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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作业一 一填空题 1根据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书面和口头

合同法作业一 一填空题 1根据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

2,2018年法考主观题解析

【案情】 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了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 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劫持,离开酒店。 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来到酒店门口,护送王某上私家车。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 王某上车时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武某中弹身亡。事后查明,其中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未击中腿部,另一人朝武某腹部开枪,但无法查明谁朝腿部开枪、谁朝腹部开枪;事后查明,只有一枚子弹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但无法查明击中腹部的这颗子弹是谁射击的。 【问题】 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关于吴某的行为,需要分两种情形。 (1)第一种情形,王某不知道自己消费了3000元,被吴某欺骗,以为自己消费了30000元,便支付了30000元,事后才知道自己仅消费了3000元,对此,吴某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为27000元。 (2)第二种情形,王某知道自己消费了3000元,在支付3000元时,没有注意到支付数额多了一个0,支付了3万元。在生活实践中,收银员将POS机递给顾客,让顾客付款,顾客此时一般不会看POS机显示屏上的数字,而是先输入密码,点击确认支付,收银员将机打小票撕下来递给顾客,让顾客签字,顾客此时一般才会看下支付的数额。王某应该也是如此,在输入密码、确认支付时,没有看POS显示屏上的数字30000。当吴某将机打小票递给王某签字时,王某可能没看小票上的数字,也可能看了但没注意到多了一个零。对此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吴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盗窃罪缺少诈骗行为结果中的第三步“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该要件由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组成。在客观上,王某有处分3万元资金的行为,表现为输入密码、确认支付。在主观上,王某没有处分意识。处分意识是指意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给对方占有。者就要去意识到当前存在处分的财物。就处分资金而言,处分意识是指意识到当前存在所处分的资金。王某在主观上只有处分3千元餐费的意识,没有处分3万元的意识,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处分3万元。由于王某缺乏处分意识,因此,吴某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处理意见,吴某构成诈骗罪。要具有处分意识,要求意识到处分财物的存在。而王某在处分资金时,意识到了自己在处分自己的资金,在支付餐费。处分意识并不要求意识到具体数额。因此,王某有处分意识,吴某构成诈骗罪。 笔者赞同第一种处理意见。这是因为,司考2016年真题(最高法院公布的臧金泉案)“甲向乙发一个支付链接,显示支付1元钱,乙点击支付后,实际支付了1万元。”答案是甲构成盗窃罪,因为乙虽有处分意识,但只有处分1元钱的意识,而没有处分1万元的意思。这表明,处分资金时,要去意识到处分资金的存在,也即意识到处分资金的数额大小。 需要说明的是,吴某不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条文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类型有四种: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这四种行为类型的共同前提是,行为人在使用行用卡时均实现取得占有了信用卡。王某在刷卡时将卡交给吴某,虽然刷卡这个动作是由吴某完成的,但是王某就在面前,卡在王某的实际控制范围内,由王某占有。信用卡虽然在刷卡那一刻在吴某手里,但吴某只是一种占有的辅助手段,并没有占有这张卡,因此,吴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换言之,要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使用信用卡,但反过来,行为人使用了信用卡,并不必然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王某、刘某对吴某的行为,需要分两种情形讨论。 (1)王某、刘某当场就发现吴某对其实施了财产犯罪,当场要求归还多给的资金。此时,王某、刘某的行为属于制止不法侵害,属于防卫行为。这是因为,就财产犯罪而言,即使犯罪人实施财产犯罪既遂后,只要被害人当场能够挽回财物,仍然视为犯罪人的不法侵害在继续进行,被害人挽回财物的行为不视为事后防卫。因此,王某、刘某不是事后防卫,而是防卫实时。但是,要成立正当防卫,不仅要求在时间条件上防卫适时,还要求在限度条件上不能防卫过当。 吴某对王某实施的是盗窃罪(或诈骗罪),这是针对财产法益的犯罪,而非人身法益的犯罪,而且是平和手段的犯罪,而非暴力犯罪,因此,对该罪防卫时,在防卫手段上应严格限制。如果仅仅是轻微暴力或短暂的限制人身自由,则不属于防卫过当。如果是剥夺人身自由或致人重伤,则属于防卫过当。王某、刘某采取劫持手段,属于剥夺人身自由,属于防卫过当,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实施非法拘禁罪的同时,过失致人重伤,构成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这一结果加重犯。由于致人重伤是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导致的,而不是拘禁之外的暴力导致的,因此不构成法律拟制的故意伤害罪。此外,由于王某、刘某未能实际控制吴某,因此二人的非法拘禁罪构成未遂。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王某、刘某在离开现场后才发现吴某对其实施了财产犯罪,然后返回现场要求归还多给的资金。此时,王某、刘某便失去了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此后的行为不涉及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问题。二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未遂)致人重伤。此时,二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成立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王某、刘某没有非法占有吴某、财、物的目的,目的是挽回财产损失,讨回被吴某非法取得的财物。二人不构成绑架罪,理由是,成立绑架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向第三人非法勒索财物的目的。其一,王某、刘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二,王某、刘某针对的是吴某本人,而非第三人。 需要说明的是,王某、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理由与第238条第3款“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无关。该款规定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债务,主张债权。本案中,王某不是债权人,吴某也不是债务人,王某是吴某财产犯罪的被害人,吴某是财产犯罪的犯罪人,王某索要的是吴某的犯罪所得,而非吴某欠其的债务。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是依据非法拘禁罪的正常构成要件。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说明理由。 王某、刘某、林某、丁某针对武某的行为。 (1)林某、丁某 第一,事后查明,其中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未击中腿部,另一人朝武某腹部开枪,但无法查明谁朝腿部开枪,谁朝腹部开枪。朝腿部开枪,表面只有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朝腹部开枪,表明有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无法查明谁实施故意伤害罪、谁实施故意杀人罪时,林某极可能实施故意伤害罪,也可能实施故意杀人罪,丁某同样既可能实施诡异伤害罪,也可能实施故意杀人罪。对此应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即在请罪实施与重罪实施之间选择认定为轻罪实施。因此,可以认定林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罪的实施,也即朝向腿部开枪。丁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罪的实施,也即朝向腿部开枪。由于查明,朝向腿部开枪并未击中腿部,因此,二人的故意伤害罪均构成未遂。 第二,事后查明,是二人的子弹击中了武某的腹部,致其死亡,但无法查明是谁的子弹击中腹部。由于二人在开枪时,具有意思联络,并且具有相互协作的关系,因此在制造违法事实上具有连带性,违法是连带的,因此构成共同犯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公共犯罪,并且是共同实行犯。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此时虽然无法查明谁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但无需查明,因为若是其中一人导致的,另一人也应对结果负责。因此,二人对死亡结果均应负责。由于二人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因此在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理。最终对二人以故意伤害罪(未遂)致人死亡论处。在此注意,成立结果加重犯不等于基本犯既遂。例如,甲欲强奸乙女,将乙打成重伤,刚要强奸时被抓,甲构成强奸罪(未遂)致人重伤。虽然林某、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但基本犯故意伤害罪是未遂。这是因为,致人死亡是过失致人死亡,而故意伤害罪既遂,要求是故意导致伤害结果。过失致人死亡无法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结果。 此外,林某、丁某还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实行犯)。 (2)刘某 刘某指使林某、丁某开枪,属于教唆犯。基于共犯从属性原则,实行犯林某、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致人死亡,教唆犯刘某也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致人死亡。刘某还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教唆犯)。 (3)王某 王某指使刘某,让刘某“教训”武某,刘某指使林某、丁某。作为教唆犯的教唆者,以教唆犯论处。王某构成教唆犯,由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基于共犯从属性原则,实行犯林某、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致人死亡,教唆犯王某也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致人死亡。 王某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指挥成员实施的犯罪,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罪行。王某指使刘某、林某、丁某“教训”武某,林某、丁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罪行。王某对此负责,没有异议。 问题是,林某、丁某中的一人还实施了故意杀人(朝武某腹部开枪)。对此,王某是否需要负责,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成员实施的犯罪只要在组织者指示的大概范围内,便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而非成员个人的犯罪。成员林某或丁某实施故意杀人,没有超出王某的指示范围。因为王某指示的是“好好教训”武某,该指示范围比较模糊,故意杀人也在其大概范围内。因此,王某对成员的故意杀人应负责。虽然无法查明是谁实施的故意杀人,但由于无论是谁实施故意杀人,王某都要负责,因此就王某而言,无需查明是谁实施的故意杀人,因此,王某应对故意杀人罪负责。而且,虽然无法查明是谁击中腹部,但无论谁击中腹部,王某对该结果都要负责,因此就王某而言,无需查明是谁击中腹部,会因此,王某应对故意杀人罪既遂负责。王某既要对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负责,也要对故意杀人罪既遂负责,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第二种处理意见,成员实施的犯罪只要超出组织者的明确指示范围,便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而是成员个人的犯罪。成员林某或丁某实施故意杀人,超出了王某的明确指示范围。因为,王某指示的是“好好教训”武某,意思是很明确的,也即只能故意伤害,不能故意杀人。因此,对于林某或丁某的故意杀人,王某不需负责。 王某、刘某、林某、丁某还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各自所犯前述犯罪数罪并罚。具体而言: 王某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未遂)致人重伤、故意伤害罪(未遂)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并罚。 刘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未遂)致人重伤、故意伤害罪(未遂)致人死亡、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 林某、丁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未遂)致人死亡、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

2018年法考主观题解析

3,合同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试卷好找 在你所在省的自考网上就能找到 上面有个叫例年试题库的 里面全部都是例次考试的试卷 但是答案是找不到的 在网上没有的

合同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4,历年合同法司法考试题目

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一、选择题(一)合同法的概述★★1(02.卷三。单。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民事合同的概念。「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因此,可以排除选项A、B、C.「应注意的问题」合同的主体的一方是县政府。如果县政府与酒厂是交易关系(比如买酒),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债权合同。★★2.(00.卷三。单。17)下列协议中哪项协议适用合同法?( )A.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B.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C.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D.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参考答案」此题为单选,但答案应当为选项A、C、D「考查知识点」合同法的适用。「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排除了身份合同,因此,B选项所说的监护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债权合同,不必然涉及人的身份关系,双方都有给付,是有偿合同,当然可以适用合同法。联产承包协议和企业承包协议都有债权性质,其适用也没有被合同法排除。「应注意的问题」有的学者把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于债权合同之外,对考生影响极大。★★3.(02.卷三。多。35)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参考答案」ABC「考查知识点」合同的分类。「解题思路和依据」依据《合同法》第366条、第406条和第211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互易的本质,是两个买卖的结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偿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有偿、无偿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这是合同自由的反映,但互易由于它的本质,无法约定为无偿的合同。★★4.(98.卷三。多。4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买卖合同 B.借贷合同C.租赁合同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参考答案」ACD「考查知识点」合同的分类。「解题思路和依据」(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有对价的合同,因此,所有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典型的双务合同,就是有对价的合同。因此,选择A.(2)借贷合同有有偿(有息)和无偿(无息)两种,因此,可以排除B.(3)租赁合同都是有对价的,因此,都是有偿的。因此,选择C项。(4)保管费包括保管成本和利润,因此,选择D项。「应注意的问题」有保管费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366条为有偿合同。(二)合同的相对性★★(02.卷三。单。1)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在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参考答案」A「考查知识点」合同的相对性及违约责任。「解题思路和依据」(1)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合同关系(是何合同题意不明),汽车运输公司受托运输,运输未完成的后果应当由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而不应由汽车运输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因此,可以排除D项。(2)丙是职务行为,丙个人并不向乙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可以排除B项。(3)司机刘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过失,其并不直接向乙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排除C项。「应注意的问题」(1)题干中指出:“乙公司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由此可见,此题不是直接考货物毁损风险的负担。(2)要重点考查甲、乙之间的关系。(三)合同的订立★★★1.(00.卷三。单。16)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 )A.5月1日 B.5月8日 C.5月9日 D.5月10日「参考答案」B「考查知识点」承诺生效的一般规则。「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以信件的方式承诺,该信件到达时为成立的时间。因此,B项正确。「应注意的问题」送达是指受送达人处于可接收的状态,不等于受送达人已经看到了承诺通知。送达到相对人及其受托人的营业所、住所或者其信箱,都是送达的完成,或者是送达的终点。★★5.(00.卷三。多。61)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参考答案」ABCD「考查知识点」要约的撤销。「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A、B、C、D项都是正确答案。但很多人对B、C项产生疑问。疑问之一:在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情况下,不可撤销的要约要同时具备主客观两个要件,而B项只有“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一个客观要件(原题是排除B项的)。这是立法技术出了问题,有了客观要件,受要约人就可以说自己是“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自己是依信赖行事”。所以,关键是客观要件。疑问之二:对“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是不是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从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的指导思想出发,应当解释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125条真意解释)。「应注意的问题」此题的争议点在B项。很多人对B项产生错误认识,认为条件不够,欠缺主观要件。笔者认为,如果甲公司认为要约是可以撤销的,就不会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工作。履行准备工作,就是基于信赖行事的。产生争议的原因,是立法技术出了问题。(四)合同的效力★★★1.(02.卷三。单。13)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定?( )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 D.成立并生效「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表见代理。「解题思路和依据」使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使相对人有理由认为对方有代理权。《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应注意的问题」使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效力,曾被司法解释所肯定,所以,考生应当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司法解释的观点出题,已经是一个规律。★★★2.(00.卷三。单。14)甲是乙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乙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随时对外签约。后甲因收取回扣被乙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收回。甲以此合同书与丙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不成立 B.无效 C.效力待定 D.有效「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表见代理。「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从已知的条件来看,已经构成表见代理。此题的缺陷在于没有揭示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的相对人。「应注意的问题」狭义无权代理是可追认的合同(所谓效力未定);表见代理并非有权代理,而是无权代理,如果无其他违法事由,则合同有效。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3.(99.卷三。多。49)甲委托乙采购茶叶,并给乙一份无期限限制的授权委托书。10月,甲通知乙取消委托,并要求乙交回授权委托书,乙因故未交。11月,乙以甲的代理人的名义与丙订立了一份价值10万元的茶叶订购合同,在这一实例中,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丙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就有效,甲应履行与丙的合同B.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则乙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若经甲追认可发生效力C.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丙可以催告甲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若甲在此期限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D.若丙明知乙的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之订立该合同,由此给甲造成损失,则只能由丙对甲承担责任「参考答案」ABC「考查知识点」表见代理、无权代理。「解题思路和依据」(1)A项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命题是正确的。(2)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此种情况适用《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经追认可以产生效力,因此,应当选择B项。(3)《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应当选择C项。(4)D项中,乙有过错,乙应当承担责任。请注意D项中的“只能”二字。应当排除D项。「应注意的问题」提供授权委托书,表明丙是善意的相对人。且授权委托书有证据意义。★★★11.(02.卷三。单。2)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参考答案」C「考查知识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应注意的问题」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权利瑕疵的合同,这种权利瑕疵,通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消除,因此,有权利瑕疵的合同是可以追认的合同。★★★13.(02.卷三。多。55)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破产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参考答案」BD「考查知识点」效力未定和善意取得。「解题思路和依据」(1)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因此,A项应当排除。(2)该合同有权利瑕疵(出卖人无所有权、处分权),有权利瑕疵的合同经追认可以生效,可追认的合同就是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法律根据是《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3)丙善意取得所有权,因此,排除C项,选D项。「应注意的问题」(1)有权利瑕疵的合同不一定都是无效合同。(2)当前通行的理论认为,合同效力未定与买受人善意取得可以并存。这种理论具有先天的、逻辑上的缺陷,但是考生目前不得不依照该理论应试。★★★14.(00.卷三。多。54)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下列有关该事件的判断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C.应保护甲对该幅字画享有的所有权D.应保护丙对该幅字画享有的所有权「参考答案」本题与2002年试卷三的多选第55题相同。(五) 合同的履行★★1.(00.卷三。单。19)甲企业因基建需要竹签,与乙厂签订了一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乙供应甲竹签100捆,每根竹签单价1元,未约定总价。乙如约按惯例供应竹签100捆,每捆100根,甲企业以自己认为每捆竹签为10根,现每捆竹签为100根为由,主张变更合同,遭乙企业反对,双方发生纠纷。对此纠纷应如何处理?( )A.按重大误解处理B.按合同解释处理C.或按无效合同处理,或按合同解释处理D.按无效合同处理「参考答案」B「考查知识点」合同的补充性解释规则。「解题思路和依据」(1)当事人发生纠纷是因为数量约定不明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题干中已经揭示出有交易惯例的存在,因此,依据《合同法》第61条,应当依照惯例解释。(2)重大误解的规则与合同解释规则相冲突时,优先适用解释规则,因此,A项可以排除。(3)按无效处理与解释,依照法理是可以并存的,即可以将合同解释为无效,如果有无效事由的话(本题没有无效事由)。但有一点要注意,按无效处理与按合同解释处理不是选择关系。因为可以将C项排除。因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事由,D项应当排除。「应注意的问题」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释并不属“或”的关系。当合同可以有有效与无效两种解释时,应当将合同解释为有效。这体现了尽量保护交易关系的合同法思想。★★4.(99.卷三。单。8)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另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什么权利?( )A.先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C.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参考答案」C「考查知识点」同时履行抗辩权。「解题思路和依据」题干就是《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应注意的问题」对于履行抗辩权的认定,一定要注意履行的顺序。★★5.(02.卷三。多。36)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000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A.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B.是无效的民事行为C.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参考答案」ACD「考查知识点」行使保全撤销权时,被撤销法律关系的效力。「解题思路和依据」(1)不属无效事由,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2)此赠与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因此,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保全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因此,选择C项。(3)经行使撤销权,赠与合同由有效转化为自始无效,撤销权的行使,是赠与合同无效的前提条件。在撤销权行使之前,赠与合同是有效的。在逻辑上不能排除D项。「应注意的问题」(1)要注意区分保全撤销权和合同撤销权。行使保全撤销权时债的效力扩张至第三人。(2)请注意,C项所说的“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林与其弟之间的赠与合同。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保全撤销权予以撤销,因此,赠与合同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对于可撤销的合同行使权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撤销权,由合同当事人行使(《合同法》第54条);另一种是保全撤销权,由合同之外的人行使(《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6.(00.卷三。多。56)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D.乙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参考答案」BC「考查知识点」撤销权的成立和行使。「解题思路和依据」(1)甲公司减少了自己的责任财产(债权也是甲责任财产的一部分),有害于乙公司的债权。因此,乙公司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与代位权一样,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来行使,不能通过仲裁机关来行使。(2)第2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C项正确。(3)《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D项是错误的。「应注意的问题」(1)就本题来看,乙方可以在行使撤销权之后,再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直接向自己清偿。但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必须先撤销甲方放弃债权的行为。因此,排除了A项。(2)应注意题干中的“一直无力清偿”。如果没有这个条件,不能成立撤销权。★★8.(99.卷三。多。45)债权人以对自己造成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的下列哪些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B.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C.债务人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参考答案」BC「考查知识点」保全撤销权。「解题思路和依据」(1)《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应当选B、C项。(2)A项有可能成立代位权,与撤销权无关,应当排除。(3)在不合理的买卖中,撤销权的行使要求买受人有过错。D项中的买受人“不知该情形”,因此应当排除。「应注意的问题」不合理低价的买卖也是交易,因此,要强调买受人的过错。(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3.(00.卷三。单。18)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A.由B公司承担债务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C.由A公司承担债务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债务的法定承受。「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据此,D项正确。「应注意的问题」(1)债务人分立后对清偿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2)分立,不一定是法人的分立,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的分立。★★4.(99.卷三。单。2)H公司欠银行贷款200万元。现该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离出去,另成立J公司,对于公司分立后这笔债务的清偿责任问题,存在以下意见,其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应当由H公司承担清偿责任B.应当由J公司承担清偿责任C.应当由H公司和J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应当由H公司和J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参考答案」C「考查知识点」债务的法定承受。「解题思路和依据」(1)A、B项都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当排除。(2)H、J公司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应当排除D项。(3)根据《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选择C项。「应注意的问题」债务法定承受的规则,充分考虑了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5.(97.卷三。单。3)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丙签订一项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归还50万元货款。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偿还50万元货款B.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D.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参考答案」A「考查知识点」债权债务的法定承受。「解题思路和依据」(1)《公司法》的185条第3款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这里的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全体股东由乙公司承受全部债务的决议对债权人无效,但由乙承受全部债权的决议和公告有效,因为它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乙与丙原有连带债权,双方约定由丙向丁主张债权,不违反法律,自当有效。(2)丙对丁享有的债权,双方约定由丙享有,属于债权的转让。按照当时的法律,债权的转让须经债务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91条)。因此,排除A、C项,肯定B项。(3)D项自相矛盾,因此排除。(4)按排除法,只剩下B项。「应注意的问题」此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结果有所不同。(1)由乙公司承担全部债务的决议无效。(2)由乙公司承受债权的决议及公告有效。(3)乙与丙之间的协议属于债权的转让,是有效的,因此可以选择A项。金钱债权的转让不须债务人的同意,通知债务人即可,丙公司的起诉就起到了通知的作用。

5,一道合同法的司法考试题

题中甲公司是之后才得知此事实的。若在得知事实之后,有相应的履行行为,则丧失撤销权。但在本题中,并未指出甲公司在得知事实后有放弃撤销权的行为(如接受合同,直接履行合同的行为等),又在出斥期间内,所以仍然享有撤销权。

6,合同法考试题 请详细回答下列问题

1甲父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2对甲的父亲要承担赔偿责任3 3房屋装修、搬家等费用 房屋因涨价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1、无权代理买卖,所有权人可以撤销! 2、是的。 3、主张按责任赔偿的权利!

7,合同法的试题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例中,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 (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1)非正式书面协议 2)只要找出传真等相关证据给法官就行了

8,合同法选择题

B A B 分析:商场的告示试用30天延缓了合同的生效是时间。商场的告示即为要约,而客户拉回冰箱的行为即为承诺,所以双方的合同已经形成,但是鉴于商场的30天试用期的约定,此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只有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合同才能生效,所以该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 合同未生效,该标的物也就是冰箱的所有权还没发生转移,所以商场仍然是冰箱的所有权人,雷击属于天灾意外,由于“天灾归无权所有人”,所以冰箱被雷击风险应由商场承担。
1\B2\A3\B
A.附积极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A.已成立、但未生效 A.张某承担
D试用合同约定无条件退还,不必积极作为;B试用开始时,买方尚无明确购买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对买卖并未达成一致,所以买卖合同未成立;B,试用期间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属百货店
BBA
36.A。37C.38工。

9,合同法考试卷2继续请大家帮忙了

1.D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这里某乙明显有乘人之危的行为 2.C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3.B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B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5.C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送你一句口诀“送钱上门,上门取货” 6.C 7.A 期限一定会到来,条件不一定成就 8.A 9.C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0.C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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