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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指导意见和判刑的区别

量刑指导意见是*系统内部针对刑事案件的一个指导性意见,具体量刑时是作为参考用的,真的量刑时还是需要法官依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形来确定合理的刑期

2,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网上说有这个,“ 最高*出台指导意见规范常见犯罪量刑全国*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可以网上找不到啊,估计他们暗箱操作。
湖北省高级人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鄂高法(2013)405号(湖北省高级人民*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6日讨论通过)?

3,怎么有两个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有效倒是有效,但这个《意见》只是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的。 每个省都有本省的量刑指导意见。即使是在同一个省,各市也都有自己的量刑指导意见。 记住:要以当地*的量刑指导意见为准。换句话说,犯罪嫌疑人被起诉到哪个*,就以哪个*的量刑指导意见为准。
只有这一个版本,目前还未出台其他的。各个省可能会根据最高院的精神做些细化。请点击参考资料【法规标题】最高人民*关于印发《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 【发文字号】法发〔2010〕36号 【颁布时间】2010-9-13

怎么有两个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4,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云南省

《最高人民*: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四节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罪 第六十一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减少1.5万元,刑期减少六个月。 第六十二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数额2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六十三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索贿3次以上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未退清赃款的; (四)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五)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如果不能还清侵占款项,量刑方面将会从重。

5,刑法量刑指导意见二有哪些方面的内容

“先让别人打我一下,然后立马杀了他,算正当防卫吗? ”这确实是法律上的漏洞之一,刑法总则第二十条三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当事人使用恶意的手段引起对方行凶,这时就可以将对方置于死地而后快!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六种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种类。本人真的不明白这些法律专家们为什么喜欢将“行凶”二字放在这里???当然,行凶”二字后面是“,”也就罢了,可这里用的是“、”,是并列关系,此问题也愿高手指教!!! 共同回答一下: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应视具体情形而定罪量刑,不可以泛泛而论。 关于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一下几点特征: 1侵害现实存在 2侵害正在进行 3具有防卫意识 4方为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5没有超过明显的必要。 请注意:防卫挑拨(正如你说的,想让对方打你,然后立刻杀了他)不是正当防卫!!并且涉嫌故意杀人。现实生活与理论研究是有差距的,千万不要试图尝试转法律的漏洞。要知道越安全的地方,越危险。 ps:关于“行凶”,负面议论很大,有待修正。但并不影响本问题的回答。

6,危险驾驶罪量刑指导意见是怎么规定的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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