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答案,建筑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案例分析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31 01:29:02
本文目录一览
1,建筑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案例分析
1、本项目不具备施工招标的条件,因为施工图纸和有关的技术资料还未准备齐全。 招标方式不恰当,作为政府投资工程,造价进过200万元时,应该组织公开招标而不是是邀请招标、2、招标文件存在以下不妥之处,a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够,本案例中是两天,(法定时间你可以查法规书,我记不清楚了,但两天绝对是错的)b 要求施工单位近两年内必须在本市 有类似工程,这样就排斥了外省市的招标人,这也是违法的。c 招标文件截止日期到投标截止日期时间不够,本案例中只有11天,(法定时间你可以查法规书,我记不清楚了,但11天绝对是错的),d 招标 答疑至投标截止日期的时间间隔不够。e 现场 踏勘和招标答疑顺序颠倒了,应先组织现场踏勘,再进行招标答疑、3、招标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a 不具备招标条件就开始招标 b 招标方式不正确,c招标时对潜在投标人的范围选择有错误,d 招标工作中对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答疑时间、踏勘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均存在违法现象
2,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1):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由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2):不能进行工程施工招标,资金没到位。(3):1)项目技术复杂或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要求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必须持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登记.这一法定建设程序叫做工程项目报建
3,求助 建筑工程招投标试题帮忙给下答案
1 公开招标,凡是公共事业的建设项目,设计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设备采购都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而且,建设规模,已经超过公开招标的要求限度以上。2 不能用民营企业的要求是错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排斥投标人,或者以不平等的要求对待投标人,不管是民营还是国营都应相同对待。3 勘察有企业未参加,所造成的对预算的估计不足等后果,由企业自己承担,企业也可自行勘察现场,不影响继续投标4 投标保证金交足的企业才可以参加投标,只有12家交足投标保证金,就只有这12家可以参加5 开标会议,迟到的企业不准参加投标,事先说明的也不可以。6 企业的投标书没有加盖法人章的,按无效标处理。7 只有10家可以参加8 评委,应有招标办在专家库随即抽取,工程、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9 金额的大写小写不符合的时候,以大写金额为准。10 没收投标保证金,经招标人同意,以第二顺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11 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退还投标保证金,未中标单位,在公告后五个工作日退还保证金1 企业资质等级满足招标人要求,参加投标2 到招标办报名参加投标 到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并领取招标文件和图纸等资料 编制投标书 递交投标保证金 参加招标会1. 国立学校是国家投资项目,而且规模很大应该 公开招标 2.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潜在投标人 3. 可以! 4.12家 5.不能。招标人拒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6. 10家。 7.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总成员的2/3. 8.以大写为准。 9.招标人可以选择第二名为中标人,并扣除第一名的投标保证金。 10.签订中标合同后7日内将其余9家投标保证金返还。 二、参加投标。去相关单位报名,组织购买招标文件,领取图纸、补遗文件、考察现场、做投标文件,按时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想问下,您的题目是怎么知道的!哪有卖的么?
4,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一、该项目不具备施工招标条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其二招标方式不恰当,所有国有投资项目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除法定可不进行除外,再此没有给出详细的项目情况,如投资金额,若大于200万的施工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第二、招标文件问题,其一、排斥外地企业,招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醒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招标工作中的不妥之处:1、在没有具备招标条件的设计情况下招标。必须先进行完设计后才进行施工招标。2、在业绩方面排斥异地企业。3、招标信息应公布在法定的媒体上。4、一座大楼的施工金额应该在200万以上,应该进行的是公开招标,同时在文字中看出,招标方式是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的,依法应该申报行政主管单位(一般是发改委)尤其决定招标方式(包含,招标代理、设计招标和施工监理招标方式);5、报名时间不够,公开招标师5个工作日,比选根据不同地区要求也不可能只有一天时间,(四川是3天)6、投标时间过短,原则上20日,最短不过15日,而且14日举行了答疑会,切有投标人提出质疑,那么当招标人出具补遗书后应该讲开标日期后延保证自补遗书发出日期有15日时间。7、各个地方规定不同,但普遍都要求不能由招标人组织现场踏勘,而是要求投标人自行踏勘,原因是防止在开标前造成围标。1.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任务委托方式的限定条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有招标委托和直接委托两种方式。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来委托,否则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无效。 2.工程设计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根据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要求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设计要求”文件或“方案设计竞赛”文件; ②协助建设项目业主组织方案设计竞赛或招标,参与方案设计的评选或评标; ③协助建设项目业主与选定的工程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委托合同; ④监督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协助组织并参与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和概(预)算; ⑤根据已审查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监督设计单位按委托设计合同的规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图设计; ⑥协助组织并参与审查施工图和概(预)算,使其满足“设计要求”文件的规定;如有规定,还应将施工图交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并取得批准; ⑦签发设计费用支付凭证; ⑧编写设计阶段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送建设项目业主。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凡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 第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国家监督。合同订立后,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合同副本送交建设银行。依照法律程序领取建设拨款和贷款,进行转帐结算。改变建设工程计划、方案和工艺流程,必须变更合同或者另行补充合同的,除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外,还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对大型的重要工程,国家主管部门要直接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具有连带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第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核定、批准的专业施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5,求一篇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总结
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不是一般买卖、销售、加工和服务合同,它是庞大的建筑产品,是按照发包人对其功能、规模、标准、工期及中标价格的要约,在指定地点,由承包人承诺并通过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接收工程、竣工后试验与考核等实施阶段逐步完成,发包人按照实施阶段逐步支付合同价款的建筑产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涉及范围广、实施阶段复杂、施工时间长及标准要求高的合同,合同履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才能够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对参与主体的资格要求严格,合同签订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实施阶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要件相当复杂。 从民事法律理论的角度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其成立和生效同样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两个有着严格区别的法律概念。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第一,合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理由是,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它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而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另外,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该严格加以区分。第二,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而合同生效的条件才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具体说来,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目前来看,我国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等作出非常严格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但必须具有通过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资格。而作为承包人的条件则十分严格。第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件。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可分为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种情况。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果构成欺诈,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合同法定无效的范畴。对于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具备了“重大误解”的条件,则属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对于不自由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可分为受欺诈和受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则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这两种行为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均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原因,否则构成合同可撤销的原因。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五、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在关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采用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方法。《民法通则》是用肯定的语气明确规定“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采用的是否定的语气,在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先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则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标准再次严格界定为五种情况。对于这样规定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是这样解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是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所进行的一切活动。而合同管理主要是指签订正式合同以后所进行合同的一切管理工作。这两项工作发生的阶段和所管理的任务都是不同的。谢谢
文章TAG:
建筑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