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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

1、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通俗点就如楼主所说被某人赚了,但是企业正常亏损就不算流失了。)

2,国有资产丢失 如何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其他应收款-其他 贷:固定资产清理 等派出所消息 估计也不会有消息的 半年后结转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 此分录企业允许员工将电脑带回家的 否则向员工收取!

国有资产丢失 如何处理

3,国有资产流失

当年国企转制涉及到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资产评估。评估少了在转制中就存在资产流失的问题。虽然没有证据来描述具体评估事宜,但可以想象评估低于净资产的情况一定大量存在。原因就是私利作怪损公肥私。
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属于国家的资产或所得流向国家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如:属于国有的机器、厂房廉价卖给国有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归国家的利润所得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等。

国有资产流失

4,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主要表现形式为: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在破产中国有资产流失,在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合资、经营不善等。
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主要表现形式为: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在破产中国有资产流失,在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合资、经营不善等。
被外国人赚走了??

5,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

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一)在发生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情形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任意压低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二)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时,违反规定,无偿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三)在实行承包、租赁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和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四)在企业改制时,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五)在财务管理中,违反财务制度,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六)在行使企业经营权时,滥用经营权,侵占国家所有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七)在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对损害国有股权益和中方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八)在行使出资权、监督管理权时,违反规定,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6,国有资产是怎样流失的

但我也提到,还是有可以找到一些药方。文章发表后,编辑频频催稿,希望赶快将解决办法“端”将上来。 财富论坛开幕式全揭秘腾讯财经观察专题华新系派人管沈阳新开同方紫江复牌有望涨停中国房地产经纪机构超3万李嘉诚博弈中小股东峰谷电价为何只升不降管理人员的十大品德世界各地的另类旅游方式树立正确的*观 可是,且慢!在这篇文章中,我还是不能谈如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而必须先谈另一个问题:如何界定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很简单,如果我们连“国有资产流失”如何界定都做不到,谈何防范与疏解之道,岂非无的放矢? 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界定,世界银行专家张春霖和经济学家樊纲曾有专文阐述。我这里只略作介绍。 确定某项国有资产到底价值几何有“重置法”与“市场法”。所谓“重置法”,指的是如果重新添置此项国有资产所需几何。当然,很多国有资产不容易找到完全相同的均质产品来作比较。好比说,你的资产与现在的资产已经不完全是相同的产品,你怎么能简单通过折旧作比较呢?不可以的。也许,账面上我们根据当初添置这一资产时的价格,再扣除折旧,是否就可算是这一资产的价格了?也不可以。因为这样的算法过于简单,既没有考虑供求关系,也没有考虑现金流量的不同。 在我国,如果采用公开招标的办法,则成交价格形成的基础便是卖主和买主的底价。其中,卖主的底价是其愿意接受的最低出售价,或所谓“保留价格”,而买主的底价则是其愿意支付的最高购买价。通常,卖主和买主会根据两个因素来估算一个企业对自己的价值,并以此作为买卖底价:一是其对该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二是折现率。其中,未来预期现金流一般表现为息前与税前收入或净收入,而折现率则是投资者认为自己必须获得的回报率。 举例来说,某投资者预期某企业在今后某一时期的现金流为50万,与此同时他给自己所定的折现率是5%,那么他对这个企业的出价一般不会超过1000万,否则将不能覆盖掉全部融资成本(也就是说还不如不融资),或者不如投资于其他项目。同理,卖主如果是自己经营,在某一时期的预期现金流是10万,而拿钱买国债可赚5%的利息,他以此作为自己的折现率,那他的底价最低就可以是200万。 当然,上述的卖主和买主的底价,都是典型的“私人信息”,外人并不知晓,但双方正是借此而成交的。至于国有资产流失,最重要的是要依卖主底价而定。好比说,在上面的例子中,卖主只要将企业卖到200万以上,就已经优于自营,因此也就不存在资产流失的问题了。但低于200万,则不如自己经营,那就肯定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了。 我们再假设真实的情况是这样的:这个对于卖主值200万元的国有企业最后以500万的价格成交,但买主转手却以800万的价格出手。能不能说发生了国有资产流失?不能。原因就在于前面谈到的只要成交价已高于卖主底价,就说明国家通过出售企业的收益已经大于继续经营的收益。如果非要抱怨,那只能说国家利益在国家的经营者手里没有达到最大化收益。 国有资产成交价格高于国家底价却低于再出售价格售出,未能达到国家利益最大化,原因是复杂的,至少有以下几种情况:1、买主对资产进行了重组,这种情况下300万差价便是其资产重组的市场回报;2、买主比国家更善于推销此项资产或具有更多的其他买方信息(如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境外投资机构联合参股孚再将其控股,最后高价转卖给美国吉列的案例);3、代表国家出售国有资产的工作人员能力不够,只能卖到500万;4、出售人员其实有能力卖800万,却没有这样的积极性,或干脆被买家收买从而出现“道德风险”,结果只按500万售出。 那么,上述四种情况是否符合标准的“国有资产流失”?不符合。理由还是前面讲到的,可凭据的参照系只能是“卖方底价”,而不能是“再出售价格”,以及“账面价值”、“评估价值”等,更不能根据自己估价而推论。一个客观存在的情况就是:对于任何一个现实的成交价,总有人可以质疑说还能卖价更高。那么究竟卖多高才算是没有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客观标准呢,才算是实现了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呢?显然,我们是找不到确切答案的。 在通常情况下,卖主和买主之间总会有一个差额,或者一个蛋糕,否则交易不会发生。这个蛋糕就是经济学所说的“得自交易的收益(gain fromtrade)”。买方或多或少的获得“得自交易的收益”可以说是一件正常的事情,我们不能仅因蛋糕的存在而断言“国有资产流失”了。 在实践中,即使国有资产的出售未达“保留价格”,因而可认定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但要追究“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则还需要其他条件,因为根据当年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有资产流失“必须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人为造成的、并应当承担责任的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这说明,要以国有资产流失追究责任,必须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实,必须找到可依据的流失的法律依据,必须确认存在人为的主观动机。否则,很难追究“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更不能凭空想像。 “国有资产流失”的界定清楚了,解决办法自然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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