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赠与合同是不是双方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它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要通过签订赠与合同或口头约定等形式来完成。

赠与合同是不是双方法律行为

2,赠与是什么民事法律行为

赠与行为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无偿法律行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赠与行为属于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赠与是无偿的,属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赠与是什么民事法律行为

3,什么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或有权处分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所有的协议。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一、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然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但仍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不成立。 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目的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三、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一般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四、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所负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

什么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4,合同法 赠与

赠与合同是诺诚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赠与方有赠与义务,受赠方有接受义务,但是在动产转移之前、不动产登记之前,赠与方有任意撤销权。但是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撤销。另外即使已经转移和登记,赠与人也有法定撤销权。因此,1、赠与甲的电脑可以撤回,因为动产未交付;2、赠与乙的电脑已经公证不可撤销;3、赠与丙的电视机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可撤销,行使的是法定撤销权,权利的行使期限由规定,须在知或应知之日起1年内行使;4、可以不再履行。虽然按照法律规定,教育属于社会社会公益的内容,对教育的赠与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但是法律也规定了赠与人的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即当发生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的,可以就没有履行的赠与部分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已经履行的无权要求返还。老王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严重影响家庭生活,5万元尚未转移,因此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楼上的不知道的就请不要乱说了. 有学说认为一般赠与也是诺成性民事行为,但是,从现有法律来看,还是认定为实践合同比较合理。特殊的赠与、公证赠与应当认定为诺成性民事行为。 而一般赠与和特殊赠与等实质上均具有无偿性、单务性。因此,合同法对赠与物损害赔偿的区分,应当是在于法律对实践性民事行为与诺成性民事行为上的区别对待。 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灭失、毁损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公益性质赠与。其他情况,受赠人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我个人认为这里指的是赠与物未进行交付转移的情形,而不是指赠与物已经交付转移的情形。 赠与物在交付转移以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这时,赠与物已经成为被赠与人的财产,被赠与人拥有所有权。这时,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对该财产进行损毁应该认定为侵权行为。 但是,在交付赠与物之前,由于一般赠与和公益赠与、公证赠与的性质上的区别,因此,才可以认为一般赠与在未交付之前的损毁,不应当由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法条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说明赠与人对赠与物的损毁、灭失,是在交付赠与物之前。但是,我个人认为正如你所说的,法理上已经交付的赠与物实质上已经是被赠与人的财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所以,我认为该法条在法理上应该是指赠与物在赠与交付之前的情形。

5,赠与合同在哪部法律什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是诺成性的合同,首先必须明白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含义。通俗一点讲,看是不是要“交货”合同才成立,就可以将二者区分开来。 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如果你答应把你的东西送给你朋友,你表达了,你朋友接受了,这个赠与合同就生效了,而不需要确确实实把东西交到他手中,当然你可以在后来反悔不赠送了,但并不影响之前表达的生效。你只是构成违约,而且不是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两种情况:1、是造成了对方的损失;2、是你们之间有约定且有证据证明。
《合同法》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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