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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例法是不是成文法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不是。

2,什么是判例法

判例法,依照字面意思就是:法律是由诸多判例组成的。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渊源是法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以及之前类似案件的判决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判例法和制定法是法的渊源的两种主要形式,判例法指的是*的判决作为法官审理和判决案件的依据。

什么是判例法

3,判例是我国民法的渊源吗

不是的。我国的法律渊源是成文法,判例是判例法国家的法律渊源,如英美等普通法国家。
崩溃啦,现在还问这个问题
...................无语...............................
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指效力渊源,可你突然问判例是不是我国民法的渊源,这样问不准确吧。因该说判例不是我国法律的主要渊源。
真是崩溃 这是老妖精上面的题目

4,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还是成文法

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
你混淆了概念。 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判例虽然是文字记载,也公布,但是不是法律条文,不是行为规范。
中国好象不认可判例法吧 但是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
判例属于不成文法, 在中国 判例不做为法律渊源 所以我国的成文法典中不包括判例, 而在英国这样的不成文法国家,判例属于法律渊源,(英国判例已经产生就具有法律效力,对以后的案子同样适用) 所以说,判例不属于成文法, 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的形式,但被国家认可了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未被纳入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判例甚至可以被纳入法律,一旦被纳入法律条文,就成为成文法。 在我国 只有当判例被写入法典 才成为成文法,才可以当做以后的依据适用类似案件。

5,什么叫成文法什么叫判例法

很简单,成文法就是有法律条文的,判例法就是没有条文的,这是第一个区别,也是最主要的区别!这么理解就很好记了!
第一,制定法。制定法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的渊源,即由不同的享有立法权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第二,判例法。判例法是指与制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的渊源,是上级*对下级*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例。 第三,习惯法。习惯法是由习惯发展而来的一种法的渊源,而习惯则是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而形成的一种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经过国家的认可,成为习惯法,便具有了法律的约束力,因而便具有了法的效力,成为法的渊源之一。 第四,法理。法理主要是指法学家对法的各种学理性说明、解释和理论阐发,这种学理性解释(法理)能否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渊源,取决于各个时代和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传统。在法律发展早期,如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法学家的著作中所阐发的法理成为具有法的效力的法的渊源之一。在现代,各个国家一般不承认法理是具有直接法的效力的法的渊源,但却是具有推理意义上的法的渊源。 第五,国际协定和条约。国际协定和条约是指两国或多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也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的法的渊源之一。
成文法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法国、德国、日本、中国采用的,明确法条,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 判例法主要是英国、美国等国,法律除了立法机关制定,先前法官判例也可以成为后案依据

6,法的一般分类是

成文法vs.不成文法(根据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划分)(成文法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一般指习惯法或判例法)   根本法vs.普通法(根据法律地位、效力和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不同划分) (只适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宪法)   一般法vs.特别法(根据法律适用范围不同划分) (一般法特别法是相对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前提是特别法和一般法位于同一位阶)   国内法vs.国际法(根据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不同划分) (国际法主体是国家间制定的,国内法国家特定条件下才为主体)   实体法vs.程序法(根据规定内容不同划分) (是指以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责和职权为主的法律vs. 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或职责和职权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法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的分类,它们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进行的分类。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的分类。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的分类。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一般法和特别法这一法的分类是相对而言的,具有相对性。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部门法的划分原则 1.客观原则。划分部门法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2.目的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 3.平衡原则。划分部门法应当注意各种部门法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 4.发展原则。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是法律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法律部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可能不断出现新的法律、法规,因而法律部门也可能不断发展。我们在划分时,不能只限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多少,还应当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今后发展,即考虑到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 5.主次原则,有时,一个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这一法律、法规的主导因素进行划分和归类。 而在CNKI的分类检索中,法学类被分为法史、法理及国际法,宪法、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民法和商法学,刑法、诉讼法学及司法制度等几大块。包括土地法、农业经济管理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在内的几个部门法都被分到宪法、行政法和地方法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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