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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书遗嘱监护人范本智障孙孑的父亲也是智障奶奶要指定孙孑的叔

可以
我是来看评论的

2,遗嘱可以设定意定监护吗

可以。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所谓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有关监护的设立、监护的内容等均由当事人自我决定的制度,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为了与法定监护相对应,在学理上,通常称之为意定监护。

遗嘱可以设定意定监护吗

3,遗嘱监护与法定监护冲突时谁优先适用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法定监护,明确了担任监护人的顺序。如果遗嘱监护指定的监护人与法定监护发生冲突时,一般情况下,遗嘱监护具有优先地位。而且,遗嘱监护指定的监护人,可以不限于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但是,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如果遗嘱指定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因患病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或者因出国等各种原因不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就不能执行遗嘱,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与法定监护冲突时谁优先适用

4,国外的遗嘱监护是怎么规定的呢

孩子的监护人是生父母或养父母。这个是不能用遗嘱越过顺序的。如果你指定的人不想监护这个孩子,也是没有强制措施的。遗嘱只是用来处分财产而已。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种监护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予以承认。  但这种遗嘱应符合下列条件:立遗嘱人须是被监护人后死的父母;立遗嘱人须享有亲权;遗嘱的内容和订立程序皆须合法。
1.遗嘱监护属于指定监护种2.委托监护属于意定监护意定监护制度指近亲属外其关系密切亲属、朋友其自愿担任监护基础经关组织或机构同意监护些担任监护律其要求义务基于自愿我种担任监护制度称意定监护制度.所谓意定监护指监护具备完全判断能力情形预先确定某作自欠缺判断能力监护委托监护全权委任限权委任前者父母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精神病委托精神病院照料;者委托给寄宿制校、幼稚园等

5,哪些人可以是监护人 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吗

您好,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的监护人须遵循如下顺序:(一)父母;(二)祖父母、外租父母;(三)成年的兄长及姐姐;(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须遵循如下顺序:(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嗯,这个不一定有效力。第一遗嘱只是用来处分遗产的,其他事务其实都未必能用。第二监护人是有法律规定的,个人意愿也是不能对抗法律的,只能说在合法的范围内可以参考。

6,民法总则监护形式有哪些

民法总则监护的形式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顺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监护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条【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一条【监护人的指定、临时监护人】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2 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对于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对于成年精神病人则监护范围内的人对担任监护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民法通则》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委员或村委会委员。指定监护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达被指定人,指定即成力。被制定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在接到制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起诉,由人民*裁决。指定监护未被制定人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裁决之日起生效3 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依我国最高人民*《民通意见》的解释,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或限权委托,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因委托发生移转,被委托监护人只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其在尽到监护之责而无过错时,被监护人之行为如依法律仍须由监护人负责时,则由法定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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