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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主体名称变更怎么办

房屋租赁合同后,承租方的名称变更了,在合同上不用履行变更,合同继续有效。只要变更方给对方发个函,说明原XXX(原来的单位名称)从XXXX年X月X日起变更为XXXX(新的单位名称),并分别加盖原公章和新公章即可。

合同主体名称变更怎么办

2,合同双方主体变更

合同主体不存在,则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下,乙方的权利无从落实,可追究某一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主体变更?那就是甲乙方当事人变更了!这需要重新拟定合同,原合同协商终止,如还在未履行阶段,则可选择合同作废。这都是需要原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合同双方主体变更

3,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是什么意思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主要就是指企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使劳动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包括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是什么意思

4,合同主体可以变更吗

可以变更。 所谓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合同当事人代替旧的合同当事人,但合同的客体,即合同的标的并没有发生变化。实际是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有两种情形:一是债权转让,即由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从而使新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二是债务承担,即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这两种情况,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发生了变化,债的性质和内容则没有改变。

5,续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时,原用人单位主体变更,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变更法人、负责人以及公司合并,都不影响原合同履行,因此,原单位主体和现在主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是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无所谓,只要你的权益得到保证就行。
估计有难度,关键是你已经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了,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单位法人,工作地点等
你的这种情况实际就可以视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已经续签。一:相关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一条文对于你这样的情况照样适用。二:建议虽然公司没和你续订劳动合同,那只是一种书面形式,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你的社保、福利等都应该继续,若是出现劳动纠纷,公司还会承担不签订合同的行政处罚风险。而对劳动者没有多大影响。
如果调到总部后从事的工作是与分公司直接相关的,那么不需要解除原合同,不需要和总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履行以前的劳动合同你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经济补偿。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可以的。但是你只能要求分公司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与总公司是二个概念。后面劳动关系变更,是另外一个劳动关系,前面的劳动合同解除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必须给劳动者补偿金。具体的你可以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去法律咨询(免费的)。变成总部后法律就只承认劳务关系,这样就不存在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了(也没有补偿金)。所以,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本质的区别的。

6,合同的变更主体是什么求答案

对于主体变更程序,我国对不同的保险标的规定了不同的程序。 对一般财产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除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其他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出售,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都说明了,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不得随财产转移而自动变更、必须保险双方协商—致,并且”保险方均应当在原保险单、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以资证明”。对货物运输的保险合同或另有约定的合同,则允许保险单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不需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即变更保险人时,原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一同转移。 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是该项财产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人,或者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又不是经营管理人,而是保险标的非法所有人,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无论是否申请批改或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未过户的情况,保险合同均无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未过户的车主或原保险人均无权向保险人索赔。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机动车辆保险中,作为未过户车辆的车主虽不是保险标的合法所有人,尽管其占有或处分车辆的行为无效,但投保人因买卖关系而取得了对保险标的暂时使用管理权,他对汽车进行投保,就享有保险利益,因此只要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批改,保险人同意办理批改手续,或者投保时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未过户的真实情况,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就应当有效,也就是说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新的被保险人自动变更为新的主体。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对于认定未过户车辆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其主体是否随保险标的转移而自动变更,最根本点在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是否将保险标的未过户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是否同意继续承保,因为车子的过户与否,影响的是该车买卖的合法性,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原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汽车)出售给第三人,虽未过户,但已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合同就有效,第三人可向保险人索赔,而未经保险人同意办理批改手续,即便是经过户,其保险合同均无效,第三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向保险人索赔。这是由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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