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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转让方式都有哪些

(1)买卖 (2)交换 (3)赠与 (4)以房地产抵债。 (5)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6)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7)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8)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方式

房地产转让方式都有哪些

2,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可以转让吗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前提条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于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认定转让合同有效。转让预售商品房的,首先《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在有效期之内,在具备这一前提条件后,按照有关商品房转让的规定,办理程序如下:1、转让方与受让方须签订转让合同(一式两份),合同中应载明转让的预售契约编号、转让原因、转让金额、转让面积、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和须承担的义务等内容。其中,转让金额与原预售契约价款相一致。转让合同需经开发企业认可、签字盖章。2、转让双方持预售契约、转让合同及有关证件到销售登记的交易管理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经审核转让合同并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审查。3、交易管理部门对批准转让的,通知转让双方缴纳印花税。其中两份印花税的正本由转让方与受让人各执一份,副本由开发企业、交易管理部门各执一份。转让方所持有的预售契约正本移交给受让人,待房屋正式交用后,凭此件办理过户手续。经办人将转让合同副本、转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归入原登记留存的预售契约档案。对不准转让的,应通知转让人。购买预售商品房注意事项1、购买时要先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开发商预售在建商品房的证件,只有取得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才是符合法律规定准予预售的房子。2、要签订对自己较为有利的合同当预售房预售面积与交付时的实际面积有出入时,若实际面积少于预售面积,开发商应退减少的面积款项;若实际面积超过预售面积,客户仍按预售面积付款。对于此类条件,客户应据理力争,并应写入合同中。另外,诸如交房日期、煤气开通日期、装修程度、公共部分和建材品牌、电梯品牌等,均可在合同中详细注明并签订相应的违约条款。3、一定要看房屋的平面示意图及工程规划图平面示意图能够提供的仅仅是室内的平面格局,对于室内空间布局还需你“慧眼”识真。居室内应尽量避免错综复杂的梁柱穿行,有时高2.9米的居室,由于有大的横梁穿过,底部净高不足2.2米,装修困难不说,空间上也有极大的压迫感。对于此类问题,在签订预售合同前,你能向开发商借工程蓝图查看,或请较好的房地产代理公司代为咨询。购买楼房顶层的消费者,应注意供暖回水管道、太阳能管道等,是否会对装修带来许多麻烦。

3,求商品房转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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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是房地产转让

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的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1.买卖;2.交换;3.赠与;4.以房地产抵债;5.以房地产作家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6.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7.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方式。商品房预售和销售、存量房屋买卖是房地产转让方式中的买卖,买卖双方为转让当事人,卖出人为转让人,买入人为受让人.

5,商品房过户需要经过什么程序详细点

大致程序是:带上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及其他要件等到当地房地产交易部门咨询、登记,然后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费,最后由房屋登记机关登记过户、颁证。由于“二手房”存在属政策性房屋还是商品房问题,且各自过户的程序、费用及各地的要求不一样,故建议先到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咨询相关具体程序。至于费用,主要有:(1)《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契税,税率为为3-5﹪。具体多少,由各省政府定。契税由承受人承担。(2)印花税:按《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及权利、许可证照均是应税项目,纳税人是立合同人,按成交价的0.05‰征收。(3)《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转让人承担。(4)《营业税暂行条例》还规定营业税,由销售方负责,税率为5.5﹪。一般普通住宅购入五年以上的免交。(5)其它费用有房产交易费、房产证工本费、土地证工本费、交易评估费等,具体数额请咨询当地房屋交易部门。
花2000-5000元找个中介代办得了,这钱不容易省的。
如果是过户那应该是二手房也叫存量房,而不是商品房。 以二手房交易过户为例: 1、如果买方需要贷款,就因该找正规的中介参与,首先要评估,然后签定贷款合同,确定贷款数额。 2、二手房过户前,须要办理出两证,也就是《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有的城市只有一个证; 3、需要请房管局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主要是确定交税的价格,这一块可操作的余地很大 4、在交易窗口签定买卖合同,须携带以下证件: 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外地人需提供流动人口居住证、房屋两证、评估报告等。 5、缴纳税费,出交易收件单,交易完成。
都看过了就应该开明白了就那么几条注意的,很简单的

6,商品房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转让的条件如下:  1、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预售的商品房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转让的不得转让,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预售的外销商品住宅,在未领取房地产证前不得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2、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这种规定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管理。因为预售商品房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又是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备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具有预售转让的主体资格。  3、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不稳定,转让人将预售的商品房提前转让,转移跌价风险;新预购人自愿承担跌价风险,冒着风险提前买受,然后再次转让,这种转移风险和买受风险必须是平等自愿的。当然,与之相对应也有获得利益的机会。  4、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否则预售商品房转让无效。最高人民*民(1996)2号文件第28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从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内容看,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对转让有约定,当双方约定的转让条件已经具备时,可以转让。例如分期付款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必须付清前二次应付款项或者付清应付款项达到2/3后方可转让。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约定转让条件,合同履行中,预购方提出转让,必须征得预售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这样规定既可预防预购人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又可以保证预售商品房转让及预售合同的顺利履行。第三,预购方已经全部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不必征得预售人的同意,但事后应及时通知预售人知道,使其正确履行合同。通知人是转让人和新预购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原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通知预售人,并了解原预购人履行合同情况。  5、预售的商品房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因为转让人与新预购人签订合同将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人(转让人)更名为新的预购人,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合同取得原预售合同预购人的地位。这种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转让人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权利义务转让,都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合同内容即权利义务并没有改变。如果转让人是债权转让,预售人拒绝重新签订预售合同,将阻止转让人对债权的处分权,故新预购人没有必要与预售人重新签订预售合同,预售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新的法律关系形成,原预购人和新预购人均不得反悔,但新预购人符合转让条件时仍可以再行转让。  6、商品房预购人如果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单纯权利转让、可以不经过商品房预售方的同意,只要通知预售方即可,如预购方已经按照合同支付了全部房价款后转让预购合同的行为。否则,必须征得原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方的认可和同意。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预购人将预购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时,多数情况下,是将预售商品房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即取代原预购人成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受让人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承担人;商品房预售方不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而承担债务的第三人是否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商业信誉如何,又与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能够实现,紧密相关。因此,为了保护商品房预售方的合法利益,上述情况必须征得预售方的同意。以下几种情况,预售商品房的转让行为不应支持。第一、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签订后未进行登记的;第二、商品房预购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定金及未付清合同所规定的房价款三分之二的;第三、预售商品房合同双方发生纠纷诉至*后均要求解除合同的;第四、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双方对该行为有重大误解的;第五、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干扰了房地产市场的。
在购买商品房时,房屋买卖双方需签订一份正式的合同,之后还应该到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买卖过程中这一基本环节,不只是交易双方订立的一份契约,而且它还对交易双方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利起到监督保护作用。 既然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交易双方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合同订立的条款应严谨、周密,而且签订合同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这些基本条件全部具备了,合同才能生效、周全。那么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到底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首先,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其次,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未成年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者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另外,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一致。如果一方有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再有,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是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签订合同双方都应该注意的是,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建议您关注一下当地对拆迁安置房交易的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时间规定,该交易是合法的
有房产证和土地证就可以过户交易了。不明白你说的契证是什么证,现在的房子只有两证。

7,房屋产权转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应签订买卖合同,双方持合同、身份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好! 一、二手房屋交易需要手续? 1、买卖双方(卖方如果结了婚,必须夫妻双方都到)持买卖协议、双方《身份证》(卖方夫妻双方都要,还要户口本)、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实际上是必须,因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是一伙的),要求对交易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 3、由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根据情况有优惠政策),任任何买卖双方(也可以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一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费、工本费; 4、等待领《房屋所有权证》 5、买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工本费,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更名费等如何计算? 经济适用房: 满五年: 补交土地出让金:成交价*1%(卖方缴纳) 营业税:成交价*5.5%(卖方缴纳) 交易契税:成交价*3-5%(买方缴纳)(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同的税率,普通住宅减半) 印花税:当年购入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商品房: 满五年: 交易契税:成交价*3-5%(买方缴纳)(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同的税率,普通住宅减半) 印花税:成交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 未满五年: 营业税:成交价*5.5%(卖方缴纳) 交易契税:成交价*3-5%(买方缴纳)(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同的税率,普通住宅减半) 印花税:当年购入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 注明:120平米(地方政府可以上浮20%,得到144平方米) 已购公房: 1,成本价房: 土地出让金:成交价建筑面积*1%(买方缴纳) 其他税费同商品房 2,标准价(优惠价)房: 补齐成本价:成交价*1%(买方缴纳) 另外和原单位按产权比例分成 转 移 登 记 ·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 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材料 (一)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人: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身份证明;  (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 (三) 转移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    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     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     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已购公有住房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原公房购房合同;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     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7)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     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9)"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     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     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5、存量房屋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     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8)外国驻华大使     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6、房屋继承、遗赠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判决书;  (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 7、房屋赠与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     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     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     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  (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8)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房屋交换  (1)换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换出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     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央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     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6)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     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 9、企业改制、作价出资、合并、分立、注销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改制出资、合并、分立的文件、合同;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7)企业注销的,提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10、房屋调拨(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11、房屋拍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判决的除外);  (3)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8)单方申请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2、*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  (3)单方申请登记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13、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证;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生效的*判决书(*判决离婚;权利人一方申请的)或经公证的离     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的);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     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注 意 事 项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 二、转移登记时限   符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 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表格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及 填写说明 2、授权委托书 3、房屋状况附表 及 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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