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08条全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15 22: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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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时一定要先解除合同吗
不用。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是对预期违约的规定,按此条规定,一方预期违约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提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不用等到期限届满后才能要求。结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二),对方是否解除合同,是可以选择的,不是必得解除合同才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是什么
你好,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劳动法合同法108条
法定程序主要是指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有很多种,比如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但是这种情况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5,合同法第108条和合同法第68条的一个疑问
您好: 首先68条涉及的是“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所以《合同法》68条所涉及的条件就是“不安抗辩权”的履行条件,在此等情况下“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68条是针对的是特殊的情况。 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所享有的权利,试想如果“后履行方”存在68条所规定的情节,那么“先履行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后履行方”极有可能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对“先履行方”是很不利的。 而《合同法》108条 指的是一般情况(预期违约),可以解释为“一般而言如果不存在68条的情况,那么——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抗辩权”,您还可以看看“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两个都是涉及合同抗辩权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6,合同法94条和108条履行期限的对比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如前所述,合同解除的条件为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释义】本条规定了预期违约。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两个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的日期。也就是依据合同的约定,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的请求权发生的时间。
7,合同法第108条如何理解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比如说你租人家房屋,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约定第二年的房租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缴纳,你明确表示你是不缴房租的,就购成了违约。2、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比如说你租人家房屋,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约定第二年的房租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缴纳,而你到第二年三月还没缴,就购成了违约。3、如1、2项违约情况发生,对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您好: 首先68条涉及的是“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所以《合同法》68条所涉及的条件就是“不安抗辩权”的履行条件,在此等情况下“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68条是针对的是特殊的情况。 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所享有的权利,试想如果“后履行方”存在68条所规定的情节,那么“先履行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后履行方”极有可能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对“先履行方”是很不利的。 而《合同法》108条 指的是一般情况(预期违约),可以解释为“一般而言如果不存在68条的情况,那么——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抗辩权”,您还可以看看“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两个都是涉及合同抗辩权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合同法108条是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预期违约是违约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这是预期违约的一种形式。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权,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预期违约的责任后果上和=实际违约的责任是不同的。举个例子吧: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在本来年底之前将自己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别墅卖给乙,并约定年底之前交房,签订合同时乙支付定金10W。事后乙以房价上涨为由,向乙表示加价50W,乙拒绝。于是甲将房子卖给了丙。甲构成预期违约行为。此时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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