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规课后答案,2009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真题和答案下载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27 09:08:07
本文目录一览
1,2009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真题和答案下载
200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资料这里有:
http://lm.jianshe99.com/ManageCheck.asp?adsid=509&UnionID=2820
2,建设工程法规
由于原告在公开投标中,原告中标,产生合同关系,并且有实质上的动工,而合同并有有签定,所以不能用合同法来规范,在民法中,既然已经动工,那么被告的行为产生默示效力,使用公平原则,可以请求被告予以赔偿
你所说的标底太大,不能用简易程序办理,
所以在这里我也不能跟你说得很清楚,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
如果满意请给分.,如果需要帮助,再联系
谢谢
3,工程建设法规模拟试题答案
01.C 02.B 03.D 04.B 05.C 06.C 07.D 08.A 09.C 10.D 11.A 12.B 13.A 14.D 15.C 16.A 17.B 18.C 19.B 20.A 21.C 22.A 23.C 24.B 25.D 26.C 27.C 28.C 29.B 30.D 31.C 32.D 33.C 34.D 35.C
4,建筑法规案例题
应该承担付款责任。我想这是一个代理效力的问题。民法里有一条规定说,如果当事人知道别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另外如果有人没有代理权而实施了代理行为,只要被代理人追认了,代理行为依然有效。例子里有说到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而且设计院认可甲签字付款,这个就证明设计院实际上是认可甲的代理行为的,尽管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也可以认定是代理行为。
5,建筑法规测试题
1乙的分包是合法的 按照我国《合同法》和《建筑法》有关规定工程分包必须要经承包人同意 而且只能将自己所承包的部分工程(不包括工程的主要内容)交给第三人完成 本案乙与甲签订了总工程承揽合同 里面有规定乙可以将宿舍楼分包给其下属分公司施工 此表明甲已经同意乙的做法 而已没把主要工程如修建一个4星级酒店,2座高档写字楼分包给他人 所以乙的做法合法
2丙 丁的再分包是违法的 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 (1)分包人须相应建筑资格条件 且只能分包一次(2)工程分包必经发包人同意 本案中丙丁并未征求乙的意见 实行再分包和违反了第一条的规定 此行为已经触犯相关法律的规定 所以不合法
3这起责任由乙 丙 丁 施工单位和农民施工队承担连带责任 乙明显存在着监管责任 它对自己的分包必须要保证质量合格 丁和丙虽然未和甲签订合同 但其受权于乙必须要保证自己所承担范围的工程的质量 再加上其私自再承包给他人 其触犯了法律应该承担此责任 施工单位和农民施工队也一样 必须保证质量 所以。。。
4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中的分包制度需要注意(1)分包人须相应建筑资格条件 且只能分包一次(2)工程分包必经发包人同意(3)建筑工程主体工程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以上是我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希望予以采纳 谢谢乙属于合法分包,但要为质量负责;丙丁属非法转包;最终由乙丙承担连带责任;您这题量太大了,简单的说甲遂以乙为第一被告、是对的,因为有合同,而丁为第二被告是错误的,与丁没有合同关系啊,也不应叫丁来施工啊,乙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合法的合同里有约定啊,可以总承包,再分包的,丙、丁的再分包行为是违法的,一切责任都应由丙来承担责任,这起责任最终应该有乙主体承担,甲是乙定的合同,
分包制度很乱,与所举的案例乱的多,还有价格问题,一般都是挂靠的多,与公司都一点关系都没有就是买资质啊,他们要确定合同是否出现问题,而如果被告是真的违反,起诉是有效的
6,请解答建筑法规案例分析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在某市老城区参与旧城改造建设,投资3亿元,修建一个4星级酒店,2座高档写字楼,6栋宿舍楼,建筑周期为20个月,该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乙中标,甲与乙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优良,保证工期,乙可以将宿舍楼分包给其下属分公司施工。乙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工期,将6栋宿舍楼分包给施工能力强、施工整体水平高的下属分公司丙与丁,并签订分包协议书。根据总包合同要求,在分包协议中对工程质量与工期进行了约定。工程根据总包合同工期要求按时开工,在实施过程中,乙保质按期完成了酒店与写字楼的施工任务。丙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因其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将工程转交给了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收取10%的管理费,丁为加快进度,将其中一栋单体宿舍楼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丁施工的宿舍存在质量问题,必须进行整改才能交付使用,给甲带来了损失,丁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乙为第一被告、丁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诉。试分析:请结合相关建筑法规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阐述(300-500字)(1)乙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否合法?(2)丙、丁的再分包行为如何界定?(3)这起责任最终应该有哪些主体承担?为什么?(4)结合此案例谈谈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中的分包制度,需要注意哪些行为规范?答案:(1)不合法。丙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丁作为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属违法分包行为。(2)丁施工的工程质量有问题,给甲带来了损失,乙和丁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丁之间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与《建筑法》的规定,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3)违法分包行为为主要有: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它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案例1 某工程合同规定2007.10.30竣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先后因下列原因导致关键线路中的工程延误93天. (1)2007.5.10-5.19日,因设计变更等候图纸停工10天 (2)2007.5.15-5.25日,因正常阴雨气候影响施工质量,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 (3)2007.5.20-7.20日,因承包商设备故障而停工61天 (4)2007.7.15-7.25日.发生了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停工11天. 问题:1)承包商应要求工期延长索赔多少天?为什么? 2)监理工程师应批准承包商展延工期多少天?为什么? 3)如果业主仍要求承包商在原定的工期内竣工,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答案因设计变更等候图纸停工10天 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 不可抗力事件停工11天 总计32天 以上32天可在工期中顺延,在合同约定中,这属于甲方(业主)的责任范围;而承包商(乙方)由于自己设备故障而停工的61天,属于乙方责任范围,无工期顺延理由。 合同规定2007.10.30竣工,承包商只能在此日期顺延32天交工,否则,即为违约,应按合同约定中的处罚条款执行。(1)不合法。丙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丁作为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属违法分包行为。 (2)丁施工的工程质量有问题,给甲带来了损失,乙和丁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丁之间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与《建筑法》的规定,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违法分包行为为主要有: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它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7,建筑法规问答题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提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应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到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其造成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提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应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到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其造成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发包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依照法定等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式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提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应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到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其造成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发包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依照法定等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式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承包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 依法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分包制度需要注意三点1工程分包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必须有承包人自行完成3分包人须具备相应建设资质条件 钱只能分包一次
文章TAG:
建筑工程法规课后答案建筑 建筑工程 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