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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强制医疗

就是一些疾病患者不愿治疗,而疾病的存在又给周围的人带来不利,医疗机构采取的强制措施称强制医疗

2,强制医疗的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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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的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3,强制医疗有法律依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执行机关为*机关。具体而言,人民*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没有法律

强制医疗有法律依据吗

4,强制医疗属于什么法刑法里没有

刑事诉讼法中的内容
强制医疗没有最长时间的规定,因为法官是无法判断要被强制医疗的人什么时候能康复的。刑事诉讼法有医疗机构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评估的规定。评估结果是决定是否解除强制医疗的主要根据。  第二百八十八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5,*应当审查解除强制医疗申请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

强制医疗的解除条件有哪些如果当事人已经治疗完毕的,经过当事人或者医院的申请,可以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的定期评估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批准。(刑诉法第288条)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①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提出。②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受理。(高法解释第540条)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的审查①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应当要求其提供。②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调取。必要时,*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高法解释第541条)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审查后的处理方式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②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厦门律师:网页链接人民*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检察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高法解释第542条)
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   人民*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五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人民*应予准许。听证会中,人民*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因补充证据等原因需要再次召开听证会的,应在补充期限届满后十日内进行。   人民*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申请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书面提出。

6,什么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2013年《刑事诉讼法》之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2013《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2013《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决定。*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决定强制医疗前,*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保定律师解读: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是否写明被申请人的身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所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三)是否附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明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四)是否列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二)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三)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2013《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保定律师解读: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审查同意的除外。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2013《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保定律师解读: 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三)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调查可以简化第一审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开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案件,应当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对被告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说明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后依次由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 对前条规定的案件,人民*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三)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人民*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人民*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2013《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保定律师解读: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一)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二)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同时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提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应当受理。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人民*应当要求其提供。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人民*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调取。必要时,人民*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二)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2013《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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