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自认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其法律效力如何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10-09 06: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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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自认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其法律效力如何
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三项条件: 1. 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 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 3. 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4. 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民事自认和刑事供述
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四项条件:1. 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2. 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3. 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4. 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成为对被告人定罪并处以刑罚的定案依据
3,身份的关系在法律上可以自认吗
身份关系不可以自认。《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不予确认。法律问题:为什么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你好,人身关系具有客观性,一般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也有一定的社会伦理道德在内,如果适用自认会产生一些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现象,所以,法律规定不适用自认制度,是为了捍卫基本的人伦与传统的价值观念。
4,简述如何界定诉讼中的自认自认的法律效果如何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即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本方的案件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不予反驳,或对其诉讼请求予以认可,的意思表示,简言之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予以承认。因此,界定诉讼中的自认有两个要点,即自认必须是发生在诉讼过程的各个诉讼环节中(如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中)以及*开庭审理的质证、认证、辩论、陈述、调解过程中;再就是,自认既包括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予以承认,也包括对对方提出的上述事实不予反驳,或对其诉讼请求予以认可。从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上来看,当事人自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一、对方当事人无须再对此事实或主张进行举证,免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二、约束*的审判行为,即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必须予以认可,但涉及人身关系的事实除外。
5,民事诉讼法自认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1、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2、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3自认必须是明确表示的;4自认必须具有合法性。 参考《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全财产,有房屋、车辆、存款、债券债权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6,简述诉讼上自认的效力
证据规则中的自认,一般由以下要件构成: 1.自认须在诉讼进行中,即在诉讼开始后和诉讼结束前作出。该要件为自认成立的时间要件,它要求自认作出的时间必须是在诉讼进行中,而非诉讼开始之前或诉讼结束之后。 2.自认的对象为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主要事实,且自认的事实须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相一致。 首先,自认的对象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非诉讼请求或适用法律的意见等,诉讼请求的承认是认诺,适用法律是由法官来决定的。 其次,自认的事实是案件的主要事实,而不是间接事实或辅助事实。 最后,一致性体现为两种方式: (1)自认当事人作出与对方相一致的事实陈述; (2)自认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承认。 (3)自认须为后陈述者作出。所谓自认是自认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之事实的承认,所以自认必须有自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在先,而后有自认当事人自认。 (4)必须是对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陈述,或承认其为真实。此要件的关键点是:承认或陈述的事实“于己不利”。自认的效力:一般说,诉讼中的自认将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力: 1、免除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对自认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即除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外,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自认。 3、对*具有拘束力。即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应予确认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而无需再另行调查证据。一般生效但是由限制自认效力的限制。诉讼上的自认具有拘束当事人和*的效力,但这种拘束力并非是绝对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与诉讼理论一般认为,在下列几种情形下,不能发生自认的效力: (1)人事诉讼程序不适用自认的规定。人事诉讼程序因与国家公益有关,故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此不采取辩论主义而采取干涉主义以限制当事人之处分权,一般均明文规定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2)*应依职权调查之事项,也不适用自认的规定。例如,就诉讼成立要件之事项、当事人适格之事项等为自认的,均不生自认的效力,*仍应依职权进行调查,不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 (3)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为之自认,显然属于不利于共同诉讼人之行为时,亦不产生自认的效力。同理,群体诉讼或集团诉讼中,诉论代表人所为之自认,也不能产生自认的效力。但上述所为之自认,如果事先得到特别授权或者在事后得到追认,则应该具有自认的效力。(4)自认之事实,如果与显著的事实或其他为*应予以司法认知的事实相反,或根本为不可能之事实,或自认之事实依现有之诉讼资料,显然与真实情形不相符的,则应认定其为无效,因为*的裁判,不应以明显虚构的事实为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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