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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术语提存是什么意思

提存一般指的是责任准备金的一种移转,是专款专用的性质。 因为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险费直接关系到未来广大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所以保险的监管在金融中是最严的,所以《保险法》中规定了好几种责任准备金,比如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这些都是为了平衡风险,加强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的。

2,何为提存

提存还有另外一个意思,就是合同一方要履行义务时,如找不到相对人,但义务不履行,又可能导致本身违约,此时,义务方可向提存机关履行义务。 如:一方要交房租,但找不到房东,但如果不交租,又可能变成房东解约的理由,此时,你可以向提存机关交租,由提存机关通知房东,当你向提存机关交租后,你的义务便完成了。以后的,就是提存机关和房东的事了,你就没责任了。但是,国内的提存机关是哪个部门,俺就不清楚了,在澳门,提存机关是发钞银行...

何为提存

3,提存是什么意思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4,在物权法上什么叫做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第215条)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条文解读  “提存”就是将质物放到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处存放。国外一般设有法定提存机构,有的设在*,有的单独成立,目前,我国一些公证机构在做此类业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提存第三人可以是任何一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存费用应当由质权人承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提存就是指的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由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保管,第三方再将标的物交由债权人。一般资金交由银行,而物品则按不同种类交由不同的资质企业保管。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合同法中的提存是什么意思

提存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提存涉及债务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会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以及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关于提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中国民法理论通常认为,提存须有合法原因,亦即提存应合法有效,否则不发生提存效力,故应认为债的关系自提存时消灭。 (二)债务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债务人在符合提存条件时,有权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并将给付的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提存机关则必须接受,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所以,债务人与提存机关的关系并非基于意思自治而产生的私法关系。有关提存物的保管费用,债务人不负责支付,而由债权人承担,这与一般的寄托契约关系不同。值得探讨的是,债务人提存后,可否将标的物取回,各国立法对此均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只是限制的程度有别。有的国家民法以债务人可以随时取回为原则,以某些情况下禁止取回为例外。 (三)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在提存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会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提存具有使债务人摆脱债务约束的效力,因此自提存之日起,债权人即独立地享有提存所设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债权人在规定期间内,对提存机关享有交付提存物的请求权,同时须承担提存费用。
给个简单的,就是:卖方把东西交给提存机关,买方凭付钱的凭证去提存机关拿货

6,合同中的提存是什么意思

简单说就是对方不接受或者无法接收时,向有关机关(大部分是*局的分支机构)提存,就是保管,交保管费。现实意义不大,因为“有关机关”只接收自己喜欢的东西,不喜欢的不接收提存。  提存,是指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履行,或者无从查找债权人而无法履行时,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待领。  1.提存的原因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是指债权人有义务受领标的物的给付但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受领标的物既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属于债权人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适当履行,也因债权人的拒绝受领而达不到还债的目的,令债务人无限期地等待下去而给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在拒绝受领后,只有允许债务人提存才是兼顾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利益的最佳途径与措施。  (2)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二是债权人失踪(宣告失踪),其继承人不清。第一种情况,不仅指债权人本人不清,地址不详,也应包括债权人的代理人不清、地址不详,否则,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的代理人履行债务。第二种情况应增加债权人失踪、尚无代管人一项,因为有财产代管人,债务人就可向该代管人给付。  (3)债权人死亡(或消失)或者丧失行为能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或者继受人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债权人迟延受领标的物、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债权人不清、债权人地址不详等。  2.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债务的规定应当给付之标的物。提存应依债务的本旨为之,否则不生消灭债务的效力。因此,债务人为提存时,不得以不相符的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  提存的标的物,以适宜于提存者为限。作为提存标的之物,特定物或种类物均可,但应限于动产,《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规定有如下几种: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提存的条件  按《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三条等条款的规定,提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提存人,是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由于提存为一种法律行为,因此需要提存人为提存时具有行为能力。因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故提存人为提存的意思表示应该真实,提存方为有效。  (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先有真实、合法的债存在,才可能有提存问题;不存在债的关系,就不产生提存问题,所以要求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3)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4)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提存仍然属于履行债务,因而,提存的标的必须与债的标的相符,否则就是违约,而非提存。《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  4.提存的通知与公告  根据合同法之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公证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5.提存的效力  (1)提存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或其他得为清偿之人将债的标的物提存之后,不论债权人受领与否,依法均生债务消灭的效力。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2)提存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根据《提存证据规则》,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  在提存期间,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取提存物。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提存对提存机关的效力。提存机关对提存人提存的标的物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提存。如果予以提存,应妥善保管提存物,并且在债权人合法受领时交付提存物。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就是 提出来存在那。混同,就是原来是甲乙两个单位,结果这两个单位合并了,则原来的甲乙双方就成了一方,合同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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