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终止重大原因包括,工程类单位自行组织招投标已发出公告因单位内部原因第一次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17 20: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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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类单位自行组织招投标已发出公告因单位内部原因第一次
这个很正常埃首先你说的这个废标,具体指什么呢?我理解的有3种情况。 1、有好多家参加投标,法院属于国家机关单位,是属于财政资金项目,因此要政府采购的。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其中有1个或者几个单位因为资质或者其他自身原因,例如超预算,资质...1. 《招标投标法》规定: ①“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②“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 根据以上规定,招标人可以在延长期间修改招标文件,只是距离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同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修改投标文件。
2,招标人终止招标6种情形出处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情形有:1、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或发现招标原则出现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2、因为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有变化调整,原招标项目需要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技术要求才能重新招标;3、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难以维持经营,因此需要取消招标项目的;4、招标人的经营方向改变或生产任务需要调整的;5、由于重大设计变更,需要重新划分招标项目标段的;6、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法定的三人时。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简答题合同终止的原因招标投标的基本过程
合同终止的原因:详细参见合同法,根据具体情况会不一样。你的问题提得不够清楚,是指什么合同的终止原因?是什么情况下的?招标投标的基本过程,是什么项目内容的招标?
建设工程的如下:1、公开招标:业主提供招标前期所需的资料,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按相关规定在媒体(一般是网站和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人报名;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是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答疑等;在专家库抽取专家组织评标委员会;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开标,然后评标,出评标报告和结果;发布中标公告;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2、邀请招标:业主提供招标前期所需的资料,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答疑等;在专家库抽取专家组织评标委员会;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开标,然后评标,出评标报告和结果;发布中标公告;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4,终止招标的六种情形法律规定
终止招标的六种情形法律规定如下:1、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或发现招标原则出现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2、因为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有变化调整,原招标项目需要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技术要求才能重新招标;3、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难以维持经营,因此需要取消招标项目的;4、招标人的经营方向改变或生产任务需要调整的;5、由于重大设计变更,需要重新划分招标项目标段的;6、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法定的三人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也就是说,招标人可以决定终止招标,也即取消招标活动,已经经过的招标投标程序都废止,不再继续进行。招标行为仅仅处于要约邀请阶段,对双方约束力弱,招标人决定终止招标程序的,应及时通知投标人,同时退还有关费用和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随意终止招标程序,须有合适的理由,可惜《条例》对此没有规定,给招标人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以灵活适应招标活动中的不同需要。结合招标投标实践,一般可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招标活动不能继续往下进行,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二是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调整后,原招标项目需要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技术要求,或者需要取消招标项目不再继续建设时,必须终止招标活动;三是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维持该项目的投入;四是招标人调整经营方向或生产任务,停止招标项目建设,等等。这些情况下,因招标人的原因或者外部环境政策因素变化导致招标项目必须进行调整后重新招标,或者招标项目取消的,招标人都可决定终止招标。
6,招标失败应当发布招标失败公告吗
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要发布终止公告或示失败公告。以下仅供参考:某项目第一次招标失败,问是否需要发布招标失败公告?发布招标失败公告是否是二次招标的必要前提条件?招标法体系下的规定一、发布招标失败公告属自选动作《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此处的终止是指本次招标的终止,还是本项目的终止?第二个问题:该法条与招标失败后是否必须发布招标失败公告有关系吗?01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本条的终止指的是本次招标的终止,不是本项目的终止,理由:项目终止招标的理由之一就是招标项目由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而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工作不得不终止,但此次终止不一定等于永远终止,当条件成熟后,可以再次启动招标,当然也有人会认为,因重大变化导致项目已经面目全非,不可与原项目相提并论,即使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此时应当是一个全新的项目而不是原来的项目,但笔者认为只要是重新采购,项目还是那个项目,就好比人还是那个人,只是穿的衣服不同而已。这个法条与发布招标失败公告有关系吗?答案是有,两者的联系主要在于:本质上都是本次招标的终止,只是终止的原因不同而已。终止招标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也只是两个动作任选其一:要么发布终止招标公告,要么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而言,在某种程度上讲,招标失败比招标终止的程度要轻,因此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招标失败后也只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么发布招标失败公告,要么以书面形式告投标人即可。注意两者是选择关系,二者选其一即可,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发布招标失败公告不是必选动作,属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自选动作。02 再来回答第二个问题二、发布招标失败公告不是二次招标的必要前提条件《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从上述规定中均可以看出,二次招标不以是否曾经发布过招标失败公告为前置条件,其前置条件是有且只有两个,第一、分析失败原因;第二、根据失败原因采取针对性错误防止再次招标失败。政府采购法体系下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政府采购对于终止招标,要求的更为严格,发布终止公告和以书面通知是并列的必选动作。需要说明的政府采购法体系与招标法体系一个很大的不同点在于,只需一次招标失败,经批准即可不再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因此,对于招标失败的,应当如何做呢?是否也应当发布招标终止公告或招标失败公告? 观点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参考终止招标的规定,应当发布。 观点二:不需要发布。 理由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到,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要发布终止公告或示失败公告。到底应当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不对。法条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请大家注意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这个通知有多种方式,包括公告通知和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等。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采购的招标失败后,发布招标失败公告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自选动作而不是必选动作。 总结:无论是招标法体系还是政府采购法体系,招标失败后均只需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尽到告知义务即可,原则上以公告或书面形式告知(口头告知的尽可能留通话录音,保留证据)。
7,招标最多公告几次失败后就不再公告
按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要发布终止公告或示失败公告。以下仅供参考:某项目第一次招标失败,问是否需要发布招标失败公告?发布招标失败公告是否是二次招标的必要前提条件?招标法体系下的规定一、发布招标失败公告属自选动作《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此处的终止是指本次招标的终止,还是本项目的终止?第二个问题:该法条与招标失败后是否必须发布招标失败公告有关系吗?01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本条的终止指的是本次招标的终止,不是本项目的终止,理由:项目终止招标的理由之一就是招标项目由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而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工作不得不终止,但此次终止不一定等于永远终止,当条件成熟后,可以再次启动招标,当然也有人会认为,因重大变化导致项目已经面目全非,不可与原项目相提并论,即使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此时应当是一个全新的项目而不是原来的项目,但笔者认为只要是重新采购,项目还是那个项目,就好比人还是那个人,只是穿的衣服不同而已。这个法条与发布招标失败公告有关系吗?答案是有,两者的联系主要在于:本质上都是本次招标的终止,只是终止的原因不同而已。终止招标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也只是两个动作任选其一:要么发布终止招标公告,要么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而言,在某种程度上讲,招标失败比招标终止的程度要轻,因此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招标失败后也只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么发布招标失败公告,要么以书面形式告投标人即可。注意两者是选择关系,二者选其一即可,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发布招标失败公告不是必选动作,属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自选动作。02 再来回答第二个问题二、发布招标失败公告不是二次招标的必要前提条件《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从上述规定中均可以看出,二次招标不以是否曾经发布过招标失败公告为前置条件,其前置条件是有且只有两个,第一、分析失败原因;第二、根据失败原因采取针对性错误防止再次招标失败。政府采购法体系下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政府采购对于终止招标,要求的更为严格,发布终止公告和以书面通知是并列的必选动作。需要说明的政府采购法体系与招标法体系一个很大的不同点在于,只需一次招标失败,经批准即可不再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因此,对于招标失败的,应当如何做呢?是否也应当发布招标终止公告或招标失败公告? 观点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参考终止招标的规定,应当发布。 观点二:不需要发布。 理由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到,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要发布终止公告或示失败公告。到底应当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不对。法条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请大家注意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这个通知有多种方式,包括公告通知和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等。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采购的招标失败后,发布招标失败公告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自选动作而不是必选动作。 总结:无论是招标法体系还是政府采购法体系,招标失败后均只需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尽到告知义务即可,原则上以公告或书面形式告知(口头告知的尽可能留通话录音,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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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终止重大原因包括招标 招标公告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