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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占用林地的介绍

非法占用林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林地使用权而占用林地的行为,。

2,非法占用林地第一次非法占用林地已经下过处罚但是在同一地点又

第一次处罚了是对的;但他仍然再非法占用林地,涉及重新违法问题,应该继续处罚,而且可加重处罚,适用林地征占用管理办法,对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罚。

3,非法侵占林地不够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如何处理

*大厅有免费的律师可供咨询,也可到当地司法所或法律援助中心找免费的律师咨询。或者到律师事务所找个律师咨询,咨询可能要收费。或打司法援助电话12348。
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话所有的处罚都应该由*作出

非法侵占林地不够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如何处理

4,非法侵占他人林地违反法律哪一条

可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根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5,侵占他人山林犯什么法

侵占他人山林,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属于民事违法,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违法
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开采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追究刑事责任。毁坏山林达到一定程度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两者均未达到刑罚标准的,相关职能部门还可给予行政处罚。

6,森林法实施前占用的林地现在还要追究责任吗

只要现在这种所谓“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还在存在,那其无论是起始于森林法颁布前还是颁布后,都是要按照现有森林法的相关条款,予以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的。
只要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是指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责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的违法案件已超过了二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我个人认为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不应按该条第一款来认定追诉时效.
非法占用林地行政处理: 违法占用或征用林地,责令限期限恢复林地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对擅自开恳林地,致使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恳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开恳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43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42条、第43条】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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