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得请求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强制义务人给付的权利,因此它是合同权利的执行力的表现。5.合同权利的处分权合同权利一般不属于专属权。因此,权利人完全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权利人既可以通过免除义务人的义务来抛弃权利,也可以将自己的合同权利与对方相应的合同权利抵消,还可以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可见,处分权也是合同权利的一项权能。合同义务:合同义务是合同关系中义务人一方所负担的义务。合同义务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因此,《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该条第2款还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依上述规定,合同义务既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也包括当事人依法律规定应负担的义务。合同义务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给付义务,给付义务是合同义务人依合同约定应向权利人为给付的义务。给付义务通常又主要分为以下两类:(1)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以之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就是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又如,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就是租赁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各自所负担的主给付义务,构成所谓的对待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合同义务人负担的主给付义务以外的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不能决定合同的类型、不影响合同的目的的义务,却是完全满足给付利益需要所必需的,具有补充功能,权利人可以独立诉请义务人履行的义务。例如,在商场中购物,出卖人负有的交付购物发票的义务,就属于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既包括当事人明确约定的给付义务,也包括法律明 文 规定的给付 义 务。例 如,《合同法》第267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承揽人的这一保密义务就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从给付义务。(2)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又称为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原定的义务。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主给付义务)以及交付产权证明文件或者发票的义务(从给付义务),就为原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又称为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在原给付义务的履行中因特殊事由而发生的义务。例如,因不履行原给付义务而发生的给付违约金的义务。通说认为,次给付义务虽使合同关系的内容改变或扩张,但也是基于原来的合同关系发生的,合同关系的同一性仍维持不变。但我们认为,所谓的第二次给付义务实质上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与原给付义务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此,次给付义务已不属于合同义务而是属于合同责任问题。2.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有的称为附从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合同关系的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如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就均属于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就其功能来说,主要可分为两类:一为有辅助功能,即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权利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负有应对出卖物为相应的包装的义务,以便于买受人携带;二为有保护功能,即维护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不受损害。例如,出卖车辆的出卖人负有告知车辆不良状态的义务,以免买受人因不知车辆的不良状态而受损害。附随义务是附随于主给付义务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主给付义务是自始就确定的,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直接影响着合同目的的实现。而附随义务是随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产生的,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第二,主给付义务在双务合同中构成对待给付,一方未履行主给付义务的,会发生履行中的抗辩权。而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三,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的,可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一方不履行附随义务的,不构成根本违约,对方不能解除合同而仅得请求赔偿。附随义务也不同于从给付义务,通说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附随义务是权利人不得诉请义务人履行的义务;而从给付义务为权利人得诉请义务人履行的义务。此外,合同义务中还有一种所谓的不真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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