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还要解除合同,合同到期了还用解除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07 05: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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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到期了还用解除吗
劳动合同到期就自然终止,双方不续签的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开具离职证明。劳动局要的就是离职证明。到期后就不能解除了,除非你能找到另一方订立合同时违法的地方,合同的订立不合法
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间,届满后则合同已失效,无需解除。合同约定履行期间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则无需继续履行,更无需申请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3,合同履行期后拒绝履行能解除合同吗
晕,按该该款规定的外延,履行期届满却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方当然已经违背了合同约定,这是用事实去说明不履行合同,合同另一方可以单方要求解除合同。
不需要法条依据。履行期届满前,即在履行期内。比如说:甲欠乙的货款,约定无钱可还时以自己所有的小汽车抵债。但约定还款的期限未到时,甲拒绝以车抵债或是直接将车卖掉,此时作为债权人的乙则可以解除与甲方所签订的小车抵债协议(合同)。
如果期满后不履行的话,那就是违约。试想合同期已满了,怎么存在解除合同之事呢?
4,合同期限届满后能否解除合同
一、合同期限届满后能否解除合同1、合同期限届满后能解除合同。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对方于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二、职工工伤后公司能否解除合同职工工伤后公司是否能解除合同视情况而定,分析如下:1、工伤鉴定完后,如果未达到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相关医药费用处理完毕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若达到劳动能力鉴定等级,1-4级不能解除劳动合同。5级、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7级至10级伤残的,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5,合同期满还要跟公司写终止合同吗
合同期满,是没有赔偿的 合同期内,公司主动解雇员工才有赔偿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如果没有续签意向,双方关系解除。2、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力。即使公司有意续签,你也可以拒绝签订。无非是公司不再续签时,需根据你已经提供服务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而你自己不再续签时,没有经济补偿而已。3、公司的要求是违法的,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拒绝,且有权要求得到已工作期间的工资。同时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你办理相关的解除劳动合同、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4、由于辞职的性质属于因个人原因中断就业的,甚至连失业金都拿不到,不要被忽悠了。
6,合同履行完是否还有合同撤销
合同可撤销的条件有:重大误解--当事人处于错误或不知致使其意思表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欺诈--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如果仅仅是有“重大遗漏”,是不可以撤销的,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由以下法条可以注意2个方面1)你的合同是否存在以下可撤销的条件?2)如果符合,是否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3)是否有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此外,需要提醒的是,不要把合同无效(或者合同部分无效)和合同撤销混淆。另外当事人双方是可以签补充协议,更改原合同的条款的。如果已经履行完,涉及纠纷,双方也是可以协商沟通的,希望你把你的情况描述清楚再来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7,合同履行完毕是否还能解除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就中止,但合同如果有后义务的,不履行后义务的情况下,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然也应当包括违约金条款。因此在合同因为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违约一方仍然可以请求违约金,只极富在本质上,合同当事人在多数场合里约定的违约金是对受害方的损失进行填补。非违约方向违约方主张的违约金并不是可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弥补的损失。因此,即使是合同履行完毕也是可能违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我在一个药厂投资开发了一个药品,并取得了批准文号,跟厂里约定是由我来组织生产销售,但当时我将该产品出租给了别人,后由于承租方拖欠租金严重违约。我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协议”,归还所欠租金,但二审法院 (宜春中院)根据对方后来提出的“合同无效”,也认为该合同无效,说我们合同中的“生产权、销售权”出租违反了药品管理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要发回一审重审。但事实上,当时签合同时说“生产权、销售权出租”只是一种习惯性表述,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是:药品的生产、销售都在药厂框架下,出租期间由对方履行“组织生产计划和销售赚取差价”的权利,在二审庭审中也已查明。事实上出租以来也是这样做的,并没有违反药品法,我想问的是:1.二审法院能否认定协议有效,并判令解除协议? 2.二审法官不顾法律事实坚持说合同无效,要发回一审重审,是否真是合理合法?合同是否真是无效?(因为二审法官帮对方,发回一审最少可以再拖一年的时间,且无效合同以前的租金还要返还对方。同时,对方又可不支付租金再销售获利!虽说他的收益也要返还,但这很难审计。) 3.若真是合同无效,难道就必须发回一审去审吗?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吗?(因为对方补充上诉就主张合同无效!)买卖房屋,已支付全款,房产证也已过户,买方若反悔,还能解除买卖合同吗? 有人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断定合同解除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尚未履行的,一种是已经履行的。就此认为合同履行完毕是可以解除的。 我认为此解释有误。首先我认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能再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为法定解除条件:(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几点我看都不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为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双方都已经履行完毕,基于双方意愿,想恢复原状,只能是另外的一个合同,与前一个买卖合同并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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