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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我国行政诉讼法证据的举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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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行政诉讼法证据的举证规则

2,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规则

3,行政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一、在举证规则中,根据法学理论的划分,从举证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三个方面分项论述,从举证的主体上说明在举证过程中,举证主体应该必须遵守的规则。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二、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行政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人民*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三、质证规则是*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四、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5,行政诉讼中有关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答: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6,如何理解新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中,不管原告作为行政相对人如何变换,被告均是行政机关,2015年5月1日修改后的新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新法对行政诉讼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涉及到证据规则的主要是第34至第41条,下面我们将从法律实务角度逐条分析每一条背后意义:【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行政诉讼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已经发生的情况进行诉讼,以行政处罚为例,行政处罚一旦作出,行政机关就丧失了收集证据的权利,事后的证据补充(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行政诉讼中是不被允许的。此条的立法本意是希望行政机关能够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持审慎的态度,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反复思量。【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三十九条】 人民*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第四十条】 人民*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也有一定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就行政相对人而言,应该积极行使这项权利,因为此三条的立法本意就是为原告(行政相对人)举证提供一定的便利,限制被告(行政机关)事后调取证据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视听资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的陈述;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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