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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中哪个属于要约合同

招投标中标书属于要约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招标公告是属于要约邀请,所以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要约合同是由投标方制作的标书,希望招标是与投标人签订合同。

招投标中哪个属于要约合同

2,浅谈招标文件是否应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我们说招标文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它和施工合同的关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或多或少总有些争议存在,如果不明确这一点,对于我们的工程造价、质量以至进度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作为一名工程造价审计人员,我们在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么一种情况:双方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签订了合同而在正式合同文本中却又没有提及招标文件,此时招标文件是否应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此应作具体分析。(剩余0字)

浅谈招标文件是否应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3,投标文件是否属于合同签约

投标文件属于合同谈判中的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拿到承诺后就可以根据要约签约了。
不属于,投标文件只是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文书,中标了,会签订合同
从合同法分析,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无论中标与否,投标方案归招标方所有或无偿使用”这一条款对未中标人没有法律效力。从知识产权法分析,投标文件的知识产权由投标人依法享有。从经济学分析,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和工程质量最优化。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应充分尊重并合理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以激励技术创新。

投标文件是否属于合同签约

4,合同法中的标的具体是什么

合同法中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
1楼说的不完全对,混淆了“标的”与“标的物”的概念。 每一个诉讼都有标的,但是不一定有标的物。 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而“标的物”是所谓“标的”的法律关系的指向。(sori,我也觉得不是很易懂)总之,标的是法律关系。 合同的标的,就是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买卖合同的标的,就是买卖关系。租赁合同标的,就是租赁合同关系。标的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 希望对你理解有帮助

5,招投标合同何时成立合同法第32条如何理解

招标成功不等于招标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条款,此为当事人对合同生效附有条件或期限的特别约定条款。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条《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合同成立 。”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条款,此为当事人对合同生效附有条件或期限的特别约定条款。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条款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约定:“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如此约定,一般是基于行文之习惯,并有盟约之意味。双方当事人无此约定,根据《合同法》第32条之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于合同的生效附条件者可如此约定:“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七条之约定的定金时生效。”对合同生效附有期限者可如此约定:“本合同自2006年10月1日起生效”。本文来源于:比比招标网,希望能帮到你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即是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合同成立的条件,那么自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时合同即成立。

6,建设工程招标是否属于合同签订程序中的要约希望能简单解释一下

您问建设工程招标是否属于合同签订程序中的要约?希望能简单解释一下? 答:合同有要约和承诺,也就是一方先提出条件为要约,而另一方同意做出的答复为承诺;招投标也是由此,招标方提出诸多的条件(在此称为招标书),投标方同意招标方的条款做出的回复(在此称投标书),实际招投标的过程,就是一个广义的合同形成过程,也是要约与承诺的关系。
回答楼主问题前先理一下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要约的内容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主要条款。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果自己承诺才成立合同。因此,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所以建设工程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也有人认为,要约(offer),承诺(acceptance)和对价(consideration)构成合同成立的三个要素。在实践中,一个很容易混淆的问题是预先磋商(preliminary negotiation)与要约之间的区别,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在建筑合同中,招标或招标邀请以及询价等都不是要约,不能据此签定合同。招标或招标邀请是邀请投标人(承包商)投标,也就是邀请投标人发出要约,因此不能根据招标文件签定合同。投标人的投标书才是要约,在法律上是受约束的。一旦招标人(业主)接受标书,业主和承包商就应据此签定合同。
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的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7,招投标中标书和合同的区别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及时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就是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属于一种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则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  所谓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也就是说,投标人保证其投标被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否则,招标人将对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属于要约邀请。而招标文件实质上是招标公告内容的具体化,所以也属于要约邀请的范畴。招标人的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要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的承诺。所谓承诺,依照《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以发出后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以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发生法律拘束力)。具体体现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如宣布该标为废标,改由其他投标人中标的,或者随意宣布取消项目招标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如声明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承担该招标项目的,应对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承担的上述法律责任属于违约责任范畴而非缔约过失责任范畴。所谓缔约过失责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责任制度,而中标通知书的送达后应意味合同已经成立并已生效(除非招投标文件附有生效条件或另定生效时间),因此不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标书是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个参考书,我招什么标,你投什么标都是依据标书来选中标单位的,而全合同是发布中标通知后接下来的事情,签约合同就是为了让你履约的
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附件一,合同协议书中合同文件的构成有 :(1)中标通知书(属招标文件的内容);(2)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 属投标文件的内容);(3)专用合同条款(属招标文件的内容);(4) 通用合同条款(属招标文件的内容);(5)技术标准和要求(属招标文件 的内容);(6)图纸(属招标文件的内容);(7)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既属招标文件的内容,也属投标文件的内容);(8)其他合同文件(属 投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有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证金形式和 额度、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安排、施工设备清单、建筑材料和劳务需 求计划、水电通讯需求、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主要管理人员情况表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资格审查资料表,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等 )。 以上可以看出,虽然未写明招标文件,实际上是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 件编制的合同文件,其中只是没有资格预审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中的投标 邀请书和投标人须知,其他所有文件均含在合同文件中。 结论:不能理解为合同文件不包括招标文件,只是未写明。合同文件就 是由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具体文件构成的。转载自:比比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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