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11-27 06: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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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
答案:bcd。 [解析]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只有发表权受时间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 50 年,截至于作者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2,人死后是否仍然享有保持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死后仍然受法律保护。受到侵犯时,其近亲属可以起诉。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著作权法中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保护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的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之一。 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变或用作防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而我个人觉得实质上的保护,主要对作品中主题思想,人物形象等的本质性东西不受歪曲、篡改。而不是对作品形式或类型的改变(与改编权联系)。《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4,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简介
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5,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里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有什么本质区别 搜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我国通说认为,修改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4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同属一种权利的正反面:从正面讲,作者有权自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从反面讲,作者有权禁止他人修改、增删、歪曲、篡改自己的作品。基于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修改权的定义,从正面来看,作者有权自行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从反面观察,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修改其作品。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项消极的权利,作者基于该权利可以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歪曲和篡改。就否定修改权具有独立存在价值的观点来看,歪曲和篡改本身也可以视为一种对作品的修改。 实际上,保护作品完整权侧重保护作者的思想和观点与其作品所表达出来的思想和观点的同一性,作者将其思想和观点通过作品呈现在人们面前,他人不得进行歪曲和篡改从而导致公众对于作者的思想和观点产生误解;而修改权则侧重保护作者的创作自由,当作者的思想或者观点发生变化时,应当允许作者自行或者授权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改动以维持作品与作者思想、观点的一致性。原著作权法中修改权是独立存在的。在最新著作权法中,取消了修改权,将其删除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中。但是“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修法中的概念为“即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此概念在著作权法的适用过程中难以有明确的标准,因此这条修改也是此次修法中具有较大争议的一点。
6,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应当予以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著作权》第9条规定:
“著作权人包括:
①作者;
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
作为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不必多言,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
网页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网民的吸引,因而网站管理者都非常重视网页的设计,而且经常性地对网页进行改进,并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络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
在这些过程中,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范围是什么
网络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范围,与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范围一致,即网络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即: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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