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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纠纷案件

起诉你可以提两个诉求,1,坚持房东履行合同,2,要赔偿,赔偿的费用可以根据你自己的损失来定。一般是要赔付双倍违约金的。

合同纠纷案件

2,合同法案例急

1、正确。2、关于甲方要求10吨的传真和乙方的同意是有效的要约和承诺,因此双方关于以协商的原价格购买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应予以履行。后面的挂号信在乙方未表示同意的前提下属于新要约,不属于对原要约的修改,新要约乙方并未作出承诺,所以可视为赠购5吨的合同并未成立。民事诉讼允许当事人和解,经双方的协商后可自由履行,因此法院处理是正确的。PS:让人帮做题请给分:)

合同法案例急

3,房屋合同纠纷案例

有没办理房产证过户很重要的。如果没有办理的话,你可以选择违约,就是你不卖了,但你要付出违约成本的,具体要看你们的房产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了。看违约金是多少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方违约金和本金就可以了。记住,千万不要办理过户手续。
什么叫保险金额打印错误?保险就是一份合同,里面写的都是白纸黑字的法律东西.每一个字都承担法律的分量.当然可以啦,打官司定赢.

房屋合同纠纷案例

4,合同纠纷的案例有没有

您好合同分很多种类,不清楚您指的是哪一类的合同,关于合同的陷阱,如果您实在无法分辨,您可以把合同条款贴出,然后我再来帮您审核。如果您认为这涉及到隐私,不方便在网上公布,您可以找律师机构帮您审核合同,但这需要花费一定的金钱。
合同法规定,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未经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所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浩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合同法案例急

1、本案纠纷源自农场,因为果品公司的传真不属于要约,只是一种询问,没有确定的价格、供货方式、时间等要约的必要因素,因此只属于要约邀请。在接到果品公司要约邀请后所发出的关于装车和发货的电报不属于承诺,而属于新要约,在未得到承诺的前提下自做主张发货的行为应由自己负责。本案中合同并未成立,果品公司无过错。2、本案合同未成立,农场应自己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失,果品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服装厂行使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事由之一是迟延履行,按《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相对方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对方得解除合同。本案中约定的履行交货义务的期限是4月15日,但纺织厂经服装厂几次催告,并在8月10日之前一直未履行合同,应视为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2、法院不应支持纺织厂的主张。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6条,法定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单方意思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因此服装厂的解除合同的意思(即5月20日的通知)到达纺织厂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形成权的行使不须对方同意。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服装厂因对方迟延履行而从别的渠道进货造成损失,该损失因纺织厂违约而起,因此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法规定,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未经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所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浩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甲可以不付款,因为合同对甲履行时间的约定有效,甲有权按合同约定履行。2.甲,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乙交付承运人即视为完成交付。3.丙,购买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风险由购买人承担。4.不当得利,应当返还。5.不能,已过检验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对方履行。6.乙,丙。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学无止境合同法案例分析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一、 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二、 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三、 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四、 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3、按样品,需封存样品。如果质量标准较

7,一个运输合同纠纷的案例

从我从业运输三十多年来,第一次遇上你所说的这起事儿。不过发生的这起被诈骗货物的案件还是存在着很多地方和环节方面的蹊跷之处的,首先,这台车辆的主人不知是否是你绝对信得过的主儿;要货物交接过程中的事实是否是真实可信的;最终结果你和车主都同时上当受骗的整个过程是难以置信的。说实话,在当今物流,还是货运过程中,绝大多数的操作过程都是将运输和货款的收取都是分别进行的。如果让承运方一并同时接受运输和货款的收取一起运作的话,不仅加大了承运人的风险,你自己的经营风险也不仅没有得到规避,反而是将其风险陷于无人可负的境地,你所发生的这起案件就明证。 假设,我们现在按照正常的操作模式来运作,当你有了买家后,价格已协商完毕,结算方式已经确定,事先派员到达交货地,等到货物运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有这起案子的发生?或者是你的收款人随车同行,也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也无这起案子的发生。车方只是承担运输责任即可。 不过,承运人对于这起受骗后所产生的结果,还是负有不可推卸责任,那么也应该负有赔偿责任的。我个人认为,如果此案值较高的话,你应该亲自到实地考察,对受骗上当的情景进行调查,一是可以进一步证实车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二是可以为早日破案找到蛛丝马迹,和证据。 如果是你现在无所作为,想静候回应的话,也就只有按照你所述[的这起官司打到如此地步,也只有听天由命了,等到诈骗者捉拿归案后,才能够有所进展了。
1、个人认为法官的说法不能成立,原告与被告的行为应该属于交易惯例,虽然没有写进合同,但是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交付货物时,应具有谨慎交付义务,即将货物运至指定的地点、收取货款,而本案中被告没有尽到谨慎义务,至少应承担主要责任。2、本案原被告之间不是先刑后民的关系,被告与诈骗分子之间属于先刑后民的关系。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被告是没有法定义务将货款带回,但原被告间现在是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被告)有义务将货物安全的送达托运人(原告)指定的收货人(有收货人的有效收货凭证),否则导致货物遗失、被盗等事情,责任就在被告,现在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将货物交付了原告指定的人,被告就违反了运输合同的约定,造成的损失就必须负责赔偿。与诈骗案件是否告破无关。
运输合同主要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这三种类型主要是由运输的主体决定的。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界定: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议,如果有的话,则协议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否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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