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居民企业A承包经营另一个居民企业BA企业取得B企业税后利润是否还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5-05-30 15: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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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企业A承包经营另一个居民企业BA企业取得B企业税后利润是否还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的范畴。
2,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中的技术
1、这里所指的“技术转让方主体”,是指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2、对于技术转让的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由此可见,这里所说的“技术转让主体”,显然是特指技术转让方。

3,居民企业是否可以有内外资之分
有。内外资是看资本来源(或控股资本来源),居民企业是看企业的实际居住地(居住地判定有具体条件),这二者不矛盾。内资企业一般是居民企业,外资企业可能居民企业也可能非居民企业。外资非居民企业的典型是外资代表处。 外资在我国建立的独资企业是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外资企业或外资机构实际管理机构不在我国境内,但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
4,下列关于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有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BD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一般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故选BD。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企业知道。*祝您生活愉快!下列关于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有(答案:bd )。a.企业一般在实际经营管理地纳税 b.企业一般在登记注册地纳税 c.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登记注册地纳税 d.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为纳税地点
5,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
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第五条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第六条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第七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第八条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二条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什么是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税法草案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上述企业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一些重要概念上与世界各国通行做法保持一致,改变了过去以内外资形式区分纳税人的做法.引入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进行区分。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居民身份的确定方面表现出以下优点: 一是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新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而原外企所得税法则没有明确采用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因为当时我国是以内外资形式区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因此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并不重要。 二是新法二是新法使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方法来判定企业的居民身份 该法第2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这与原外企所得税法有很大不同。 三是新法中居民纳税企业并不仅局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众所周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有三种存在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新法取消了《企业所得税条例》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这说明新法采纳了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实践,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税法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都看成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对居民企业的未来影响 首先,《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的界定使得内资居民企业与外资居民企业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内外资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税率、税收优惠措施统一,有利于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内资居民企业享受到了税率降低的好处,不会再采用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外资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虽然较以前有所增加,但在国家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上,仍然可以享受与以前大体均等的税收优惠,因此并不会增加纳税负担。 其次,《企业所得税法》有效抑制了居民企业的逃避税活动。一方面,该法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或“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来判定企业的居民身份,扩大了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范围,可能会使一些在海外注册但实际业务、管理地在中国的内外资企业受到影响。这些企业的注册地设在国外可能有避税的考虑,如中资企业在避税港注册,以前其海外收入几乎不需纳税,而现在则被看成是居民企业,其海外收入将在中国被征税;而另一方面,该法设专章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进行规制,并规定了一般反避税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使那些正在采取这些方式避税的内外资居民企业受到影响,利用法律漏洞获取税收利益的愿望可能会落空,因此,以后因避税而采取的一些人为安排可能会减少,这些企业可能会妥善调整其企业经营结构,因此,新法可能会很有效地实现税收中性的目标。 最后,虽然《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居民企业的范围,但居民企业大可不必担心因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使自己面临双重征税的危险。因为新法采取了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并用的方法来消除居民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从而扩大了可以抵免的外国税款的范围。 当然,《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一些具体规定如抵免法的计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CFC立法的相关细节问题等还有待出台新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即将正式实施之际,居民企业应该未雨绸缪,认真研究相关规定,从而能够使该法得以有效实施.什么是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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