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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闻证据规则的法律语义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传闻证据规则的法律语义

2,直接言词原则 传闻证据规则 自由心证 诉讼程序 帮忙翻译急用谢谢

Direct words principleHearsay rulesFree proofprocedure

3,论述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

传来是指从目击证人或相关证据得来的证据,法律上经鉴定为真的会予以认可,而传闻证据是指道听途说得到的消息,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确实,否则法律不予认可!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1.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  2.范围不同。第一,传闻证据仅限于人的陈述,不包括实物证据;第二,证人当庭陈述以外的陈述都是传闻证据,而只有证人转述他人的陈述是传来证据。  3.运用规则不同。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是一般性排除。

4,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

(一)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非法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三)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四)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二是言词传闻证据。(五)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六)补强证据规则,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七)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5,传闻证据规则是否适用于被告人口供

传闻证据规则主要是排除证人的传闻证据。主要适用于证人。在大陆法系国家,除了有传闻证据规则,还有直接言辞审理原则,其中,传闻证据规则调整证人的传闻证据,对于被告人口供,则主要受直接言辞原则以及任意性自白规则的调整。所以,通常不适用于被告人口供。 就我们国家而言,还没有建立起传闻证据规则,也没有建立起直接言辞原则,所以,转述的、书面的、庭外的口供及证人证言都可以被法庭采用,证人不出庭。法庭审理走向了形式化。很不合理。希望下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这种状况会有所改善。 这样回答希望你满意。
传闻证据规则主要是排除证人的传闻证据。主要适用于证人。在大陆法系国家,除了有传闻证据规则,还有直接言辞审理原则,其中,传闻证据规则调整证人的传闻证据,对于被告人口供,则主要受直接言辞原则以及任意性自白规则的调整。所以,通常不适用于被告人口供。 就我们国家而言,还没有建立起传闻证据规则,也没有建立起直接言辞原则,所以,转述的、书面的、庭外的口供及证人证言都可以被法庭采用,证人不出庭。法庭审理走向了形式化。很不合理。希望下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这种状况会有所改善。 这样回答希望你满意。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什么叫“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是不可以用作为证据的! 证据讲究的是事实!

6,证据法简述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Rule),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辞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的概念,而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的概念。直接言辞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被告人、被害人进行口头陈述,证人、鉴定人进行口头作证,检察官、辩护人进行口头问证和辩论。尽管两原则的精神实质基本一致,但是直接言词原则不仅限于证据法上的理解,而是可以从诉讼法、程序法、整个审判等更加广泛的角度来理解。因此,二者不能等同视之,在普通法传统上,传闻规则适用的范围十分广泛,即使实物证据也必须由亲身感知的人以言词的形式提出于法庭,传闻规则同样影响着实物证据的证据资格。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传闻规则只适用于亲身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至于实物证据,则应当庭出示或由法官亲临“勘验”。(一) 传闻证据的依据。1、传闻证据的不可靠性。传闻证据是由非亲身感受案件事实的人所作的陈述,因此对案件事实根本没有准确的认识,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陈述仅仅是他人陈述的重复。客观上,陈述的重复总是蕴含着非初始性的危险。主观上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理解能力、表达能力、知识水平的不同,听到相同的陈述,可能作出不同的转述,并可能会加进主观判断而背离案件事实。转述的中间环节越多,传来证据的可靠性越差,证明价值也就越低。在英美国家有证人宣誓制度,未经宣誓的陈述,一方面,它的可靠性当然会降低,另一方面,陈述人的责任也会降低,因此“在庭外或他人背后作轻率的,不假思索的陈述比在庭上或当他人之面更为容易。”因此将传闻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是不科学的。2、传闻证据剥夺了相对方的质证权,损害了程序公正。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基本都赋予了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对证人的询问主要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进行。通过询问,提出证据的一方可以是法官确信该证据是真实的,反询问一方可以寻找证据的疑点,推翻证据的可信度。而传闻证据,由于证人并不了解案件事实,对双方的询问无法作出有价值的回答,因此不能确定其所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同时传闻证据由于原陈述者本人不出庭,无法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检验庭外陈述者或行为者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是否诚实以及语言表达能力。其中,最主要是侵犯了被告反复询问的权利。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交叉询问是控辩双方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传闻证据将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3、传闻证据规则是保证证人出庭制度的有效措施。允许使用传闻证据的最大隐患是证人出庭制度将受到威胁。如果间接了解案件的人可以代替直接了解案件的人出庭作证,那么有些证人就能以此来逃避作证的责任。对庭审来讲,则增加了法官认定事实的难度。证人常常会因为害怕受到打击报复或承担伪证罪而不愿意出庭作证。而传闻证据的陈述人所要面临的这类危险要小的多。因此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能够迫使真正了解案情的人出庭作证,给予种辩双方充分质证的机会。4、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法官作出正确的判断。传闻证据规则产生之初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有效保护缺乏法律知识的陪审团,避免他们对有缺陷的传闻证据关注太多。因此,在诉讼中原则上禁止将传闻证据作为正常的证据来加以使用,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即当不致于对陪审团产生误导作用的传闻证据,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被作为证据加以使用。而且传闻证据规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提出大量的非直接证据,以干扰*对案件的审理。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其真伪。然而对于传闻规则,由于法官未能直接听取陈述人陈述,无法根据陈述人的态度、表情等情况以综合性地判断陈述内容地真实性。应当指出的是,“排除传闻证据的基础并不在于其是否具有真实性,而在于此种真实性是否能够在程序中表现于外并得到证明。”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一)间接证据必须客观真实。要对收集到的间接证据逐一查证落实,查明每个间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每个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如提取的物质痕迹是不是犯罪行为留下的,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可靠等。间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正确运用推理的基础。如果间接证据本身不可靠,当然不可能做出正确的结论。这个规则对于审查各种证据都是普遍适用的。在办案中的间接证据数量较多,关系复杂,真假并存,这就需要对于每个间接证据反复查证,以确定其真实性。 (二)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这是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前提条件。要判明各个间接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在客观上是否有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ix]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是多种多样的,它们可能是引起犯罪的原因;是决定、制约犯罪的条件;犯罪造成的后果;是伴随犯罪而发生的情况,等等。由于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内在联系,所以仔细地分析它们之间是否具有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要防止把只有表面上的联系当作客观的内在联系,而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延误诉讼时间,影响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三)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所有间接证据要环环相扣,协调统一,互相印证,结合起来必须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在这个证据体系中, 各个证据必须互相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互相脱节,如果间接证据之间不相符合,互相脱节,就应当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查证清楚之后,才能确定其证明效力。 (四)所有查证属实,准确可靠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证明一个唯一的事实,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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