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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别简单地叙述合同担保的方式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你可以在网上查合同担保法

分别简单地叙述合同担保的方式

2,法律知识保证作为担保方式时应注意什么

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凡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都可以为别人或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是否具备担保能力要由银行来调查认定,被认定为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企业在为别人提供担保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了解自己所提供担保的形式(通常是保证、抵押、质押),明确自己提供担保后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必要时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2、注意了解被担保人的相关情况,包括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还款意愿、还款能力等,降低由提供担保所带来的风险。 3、注意了解担保的数额有多大,如果担保的数额超出了自己的经济能力,将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注意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特别是要掌握担保责任免除的合同条款,注意掌握被担保人的贷款使用情况,如果被担保人、贷款人改变了原来的合同,且事先没有征得自己的同意,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免除对新合同的担保责任。

法律知识保证作为担保方式时应注意什么

3,什么是买房贷款保证担保

本帖最后由 呼叫转移 于 2011-10-22 10:09 编辑 1、买房贷款保证担保合同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约定相应的内容。其中,保证期间的约定应当明确,不能约定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约定不明的内容。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买房贷款担保中心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担保中心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担保中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应当取得买房贷款担保中心书面同意,对未经担保中心同意转让的债务,担保中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买房贷款担保中心书面同意,担保中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 5、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6、保证期间,债务人可以改变担保方式,但应当通知买房贷款担保中心,需要经买房贷款担保中心同意的还应当取得担保中心同意。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后,原保证担保合同解除。

4,担保他人需要办什么手续

担保是个很概括的法律理论用语,它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保: 1,人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无需手续有合同就可以。 2,物保: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1)抵押包括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其中不动产抵押要求必须办 理登记,否者抵押无效;对于一般动产者可不登记,但对于产产浮动抵押必须登记,不过其登记不是抵押成立的条件。(2)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他们都不需要登记,但不登记不可对抗第三人。(3)留置不需任何手续。 3,金钱保:主要指合同中的定金,不许手续,但要有约定。
有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一般担保就是那人不还钱,查封他财产,剩下你还。 连带担保就是他不还你还。 像什么物保就是要有抵押物要登记的。现金担保扔订金就好。
你的“担保他人”应该是我们说的做保证人吧!最好就是有书面合同,然后约定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连带担保”相对一般担保来说,所承担的责任要比较重,如果是在没有约定采用何种担保形式的话,一般认为是“连带责任担保”。 另外,在刑法上有个“取保候审”的制度,如果要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担保的话,必须是具有一定得财产,如:房产等。还有其他刑事诉讼法关于这方面的要求。
替人担保,分财产抵押质押担保和信誉担保,财产抵押质押担保需要你具有抵押质押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证办理相关登记办理担保手续,信誉担保要经对方审核考察同意你的信誉资质。但是在担保过程中,一定要弄明白自己是“一般担保人”还是“连带责任担保人”,前者只有在确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才能由你偿还债务,后者是不管被担保人是否具有偿还能力,只要信贷机构愿意,可以直接让你偿还债务,你可以另行要求被担保人承担你的损失,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
你是以个人担保还是财物担保..如果在自己的财产上为他人的债务做抵押担保..就要去办理登记才生效..如果是个人担保..也就是作为保证人..有合同就可以了..

5,什么是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个人信用担保债务人按期履行义务,如到期不履行,担保人自愿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保证担保有以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担保法》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的为两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钱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因本人对此领域研究不深,所以在百度上找了点自认为较好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的范围就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以及申请*予以强制执行的范围。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6,保证担保这种担保方式的优势和劣势和常见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保证担保和一般担保区别就是连带责任问题。如果债权人对保证人资格审查不严肯定面临债务违约的风险。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是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主体涉及保证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购房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无需对价条件;而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表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性质保证合同作为购房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它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主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关系。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合同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而保证保险合同则属于双务有偿合同。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而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程度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发生。其次,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而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战争、行政或执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情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适用法律编辑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法律关系应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别于保证担保,不属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因此,除了合同双方在条款中事先约定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须先处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赔权。当然《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尚是一片空白,尽快完善保险法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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