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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2,电子合同含义及划分标准

电子合同有很多种,按照可靠性来分的话,主要是两类,一类是可以被篡改的,比如普通口令保护或者可视化水印图章等等;第二类是不可能被篡改的,主要指使用了CA电子签名密码技术的。按照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只有采用了可靠电子签名的合同才具有效力。可信电子合同目前被证明是最好的。商务部电子合同规定中又规定,可信电子合同是指网上缔约双方在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采用可靠电子签名完成的缔约数据电文。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可以满足平等、公平的法律要求,可靠电子签名可以满足电子缔约身份认定、信息保密、内容完整和行为不可抵赖的要求,并具备便捷、低廉、快速、有效的事后取证优势。所以一般尽量选择可信电子合同才能被成为呈堂证供。

电子合同含义及划分标准

3,请问什么是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可将之定义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它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有别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整个签署过程需要配合电子签名、防篡改等技术,只有应用了这些关键技术的电子合同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现在电子合同都使用第三方电子合同签署平台。像领签(LinkSign)在线电子签署应用的服务平台等都是第三方电子合同签署平台。
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以数据电文的方式生成、储存或传递的合同。电子合同又称为"电子商务合同",根据相关法律可将之定义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是合同的新形式,是被法律认可的一种合同订立形式。它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有别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众信签”是国内顶级先进技术电子签名saas【电子合同】平台,由深圳市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多年研究开发的在线电子签约平台;作为国家质检总局电子合同标准研制及应用试点。

请问什么是电子合同

4,关于电子合同法律有哪些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非常明确得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需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签订的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以非常明确的形式确定了电子数据和纸面合同一样,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以非常明确的形式确定了什么是电子签名,以及电子签名和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2005年4月1日正式生效。
先说一下定义,电子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要合同签署各方都经过实名认证,且是根据《电子签名法》认可的可靠电子签名,这份电子合同才具备和纸质合同手写签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3、14条认可了可靠电子签名的合法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11条认可以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合法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认可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合法地位。
《电子签名法》认可的可靠电子签名,这份电子合同才具备和纸质合同手写签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3、14条认可了可靠电子签名的合法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11条认可以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合法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认可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合法地位。

5,经常听朋友说到电子合同究竟什么是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以数据电文的方式生成、储存或传递的合同。电子合同又称为"电子商务合同",根据相关法律可将之定义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是合同的新形式,是被法律认可的一种合同订立形式。它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有别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电子合同常见问题:https://www.wosign.com/wosigndoc/whatisEcontract.htm
简单来理解,电子合同就是以数据电文为载体的合同。由于电子合同本质上仍属合同范畴,因而对电子合同具体概念性的解释需结合《合同法》上对“合同”的解释加以说明,即: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为载体,为了避免数据电文易篡改、易灭失的问题,《电子签名法》对电子合同法律有效性的判定标准作出明确要求,有效的电子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标准(对应的具体法律条文附在文末,感兴趣的朋友可阅读):1、 数据电文原件,能够可靠地保持内容完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2、 电子签名,能够标识签署人、签署时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电子签名要求;3、 身份经过第三方有效认证,满足法律规定的认证要求;结合分析,如果一份电子合同同时具备:生成(时间戳),存储(第三方存储),提取(公证)以及身份认证(电子签名) 四个要素环节,形成一个证明电子合同签署身份有效且内容未经篡改的电子证据链闭环,则该电子合同更加完整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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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法律角度说一说什么是法定有效的电子合同

在回答有关电子合同的问题之前,有必要先解释解释有关合同的几个概念:(1) 什么是合同《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4)合同生效时间《合同法》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5)合同生效地点《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基于以上几点,我们来看电子合同的法定有效性:(1)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和接收地点《电子签名法》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 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3) 什么是有效的电子合同:《合同法》结合《电子签名法》,对“有效电子合同”给出了清晰的法律解释:A.什么样的数据电文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电子签名法》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B. 什么样的电子合同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电子签名法》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a)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b)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C. 什么样的电子合同文件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电子签名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a)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b)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c)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D.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a)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b)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c)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d)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E.电子签名的身份认证要求;《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即,可简单的理解满足以下条件的电子合同,为“有效的电子合同”:1、 数据电文原件,能够可靠地保持内容完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2、 电子签名,能够标识签署人、签署时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电子签名要求;3、 身份经过第三方有效认证,满足法律规定的认证要求;同时,《电子签名法》提:第14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没有否定“不可靠”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使用“非可靠电子签名”签名的电子合同,需要结合更多的上下游证据来证明其数据、签名的可靠性。
根据《合同法》规定,电子合同是所有数据电文(电邮,短信,网页等)的一种,电子合同需要符合以下条例才能是法律意义的数据电文,一有所表现形式,满足随时调查,并自保存能保证数据完整,二生成,存储,传输可靠,保证内容完整,真实性,三具备可靠电子签名,手写签名,或者电子签章,四能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时间等内容。从《合同法》可知道,电子合同只有满足以上四点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 怎么签约电子合同才是真实有效的呢?在我们脑海中可能会出现这样一副画面,签约电子合同的时候签约人双方明确权利与义务关系,由签约人或者被签约人发起签约电子合同,依据合同条款,进行线上签章,签字等形式,完成签约。可是单单是这样就可以是真正有效的电子合同了么?不难看出,电子合同是一种线下纸质合同到线上合同的表现形式,通过数据的形式在网络展现,电子合同数据完整性,客观性是无法被保证的,因为这份合同在签约之后,可能会遭遇到人为篡改,数据泄露,黑客攻击等不确定因素。面对这些风险,电子数据极易丢失破坏,这样会给人们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如何真正保证电子合同数据真实有效呢? 据我所知,易保全就是这样可以保护数据的企业,为电子合同加密固化实现电子合同的安全。有兴趣可以去官网看看

7,论述电子合同履行的法律规制

1、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分类,电子商务可分为四类:即商业商业(BtoB),商业消费者(BtoC),商业政府机构(BtoG),消费者政府机构(CtoG).其中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政府机构可将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在因特网上发布,企业以电子化方式回应,经过选择确定供方,与之达成电子合同.再如:政府机构可实施电子政府计划,利用因特网为企业提供纳税、办理电子营业执照、出口配额招标、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等服务.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个人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对个人社会福利基金的发放以及个人纳税交费等.  上述电子商务活动无论属于哪一类,其实质都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都是合同契约关系.因此,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调整.  2、电子合同形式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了电子合同必然属于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此为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通行的做法.我国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因此特别规定了书面合同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3、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传统的做法,要约和承诺都是人工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因特网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条款中做出详细界定,为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  4、合同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订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对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按照该条款理解:即电子合同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合同成立生效.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新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管辖权作了具体规定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电子合同发出EC电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使用计算机系统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某一地点.如果采用发出生效原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采用收到生效原则更为适宜,因为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点较为容易确定,可以依据传统的判定方法对接收电文一方的有密切关系的营业地和经常居住地进行判定,提出关于订立合同地点的法定证据.因此,该条款的规定为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6、新合同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使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合同、订货单、提单、确认书、转运单、保险单、付款通知、有关票据等电子文件即电子单证是在计算机内磁性介质中传递、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法被人识读,只能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输出文件才能识读,但这只是一种抄录,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原件.因此,客观地说执法部门在受理电子商务违法案件及电子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书面证据的原件.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我国新合同法既然已经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也将可读形式的电子证据归为采纳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类,就说明了我国采纳电子证据是有法律基础的,只要经过国家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电子数据交换(EDI)服务中心的认证和防火墙的技术处理,辨别真伪后,电子单证计算机记录也就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定性处理.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及公平性等优点,但是它不可避免带来了的一些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1、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2、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消费者的工具。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进行很好地规范,很可能造成泛滥成灾、经济秩序混乱。合同法第39、40、41条对格式合同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义务即:对于提供方在提供合同时,要求格式条款的内容应遵循公平原则;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有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二是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对于违反(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规定格式条款争议的解释规则。当格式条款的解释出现争议时,应当采取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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