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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能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吗

缔约过失请求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时,因为可得利益损失较难确定,并且双方要是没成立合同,那么过错方可能会以此为理由拒绝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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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问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没有明确被违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可以依

可以,司法解释有规定,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是保护可得利益的!
证据齐全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超市违约,请求超市赔偿自己的损失的。
可以的,只要是有效合同,又有相关证据,法院会支持的!
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你继续在超市每月可以继续获得的利润。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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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教合同违约责任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谢谢

您说的先履行抗辩权这一效力,是区别于双方违约的。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均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二者的区别也就在于,一方如果是正当性实现履行抗辩权的,不构成双方违约。如果乙方确实违约在先,那么非违约方可以行使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可以漫天要价,可得利益损失不得超出违约者缔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所致的损失。所以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支持,还要看乙方是否已经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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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求解除合同一方无权要求对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如果合同仅约定违约赔偿金数额,那就只能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如果约定了违约要支付可得利益损失,那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如果都没有约定,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可得利益要求,但法院不一定会判赔,可能只会适当的补偿一部分。
定做方违约需要赔偿对方的预期利益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解除合同后可得利益损失该赔,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就“可得利益”损失请求赔偿。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可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但有限制条件,即所要求的损失存在,与违约方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且不得超过义务人的预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的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如何理解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的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即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通常情况下只要构成违约行为即可能导致对方可得利益的损失。损失评估包括:1、生产利润损失评估:如:因一方延期交付(或延期调试)设备、原材料或交付的设备、原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而导致另一方延误生产期间的损失2、经营利润损失评估:如:因一方违约解除承包、租赁等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后不及时交接承包、租赁物(包括车间、厂房、生产用特种车辆等)的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3、转售利润损失评估:如:因一方延期交付合同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数量不合约定,致另一方向第三方转售的交易失败而受到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得利益的损失,虽然不是现实的财产损失,但它是合同如约履行后当事人本来可以获得的财产利益。例如,在涉及转卖的合同关系中,买方因卖方不交货而无法转售,其所遭受的利润损失,就是方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可得利益有以下特征:1.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是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获得的利益。2.可得利益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被当事人获得。3.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能够获得的利益,也是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   在赔偿可得利益时,应当采用“合理预见”规则。即赔偿额限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其违反合同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这里,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而非守约方,以维护公平;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而非违约时,以排除市场变化对赔偿额的影响;预见的标准应当是一个理性的、通常的标准。

7,间接损失的违约造成可得利益损失

100"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即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通常情况下只要构成违约行为即可能导致对方可得利益的损失。常见的可得利益损失有以下几种:1.生产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在这类合同中,买方所买的设备或原材料是用于生产的,如果卖方不交货、所交付的设备或原材料不合格或迟延交付,必然会耽搁买方的生产,给买方造成生产利润损失。2.经营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有关。3.转售利润损失。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交货,导致买方无法将该批货物转售于其已签约的下家买主,则其转售利润损失一般来说就是转售合同价款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可得利益的性质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包括依合同取得财产对方交付的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故可得利益主要包括: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等。2、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依合同法采取的严格责任制,该损失的赔偿同样只须具备三个要件即可:2.1违约行为2.2损害事实2.3上述两要件之间的因果关系3、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可分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两种。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3.1约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按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的计算方法产生。3.2法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没有上述约定时由法院根据案情依法确定。3.2.1生产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的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这类损失可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3.2.2经营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租赁合同及劳务、服务合同等相关,这类损失一般可参考受害人前期经营的平均利润状况。3.2.3转售利润损失这类合损失一般为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当然此处的转售合同必须在违约发生之前签订。4、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限制4.1可预见规则可预见规则又称应当预见规则,指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1.1预见的主体应当是违约方4.1.2预见的时间应为订约之时4.1.3预见的内容不但要求预见到损失的类型,还应当包括预见到损失的数额才更符合预见性原则的目地。4.1.4判断合理预见的标准体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其标准主要有:4.1.4.1合理人的标准:查看一个与违约方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即以一个合理人的标准来衡量违约方是否能够或应当预见。4.1.4.2违约方特殊标准:具体考虑违约方的自身身份、职业,违约人对受害方身份的了解,违约方索取对价的高低、受害方向违约方对特殊信息的披露等。影响违约方特殊预见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A、B、C、D四点:A、违约方的自身身份、职业违约方的身份、职来很大程度上表明了其对合同标的物的功能、用途等的了解程度,进而影响其对违约造成损失大小的预见能力。如对同一批货物,承运人显然不如该货物的制造商对货物的功能、用途以及受害人所需货物的目的了解地更清楚。故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违约时,给受害方造成的转卖或利用利润损失则不属于合现预见的范围。B、违约人对受害方身份的了解如买方为生产性企业,则卖方违约时,买方所遭受的生产利润损失属于卖方合理预见的范围,但买方提出的转卖利润损失则不属于合理预见的范围。C、违约方索取对价的高低对价往往与合同潜在的风险成正比,风险越大,索价相应越高。因此,索价较高的违约方对损失的预见能力要高于索价较低的违约方。D、受害方向违约方对特殊信息的披露违约方一般对合同标的物的通常用途相联系的损失负责。但如果受害方将合同标的物的特殊用途相关信息向违约方披露后,与此相联系的损失违约方即应当预见。4.2减轻损害规则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4.2.1减轻损害规则的理论依据4.2.1.1诚实信用原则的客观要求4.2.1.2因果关系论本应减轻而没有减轻的损失,等于受害人自乙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违约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已中断,违约方自不必再对此部分损失负责。4.2.2减轻损害规则适用的条件4.2.2.1受害人具备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客观条件4.2.2.2受害人具备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主观条件4.2.2.3受害人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后果4.2.3受害人减损措拖的合理性判断减损措施的目的在于促使受害人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不应要求受害人采取会给其带来不适当负担、危险或屈辱的措施。故受害人行为合理性判断应注意以下几点:4.2.3.1注意采取减损措施的时机,不应以事后的情况来衡量先前的行为是否合理。4.2.3.2注意采取减损措施的方法、费用是否适当。4.2.3.2注意采取减损措施时的主观心态及行为在当时合理与否。受害人支出的费用能否获赔取决于行为是否合理,而不是看它是否达到了减损的实际效果。4.3损益相抵规则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得的利益应从所受损害中扣除,即计算“净损失”(真实损失)。4.3.1损益相抵规则的理论依据损益相抵规则在于补偿受害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因此获得不当得利,因此受害人不得因损害赔偿所得较未受到损害时更为优越。注:损益相抵规则在于确定受害人的实际损失。4.3.2损益相抵规则适用条件4.3.2.1违约行为发生后,受害人不仅遭受损失,而且获得了一定的利益。4.3.2.2损失与利益是基于同一违约行为产生,两者有因果关系。4.3.3适用损益相抵规则时可以扣除的利益包括:4.3.3.1受害方本应缴纳的税收4.3.3.2标的物毁损后的残余价值4.3.3.3继续履行合同本应支付但因违约行为的发生而免予支付的费用附: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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