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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张合同无效 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承包方不具备资质,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被宣告无效,工程结算将按鉴定核算的实际价格为准,而不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主张合同无效 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2,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工程价款如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

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工程款怎么结算

如果已经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对工程价款部分参照有效合同处理,其他按无效合同处理。违约金得不到主张,没有利息,但可以请求资金占用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工程款怎么结算

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结算

目前如果 建设工程合同 无效后 工程款结算 的话,具体来说,建设工程将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和转承包人三方主体的关系,也涉及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承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签订的 工程转包合同 两个合同关系,工程款结算也因此需要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 在以往一些司法实践中,有认为无效的转包合同不应影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 合同的效力 ,因此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但是,这种处理等于变相认可了承包人随意转包工程、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似有不妥。 考虑到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其事实上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任何实际的履约行为,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约行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其所支出的成本,而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包含的管理费和利润等则属于非法利益,可以根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予以收缴。实践中,裁判机构也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按照 实际施工人 的资质等级据实 结算工程款 ,但其裁判宗旨仍应符合“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价款求答案

随着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处理,实际上确立了一个新的原则,就是合同无效的价款结算与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直接挂钩,也就是工程质量至高无上原则。这一原则在司法解释中贯穿始终,涉及合同效力的案件如何处理离不开这一原则。 之前无效合同一般都是按照定额结算,即据实结算,是指按照施工企业的实际资质和实际工程类别,以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结算。现在法律赋予了承包人另一个选择权—参照合同约定处理。

6,转包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考虑哪些问题

存在工程非法转包的情况下,建设工程将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和转承包人三方主体的关系,也涉及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承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工程转包合同两个合同关系,工程款结算也因此需要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 在以往一些司法实践中,有认为无效的转包合同不应影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但是,这种处理等于变相认可了承包人随意转包工程、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似有不妥。 考虑到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其事实上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任何实际的履约行为,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约行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其所支出的成本,而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包含的管理费和利润等则属于非法利益,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予以收缴。实践中,裁判机构也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据实结算工程款,但其裁判宗旨仍应符合“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 承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承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转承包人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均是转包合同的签订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追讨工程款。由于转包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双方应各自返还财产。 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若客观上严格适用返还财产的规定,必将使工程丧失其效用价值,也进一步扩大了双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转承包人可以参照无效的转包合同的约定主张工程价款,这种处理既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基本利益。 发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 转承包人由于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在承包人拖欠其工程款时,其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承包人一旦出现资信状况恶化、破产、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等情形时,即有可能无法追回工程款。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和实现公平正义角度出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有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但上述规定并不等同于发包人负有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一方面,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发包人的发包过程并无过错,要求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违法行为”买单“不公平,也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 实践中,也存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以较低的价格签订合同,以此阻却转承包人根据上述规定追讨欠付工程款。在此情况下,转承包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可行使其撤销权,撤销该合同,保证工程款债权的实现。

7,如何处理无效的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的价款结算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应注意问题基于无效合同的基本原理,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在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中,应牢牢把握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这根主线。工程质量是承、发包人共同的生命线,它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或者部颁规章都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这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363393631些规定的核心都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牢牢把握工程质量这根主线,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只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就可以要求参照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主张权利,而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法释[2004]14号第二条之规定确立的原则是施工合同无效时折价补偿原则,而不是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原则。虽然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具备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确定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则,是按照当前建筑市场供需关系的实际情况所确定,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平衡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且避免当事人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扩大诉讼成本。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在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体现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处理原则。[1](三)按照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发包人是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了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相反,发包人是否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呢?回答是肯定的。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既然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发包人理所当然也应享有此权利。二是从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的目的和文义内容来看,并没有排斥、否定发包人的适用问题。(四)当事人不得请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应予驳回。(五)当事人不得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自然也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理解有偏差或法律水平较低,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可能也存在当事人坚持诉讼请求而不愿意变更的情况,此时人民法院可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六)当事人不得基于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是发包人逾期不答复也不结算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前提是施工合同为有效。当合同无效时,当事人不得依据此规定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合同都无效了就不好处理价款结算了。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即便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的话,承包人依然有权要求分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工程款。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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