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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套民法51题选AB

答案是AB,这是司考原题
答案是AB,这是司考原题
Dash后来改了,但没说原因

第三套民法51题选AB

2,10年民法期末考试

今年的考试题目涉及的考点有: 1、关于公私法的认识 2、法律渊源 3、法条的种类 4传统民法的现代修正 5法官的价值补充 6权利的自力救济 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意思表示不一致

10年民法期末考试

3,没签合同辞工公司不批咋办

如果结清工资了,直接走人就行,没有任何限制。 如果拖欠工资,因为没有签合同,可以进行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看样子是压你工资了。 如果你实在不想做的话,就跟公司好好协商,事情总可以解决的,千万表从动,对你事业没好处。
反正没合同,编个理由呗、顶多扣你点工资。

没签合同辞工公司不批咋办

4,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为什么把查士丁尼列人历史最有影响的100人之中

我觉得不管查士丁尼对于拜占庭帝国有多么高的丰功伟绩,为拜占庭帝国打下了多么稳固的基础,但最重要的是其为人类或者更进一步讲欧洲留下来一部《查士丁尼法典》,这个法典又叫做《罗马民法大全》,近代欧洲各国的法律,除了英国自成体系之外,多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并由此影响到亚非美等国家的法律。这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整的法典,也是欧洲大部分国家法律发展的基础。 它在欧洲的许多国家中是法律研究、训练和论说的基础。因为许多非欧洲国家最终都采用了罗马法中的某些部分,所以《国法大全》的影响是十分广泛的、世界性的。其主要影响集中在大陆法系,尤其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5,机场值机员是一份怎样的工作辛苦不辛苦

航机员的领域很广的,朋友。贴切的讲航机员是随机的维修故障人员,飞机里的工作人员都可以说是航机员,空姐也可以说是航机员哦,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服务工作 。
安检是和机场签合同,工作时间三班倒,只要有航班,都要去工作,哪怕是凌晨三点钟都要在机场。但是和机场签合同未必不好,机场还是属于地方的大型国企,福利和待遇都算不错的。遇上经济危机的时候只听说过航空公司亏损,但是从来没有听说过机场亏损。安检有一点不好的就是工作中存在辐射,因为安检机或多或少都有少量的辐射物质泄漏。值机员也不一定是和航空公司签合同,也有可能是和机场签订或者私营公司签订合同。工作性质就是协助自己公司所签订的航空公司办理航班,一般隶属服务科,主要帮助客人打印登机牌和托运行李等。工作起来其实也不轻松,也属于三班倒的性质,什么时候有航班都要工作。如果是航空公司的值机员,工作更加辛苦,而且还要区分你的身份性质,要看你是属于在编人员还是非在编人员,待遇一个是天上一个是地下,再者如果没有特殊关系,上升空间基本不大。所以建议你去做安检吧,不论经济怎样,安检不会裁员,待遇不错,工作稳定,还有旅客至少懂得尊敬安检,即使有旅客敢同你叫嚣,你也可以按照规定将他们就地正法,你也不用头疼所谓的航空公司的VIP或者航空公司的什么卡什么卡的贵宾。值机员就不要去了吧,累不说,当你面对所谓的金卡钻石卡旅客的时候...安检是和机场签合同,工作时间三班倒,只要有航班,都要去工作,哪怕是凌晨三点钟都要在机场。但是和机场签合同未必不好,机场还是属于地方的大型国企,福利和待遇都算不错的。遇上经济危机的时候只听说过航空公司亏损,但是从来没有听说过机场亏损。安检有一点不好的就是工作中存在辐射,因为安检机或多或少都有少量的辐射物质泄漏。值机员也不一定是和航空公司签合同,也有可能是和机场签订或者私营公司签订合同。工作性质就是协助自己公司所签订的航空公司办理航班,一般隶属服务科,主要帮助客人打印登机牌和托运行李等。工作起来其实也不轻松,也属于三班倒的性质,什么时候有航班都要工作。如果是航空公司的值机员,工作更加辛苦,而且还要区分你的身份性质,要看你是属于在编人员还是非在编人员,待遇一个是天上一个是地下,再者如果没有特殊关系,上升空间基本不大。所以建议你去做安检吧,不论经济怎样,安检不会裁员,待遇不错,工作稳定,还有旅客至少懂得尊敬安检,即使有旅客敢同你叫嚣,你也可以按照规定将他们就地正法,你也不用头疼所谓的航空公司的VIP或者航空公司的什么卡什么卡的贵宾。值机员就不要去了吧,累不说,当你面对所谓的金卡钻石卡旅客的时候你就知道做服务行业有多难了。

6,求教民法上合同法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

运输在途的标的物,没有约定的,按法律条文规定的,自然就是 买受人承担其灭失等风险,包括追偿是否能获得赔偿的风险。出卖人已视为交付完毕,不用再涉及到标的物在事后发生的任何情况中。而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后,运输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即风险)就转移到买受人身上。而如果在承运过程中,是运输单位造成的损坏或灭失的,是承运单位违反运输约定造成,买受人则可以 向承运单位追讨赔偿,而不能再向出卖人要求赔偿。-------------就如,我在网上付钱购买了一件商品,店主把商品交给快递公司后,快递公司负责把商品送来给我。如果途中商品破损了,我收到的是一堆烂货,那么我追究的是快递公司的责任,而不是再去找店主赔偿(当然,如果店主没有保价的,快递赔偿的费用不够商品本身价值的话,那么点主也有补充赔偿责任,这里说的快递跟普通的物流有点不同,因为快递是根据邮政法来约束的——不买保价保险的送递物品最高只赔三倍的运费数额的钱,而物流另有合同的约定、违约的责任按照《合同法》来运作)。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立法过程中的里程碑,同时也是妥协之作。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不适合进行大的民法典的立法,于是先出来一个通则性质的民事立法,以为救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按照传统的民法体系,都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类似于民法典的总则和各编的总则,是原则性很强的规定,《合同法》相当于民法典债编的合同部分,是很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法是合同领域的主要调整法律,现行法条件下,相对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是合同领域的案件都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才上溯至民法通则。至于两法的效力位阶,都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效力上没有区别。
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标的物风险基本的承担方式,但最后规定了但书。一百四十四条便属于一百四十二条的但书情形。符合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适用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是:出卖“ 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的标的物”。出卖是谓语,后边是宾语,换句话说就是将正在运输在途的标的物给卖出了,不能理解为标的物转让后需要运输给买受人而使标的物在途的情形。标的物转让后运输在途的情形应当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这个规定很明确了。动产的风险承担主要是看交付,或者视同交付的情形。例如物权法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附: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1、《合同法》142条与144条是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2、当事实情况符合特殊法条的时候,就适用特殊法条(此时特殊法条的使用不受普通法条的限制)。如果不符合特殊法条那么就适用普通法条。两者并不冲突。

7,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研究生

一、考试组成:民法学和商法学各占50%,共150分。 二、民法学部分的考试大纲 (一)参考书目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最新版本。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版本。 3.王利明主编:《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最新版本。 (二)考试内容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掌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词源、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的调整对象以及民法的特点。理解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婚姻法、商法的关系。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能够论证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尤其是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及其价值。 认识并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及其分类。 掌握民事权利的本质与分类,分类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绝对权与相对权、既得权与期待权以及支配权、 请求权、 抗辩权、 形成权。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开始、终止,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掌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的三种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监护 掌握监护制度的性质、监护人的设定、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 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掌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责任承担。 第六节 个人合伙 掌握个人合伙的概念、合伙人出资和合伙财产、合伙的债务承担、退伙和入伙、合伙的终止。 第五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 掌握法人的概念 、法人的本质、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掌握法人成立的条件和法人设立的程序、原则。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掌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等与自然人的不同。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掌握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种类、法人分支机构的地位。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掌握法人变更的要素、法人终止的概念和原因以及法人的清算过程。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概说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分类及形式。具体分类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第二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 掌握民事行为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的区别。 第三节 意思表示 掌握意思表示的概念、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构成要素以及意思表示瑕疵。 第四节 民事行为的效力 掌握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区别。 第五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掌握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区别。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概述 掌握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权的性质、代理的种类。 第二节 代理权的行使 掌握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第三节 无权代理 掌握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的区别,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的内容。 第四节 代理关系的消灭 掌握不同类型代理的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第八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掌握诉讼时效与占有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性质,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 掌握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第二编 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掌握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变动 掌握无权变动的含义,物权变动的形式、物权变动的要件等。 第三章 所有权 掌握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第四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掌握我国立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及其基本理论。 第五章 相邻关系与共有 掌握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第六章 用益物权概述 掌握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 第七章 担保物权概述 掌握担保物权的种类和特征,不同的担保物权概念、取得、效力、消灭。 第八章 占有 掌握我国物权法关于占有制度的规定。 第三编 债权法 第一章 债与债法 掌握债的意义、债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发生根据及债的类型。 第二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 掌握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的关系,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保证合同、定金合同的地位及基本内容。 第三章 债的移转 掌握债权让与的要件与效力、债务承担的要件与效力。 第四章 债的消灭 掌握债的消灭原因及其基本内容。包括:清偿、提存、抵销、混同、免除 第五章 侵权行为之债 掌握侵权行为的概念、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各种类型的特殊侵权行为。 第六章 不当得利之债 掌握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构成要件、类型与效力,与侵权行为之债的区别。 第七章 无因管理之债 掌握无因管理之债的概念、构成要件、类型与效力,与侵权行为之债的区别。 第四编 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 专利法概述 掌握专利与专利权的概念以及专利法的基本理论知识。 第二章 专利法的主体 掌握主体的类型以及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专利的客体 掌握专利的种类以及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四章 专利申请与审批 掌握申请文件的种类与撰写要求,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程序,专利的无效与复审。 第五章 专利权的保护 掌握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纠纷的解决。 第六章 商标法概述 掌握商标与商标权的概念、商标的种类、商标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七章 商标权的主体 掌握商标权主体应具备的条件、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 商标注册申请与审核 掌握注册申请的条件以及审查与核准的程序。 第九章 商标权的保护 掌握商标权的期限、续展与终止、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著作权法概述 掌握著作权概念、与专利权、商标权的关系,我国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 第十一章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掌握作品及其种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十二章 著作权的主体与著作权归属 掌握著作权主体的认定及其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三章 著作权的内容 掌握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 第十四章 著作权的获得与管理 掌握著作权的获得方式、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章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掌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侵权的种类以及著作权纠纷的解决。 三、商法学部分的考试大纲 (一)参考书目 1.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最新版。 (二)考试内容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总论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概念、种类与历史沿革,公司的名称,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公司资本、公司资产与股东权益。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内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股东出资与治理结构,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资本募集、上市公司及其治理结构 第四节 公司财务制度与公司变更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第二章 证券法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股份发行的条件、公司上市的条件、证券法欺诈行为 第三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总论 主要内容包括票据的概念、性质、功能,票据基础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 第二节 汇票 主要内容包括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 第三节本票与支票 主要内容包括本票与支票的概念与特征。 第四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总论 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的概念、类型、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保险合同 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与解除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主要针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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