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贸合同主要包括哪些条款如何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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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主要包括哪些条款如何订立

2,国际贸易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一、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二、货物的数量条款: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法。三、货物的包装条款: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法。四、货物的价格条款: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3,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可以参考的法律条约等都有什么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国际贸易,法律,条约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

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可以参考的法律条约等都有什么

4,国际贸易条约中适用的法律条款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  3、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 (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5,签合同有什么法律

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 2、基于合同形式自由原则,承认各种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将选择合同形式的权利交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由当事人决定。 3、对于重大的交易,从交易安全和证据学的角度考虑,建议当事人采有书面形式,以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5、关于电子数据交换: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技术,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它是利用统一的标准编制资料,使用电子方法,将商业资料由一台电脑应用程序,传送到其他的电脑应用程序中去,它可以产生纸张书面单据,也可以被储存在磁介质或其他介质上。

6,贸易合同怎么写啊

documents 就是证件的意思 Force Majeure:何谓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各国解释不尽一致。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据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arbitration 仲裁 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审理两种方法。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是指我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对方购进机器设备、技术和劳务,然后在一定时期内用该设备生产的直接产品(resultant product)或其他间接产品(nonresultant product)清偿其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前者是产品返销(buyback),后者是商品互购(counter-purchase)。在“三来”贸易中以加工装配费来支付进口技术、设备或生产线的价款,也属于补偿贸易的范畴,但规格较小。 补偿主要有下列四种方式:   1.直接补偿(direct compensation):又称产品返销(buyback),就是用进口设备、技术所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来补偿设备、技术的价款。   2.间接补偿(indirect compensation):又称商品互购(counter purchase),即指用作补偿的商品,不是用进口的设备、技术直接生产出来的。   3.综合补偿(comprehensive compensation):指用作补偿的产品,一部分是直接产品,一部分是间接产品,有时还用部分现汇或劳务来补偿。   4.劳务补偿(labour compensation):指用加工、装配、服务等劳务收入来补偿进口设备、技术的价款。   因此,补偿贸易既需涉及设备、技术的进口,又需涉及补偿产品的出口,是比较大型、重要、为期较长的贸易。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一般是签订补偿贸易协议,规定进行补偿贸易总的原则和一般条件,以及具体进出口商品的规格、数量、价格、总值、支付方式、交货时间等,内容比较复杂。但也可以同时分别签订多个书面合同:即补偿贸易协议、设备进口合同、补偿产品出口合同。如果涉及转让先进技术的,还可加签一个技术转让合同。   草拟补偿贸易协议或合同时应注意:   1.文件的合法性。必须不违反所在国家的有关法令和规章。大多数国家都有贸易管制法、外汇管制法及其他法令。如果协议和合同与该国有关法令相抵触就无法执行。   2.有无对自己不利的限制条款。例如,在产品返销方面,如对方只接受直接产品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而在补偿贸易协议中却规定,该设备生产的全部产品出口必须用对方的商标牌号,并且只能通过对方出售等,则使自己在剩余产品的出口上处于完全无能为力的境地。   3.是否与其他协议相违背。如某种产品,我方与某一商号早已签有独家代理或包销协议,在进行补偿贸易时,如果又与该国别的商号签订该种产品的返销或互购合同,这样就与原代理包销协议相抵触。   4.如果对方供应的设备和技术引起商标、专利等侵权纠纷时,应由对方负责解决。

7,贸易合同的涉及的条款

合同号: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买方:地址:电话: 传真:电传: 电报:卖方:地址:电话: 传真:电传: 电报: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合同条款如下:1、合同对象:经协商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得的基础上,买方购入卖方售出下列商品,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详见第 号附件,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合同总值:3、交货条件:〔DAF、CIF、FOB……〕。除非另有规定,以上交货条件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办理。以上货物数量允许卖方有权 %溢短装。4、原产地国别:5、包装:6、装运期:7、装运口岸和目的地:8、保险9、支付条款:本合同采用 〔A:信用证L/C。B:即斯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托收。C:汇付、信汇M/F、电汇T/T。〕方式结算。A:(1)买方应在装运期间 日通过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不可撤销的、跟单的、(不)保兑的、即期的、可转让的、循环的、对开的、(不)允许分期装运的〕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货完毕后 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2)通知银行收到买方开具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必须委托通告行开出 %信用证金额的保证金给开证行。合同货物装运和交货后,保证金将原数退给卖方,若出于本同规定第13条外的任何原因,发生无法按时全部或部分交货,保证金将按本同第11条规定作为轻罚金支付给买方。B: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 〔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方式D/P、承兑跟单汇票、汇票期限为()后(),按即期付款交单(D/A日)方式经买方承兑后〕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 。〔换取货物、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C:买方到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0条规定提交的单证后 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D:自货物至指定边境站点由卖方置于买方控制下时,即认为卖方已交货,货物的所有权及偶然性损失或品质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买方应 〔同、后、前〕期于卖方 天交货,并以记名提单为结算依据。10、卖方应提交以下单证:(1)全套清洁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注明运费 〔已付、到付〕的提货单 份;(2)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份;(3)原产地证明书 份;(4)装箱单 份;(5)质量、重量检验证明 份;(6)CIF条件下的 〔保险单、保险凭证〕 份。11、罚则:除由本合同第13条原因外,如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延误或无法交货、逾期或未能付款金额的 %计算。但罚金总额不得超过违约金额的 %。若违约方已先期支付保证金,则保证金作为罚金按数量比例予以罚扣直到没收支付给对方。12、索赔:自货物到达目的地起 天内,如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和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外,买方可凭 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卖方更换和索赔。13、不可抗力: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内乱、封锁、地震、火灾、水灾等)以及任何双方不能预见,并且对某发生后果有能防止或避免的意外事故妨碍或干扰了本合同的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方须在事件发生结束之日起 日内将本国有关机构出据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据此证明豁免责任,并由双方协商中止或继续履行合同事宜。14、仲裁:由本合同产生或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通过第三者调解(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官方调解及民间调解)解决。如不能解决,应提交 〔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新疆贸促会联络处)、国家工商会、……。〕按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5、合同的执行单位:本合同中方由 〔收、发〕为货人,并承担履行合同的全部责任。16、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与前苏联1990年3月13日《交货共同条件》办理。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用中、俄文书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肆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8,贸易合同怎么写啊

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是指我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对方购进机器设备、技术和劳务,然后在一定时期内用该设备生产的直接产品(resultant product)或其他间接产品(nonresultant product)清偿其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前者是产品返销(buyback),后者是商品互购(counter-purchase)。在“三来”贸易中以加工装配费来支付进口技术、设备或生产线的价款,也属于补偿贸易的范畴,但规格较小。 补偿主要有下列四种方式:   1.直接补偿(direct compensation):又称产品返销(buyback),就是用进口设备、技术所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来补偿设备、技术的价款。   2.间接补偿(indirect compensation):又称商品互购(counter purchase),即指用作补偿的商品,不是用进口的设备、技术直接生产出来的。   3.综合补偿(comprehensive compensation):指用作补偿的产品,一部分是直接产品,一部分是间接产品,有时还用部分现汇或劳务来补偿。   4.劳务补偿(labour compensation):指用加工、装配、服务等劳务收入来补偿进口设备、技术的价款。   因此,补偿贸易既需涉及设备、技术的进口,又需涉及补偿产品的出口,是比较大型、重要、为期较长的贸易。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一般是签订补偿贸易协议,规定进行补偿贸易总的原则和一般条件,以及具体进出口商品的规格、数量、价格、总值、支付方式、交货时间等,内容比较复杂。但也可以同时分别签订多个书面合同:即补偿贸易协议、设备进口合同、补偿产品出口合同。如果涉及转让先进技术的,还可加签一个技术转让合同。   草拟补偿贸易协议或合同时应注意:   1.文件的合法性。必须不违反所在国家的有关法令和规章。大多数国家都有贸易管制法、外汇管制法及其他法令。如果协议和合同与该国有关法令相抵触就无法执行。   2.有无对自己不利的限制条款。例如,在产品返销方面,如对方只接受直接产品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而在补偿贸易协议中却规定,该设备生产的全部产品出口必须用对方的商标牌号,并且只能通过对方出售等,则使自己在剩余产品的出口上处于完全无能为力的境地。   3.是否与其他协议相违背。如某种产品,我方与某一商号早已签有独家代理或包销协议,在进行补偿贸易时,如果又与该国别的商号签订该种产品的返销或互购合同,这样就与原代理包销协议相抵触。   4.如果对方供应的设备和技术引起商标、专利等侵权纠纷时,应由对方负责解决。
documents 就是证件的意思 Force Majeure:何谓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各国解释不尽一致。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据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arbitration 仲裁 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审理两种方法。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documents 就是证件的意思 Force Majeure:何谓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各国解释不尽一致。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据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arbitration 仲裁 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审理两种方法。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9,国际贸易买卖合同里面具体填写什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因各个交易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电报或电传形式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内容常常可能并不十分规范。但是,一般而言,可以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合同名称等表明合同自身的情况   除合同名称外,在这部分内容中还应当包括合同号,即通常由一组数字和字母所组成的号码。   (二)合同当事人的情况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必须将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规定清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明确谁是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主体。通常,是通过以下各项内容来规定当事人的情况的: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当事人的国籍; 3.当事人的注册地址或营业地点或住所; 4.当事人的电话、电传、电报及传真号码; 5.当事人的银行账户。   (三)签订合同的时间与地点   为了确定当事人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开始的时间,以及计算合同中所规定一些履约期限,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订立的时间。   同时,也应当在合同中将签订合同的地点规定清楚,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合同的订立地与合同的法律适用紧密相关。   (四)合同标的的名称、种类、范围、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   为了明确特定合同项下的特定标的,就应当在合同中把合同标的的名称、种类和范围作明确的规定。不过,为了明确特定合同项下的特定标的,仅仅规定标的的种类和范围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加以规定,才能达此目的。   对于散装货物和其他不容易精确装运量的货物等,在规定合同标的数量时,通常需规定溢短装条款。   (五)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其合同义务,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来进行。因此,合同中必须把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作明确的规定。   (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支付货款是买方的基本合同义务之一。相应地,收取货款是卖方的基本合同权利之一。因此,合同中必须明确地规定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   在现代国际贸易实务中,当事人经常采用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国际贸易术语亦即价格术语,作为价格条件。此种价格术语是以货物的单价所包括的内容来表示的。   在支付金额条款中,应当规定支付货款的币种和合同总价格。   在支付方式条款中,应当规定支付货款的具体方式,如现金支付、汇付、托收或信用证。还应当规定付款的期限,以及是否允许分期付款等事项。   在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情况下,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还应当注意的是,在现代国际贸易实务中,通常当事人会在合同中引用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因此,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相关规定相矛盾。   (七)包装与唛头   为使卖方依一定的规则履行其交货义务,在合同中应当规定货物的包装与喷头。   在规定包装条款时,应当注意到货物的特性、具体运输方式及运输时间的要求。   所谓“喷头”,即“运输标识”(shippingmark)。在货物上喷刷唛头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货物运输、划分与移交。   (八)运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很多都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合同中的运输条款主要应当规定以下内容:运输方式;装运时间与地点;目的地;转运与分批运输事项;运输中的通知、联络事项等。   应当注意的是,在合同采用价格术语的条件下,运输条款的内容应当与合同中所使用的价格术语相协调。   (九)单证   为使卖方能够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收取货款,合同中必须规定单证条款,在以托收和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场合,尤其如此。   应当注意的是,单证条款必须与合同中的付款条件条款相协调,在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尤其如此。   (十)保证   这里的“保证”,是指卖方对货物品质的保证。为确保卖方所交货物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合同中应当规定保证条款。   在保证条款中,应当规定保证的内容,通常是规定卖方保证其所交货物符合一定的标准。此外,还应当规定保证的期限,以及卖方违反保证时的处理方法等。   (十一)检验与索赔   买方对货物具有检验的权利。在合同中规定检验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规定买方行使其检验权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其检验权丧失的条件等事项。   因此,在规定检验条款时,一般应当把检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检验权丧失的条件规定清楚。   应当注意的是,检验货物是买方的一项权利。因此,在检验货物条款中应当规定由买方或者其委托或授权的第三方来检验货物。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明确规定,卖方或者其委托或授权的第三方在任何时间对货物所进行的检验,均不能取代、否定或排斥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   (十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许多合同中都有的一般性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也不例外。   在规定不可抗力条款时,通常应当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内容和范围、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当事人应当采取的措施、第三方机构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以及不可抗力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影响和后果等事项,逐一规定清楚。   (十三)法律适用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应当规定法律适用条款和关于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以使合同能够依据于一定的法律基础之上,并在一旦发生合同争议时,根据一定的法律和采取适当的途径来解决争议。   在法律适用条款中,通常规定了当事人双方所选择的支配他们之间合同的法律,这常常是某一个国家或某一个法域的法律,也可以是一定的国际统一实体法。法律适用条款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来确定的。应当注意的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实务中,现代的通常作法是采取分割的方法来处理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不同部分,可能受不同的法律支配。   解决合同争议可以有诸如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等不同的方式。合同中应当规定采取适当的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当事人通常愿意在其合同中订入仲裁条款。一般地,仲裁条款中应当明确地规定关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的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以及仲裁地点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项内容。   (十四)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合同效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用一种文字作成,也可以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成。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以及修改或补充合同的文件和履约函电所使用的文字。   应当注意的是,在合同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成的情况下,应当规定以合同的某一种文本为准,以免因不同合同文本的条文发生歧义,而对确定合同规定的内容造成不应有的困难。   此外,在合同中还应当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时间、有效期,以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件等事项。   (十五)其他   对于因交易的特殊情况所可能产生的特殊事项,可以在这一部分中加以规定。因此,在一些合同中,这一部分被称为合同的“特殊条款”。
seller, buyer : 卖方 买方 No. Date signed at : : 合同号 时间 签订地点 Commodity & Specification Quantity Unit Price Amount 名称规格 数量 单价 总额 COUNTRY OF ORIGIN : 原产地 PACKING : 包装 LOADING PORTS : 装运地 DESTINATION PORTS : 目的地 INSURANCE : 保险 SHIPMENT : 装运时间 PAYMENT : 付款方式 BENEFICIARY ADD BANKER ADD FAX SWIFT ACCOUNT NO. : : : : : : : .受益人资料 . other terms. 其他条款(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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